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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点分享!本思维导图包含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责任四部分内容,图中点到了绝大多数考试的要点,希望对备战初会的小伙伴有所帮助!
编辑于2019-03-17 04:53:23总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征
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概括性,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普遍适用性)
法的形式
种类、制定机关及效力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利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基本、非基本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修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法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发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阶位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可以适用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题、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产业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2年执行)
附加刑(一并/独立适用)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