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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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5-29 15:57:49总论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渊源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不得与以上三项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人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
民族自治条例
自治区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经济法主体
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不含)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含)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含)的自然人
16岁以上(含)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理论
概述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
多方
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有无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民事行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与生效
成立与生效
附条件与附期限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可以附生效或解除条件 / 期限
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反之亦然
所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任意选择而非法定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实施
有效
独立实施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实施
有效
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双方)
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有效
其他
效力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有效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主动拒绝追认
视为拒绝
收到相对人催告一个月内未表示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通知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欺诈
可撤销
协迫
可撤销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可撤销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放弃或不行使撤销权,自始有效
存续期间 - 撤销权消灭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
法律后果
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
代理制度
代理概述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代理权滥用
造成损失,赔偿
具体情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双方同意或追认)
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代理人无权但仍实施,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的,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行为效力待定
未经追认,无效
拒绝追认,无效
自收到催告通知一个月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被撤销,无效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通知的方式撤销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原因消失
代理人出事
被代理人出事
并非绝对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自愿仲裁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不属于范围内的
与人身有关的不能
行政争议不能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仲裁协议
书面协议
一方隐瞒仲裁协议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无效协议除外),驳回起诉,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
效力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最大)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约定事项超过仲裁范围
无民事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胁迫订立
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约定或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否则无效
独立仲裁
仲裁组织独立
仲裁员独立(回避)
一裁终局
多数决 vs首席决
1 名或 3 名仲裁员,3 名设首席
不能按多数,按首席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后,同件事不能再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
撤销裁决
法定撤销情形(2020新增)
没有仲裁协议
事项不属于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证据伪造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法院起诉
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应当开庭进行,也可协议不开庭,一般不公开
和解
申请后可自行和解
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销申请,撤销后反悔的,可根据原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先调解,不行再裁决
达成调解协议,应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 — 被告住所地 /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经常居住地(连续住满一年)
法人 / 其他组织 — 被告住所地(登记地)
多个被告住所,各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若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若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 被告住所地 / 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 运输目的地 /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 /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 / 票据支付地
陆海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 / 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权,由原告选,若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踢皮球)
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才发现重复的,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不得抢案子)
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
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立案
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应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公开审理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的
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审
一方人数众多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
简易之处
开庭方式便利: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开庭
送达方式简便:可采用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等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和送达诉讼文书(裁判文书除外)
耗费人力少: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程序转换
案情复杂 — 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已转为普通的,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
上诉 — 两审终审
不服第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内向上一级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内向上一级上诉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对比:裁决书作出生效,不能上诉)
上诉 — 两审终审
不服第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内向上一级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内向上一级上诉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对比:裁决书作出生效,不能上诉)
二审对象是 “ 尚未生效的 ” 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再审(对象是 “ 已经生效的 ” )
决定再审
法院发现有错认为需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生效六个月内提出
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驳回后再申请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的
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必须履行
拒绝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