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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 总结的论文,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权利定义: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编辑于2023-09-14 19:56:30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一、消费者权利概述
利益说(通说)视角下:权利的定义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权利定义: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①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②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有权依法要求生产、销售商品者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和发展历史
1、最早——美国提出。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权利法案。(四项权利:①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②取得消费咨询的权利、③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和④合法申诉的权利。) 2、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了⑤消费者的索赔权。 3、1968年,韩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项权利。 4、1985年,联合国大会《保护消费者准则》示范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权利。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提出了消费者享有八项权利。 【我国】: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利性质分析
《消法》第七章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下面逐一分析)
第35~39条细化了消费者在各种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求偿权
第49条特别规定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请求双倍求偿(即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1、安全权(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
D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①人身安全:健康不受损害and生命安全有保障。(与民法中的健康权and生命权对应。)
②财产安全(民法中的财产权。)
总结:安全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一项民事权利。同时也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
2、知情权
D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①民法: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保护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强调给予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 ②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这种建立在非平等关系上的知情权正是通过对消费者群体的特别关注,来实现对消费过程中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这与经济法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总结:知情权具有经济法权利属性。
3、自主性选择权
D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两方面理解: one、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对垄断行业、垄断行为以及强制搭售行为进行拒绝、抵制,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经济法权利的属性。 two、除此之外的自主选择就是民法当中意思自治的体现。
总结:民事权利与经济法权利的交叉属性。
4、公平交易权
D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D4条)
市场交易行为,亦即是法律上所称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个体的弱势地位,有必要在法律上突出和强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突出和强调经营者提供公平交易条件的义务。这是消法突破民法平等原则的又一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和法律越来越多地参加和干预经济生活的一种表现。
总结: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基于经济法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5、求偿权
D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①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民法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侵权人或者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质而言,它具有补偿性,这主要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即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由于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补偿后,侵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承担完毕。我们认为,一般性的,仅以补偿为目的的消费者求偿权,作为与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安全权相对应的救济性权利。——民事权利的属性。
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法律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即《消法》D49条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经济法领域权利。
D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项权利可以视为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求偿权的特别规定,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消费者基于该项制度有主张两方面赔偿的权利。
一是要求赔偿自己实际损失的权利
是一种民事权利,是消费者基于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对自己实际受损利益请求恢复或者补偿的权利,
二是要求实际损失以外的等同于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赔偿金的权利
有争议
该项权利所主张的赔偿虽然突破了传统民法中赔偿制度"补偿"的特性,但是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更加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强调法律的惩罚属性,突出了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通过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使行为人感受到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强烈否定,从而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惩罚性赔偿有悖公平原则,不利于弘扬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要求的除实际损失外一倍的赔偿金的权利……这种权利实现后,由受害者变成了受益者,这种权利的落实体现的不是民法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与之明显相冲突……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却同时使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法律赋予消费者双倍求偿权是有其现实背景的。 ①经营者欺诈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欺诈不只是针对一个消费者,而是针对所有潜在的消费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②由于欺诈行为的分散性,行为人得逞的几率极高,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恐于费用、时间、精力的耗费,又少有对欺诈者主张权利,即使通过合法途径索赔了,这些无形支出也难以得到补偿。 【总结】:消费者保护之困境,恰恰说明了仅以民法来保护消费者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法律确定消费者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有主张双倍赔偿的权利,以惩罚性赔偿鼓励、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同时,对欺诈者施以严厉惩罚,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国家的引导和意旨,符合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同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的不只是特定消费者的权利,还侵害了不特定的众多的消费者的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利益,由此侵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总结:民事权利与经济法权利的交叉属性。
6、结社权
D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宪法属性的权利:结社权的依据应当是我国《宪法》D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权利在消费者领域的具体体现。
有本权利的原因:与高度组织化和专门化的生产者、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分散化,无组织化无疑对单个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维护不利,消费者这一群体在与生产者、经营者的抗衡中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结社权使得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为后盾来维护自身权利。有利于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减少争诉,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消费者建立组织的权利:(经济法属性的权利体现)
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机构,以便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衡力量和机制;——即消费者要求国家建立相应职能机构即官方组织的权利。
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自治”的组织和活动,维护自身在与生产经营者关系中的权益,并参与国家消费政策、法律的制定,以及对国家和生产者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消费者自行建立民间性组织的权利。
小结:上述二者都是具有经济法属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国家之手在消费者领域作用的体现,使得消费者与权利结合起来,以一个团体的身份去抗衡生产经营者,其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是直接而不是间接的。同时,消费者结社权的这种经济法属性并不抹杀其生来具有的宪法色彩。
总结:消费者结社权是一种具有宪法和经济法双重属性的权利。
7、接受教育权
D13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宪法性的权利:D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经济法权利:消费者由于自身教育程度、所处环境的缺陷以及在信息占有方面难以避免的缺失,极易在交易中受到损害,而且在受到损害之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消费者应当有权利获得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知识,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起消费教育的义务和责任,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负担消费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 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社会、商家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才能从整体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
总结:消费者的接受教育权也是一种同时具有宪法性质and经济法性质的权利。
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D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宪法:D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法律对其只能确认和保护,而不能赋予或剥夺。人格权从本质上属于私权利。
宪法:D4条
总结: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应当是兼具宪法和经济法双重属性的权利。
9、监督权
D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监督权表现:
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宪法》D41条即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在消法中的体现,因而是一种宪法权利。
二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种监督权不同于宪法中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而是国家通过消法赋予原本应当平等的交易双方中弱势一方的维护己方利益的手段,是一种新的监督权,该权利对于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具体实现,对于形成消费者保护法运作的良性反馈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因而认为是一种经济法权利。
总结:消费者的监督权是一项兼具宪法和经济法属性的权利。这种“兼具”以并列而非重合的形式存在。
10、双倍求偿权(补充在5、求偿权之后)
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
消费权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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