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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管辖的思维导图,如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编辑于2023-10-11 21:07:27民诉管辖
法定管辖
一、管辖概述
二、级别管辖
1、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①根据案件的性质来确定;
②案件的繁简程度;
③根据案件的影响力大小。
3、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下列五类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信用证纠纷案件——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且超出了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确定仲裁协定效力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管辖;对仲裁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管辖。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
B.公益诉讼案件(解释285条)
C.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纠纷、商标纠纷、著作权纠纷)
D.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E.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纠纷案件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H.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4种情况:P)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新增第二十八条 ①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专属管辖) 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 除上述外,其余都是普通的不动产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③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专门管辖 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②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③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提起诉讼。(修)
特殊地域管辖
(壹)、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
怎样确定履行地?
【一般合同】: 1、有约定:以约定地点为准;双方同意变更,以变更为准。 2、无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④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①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若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则以约定为准。 2、财产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若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则以约定为准。 3、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若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则以约定为准。 4、证券回购合同:交易场所内,以交易场所所在地;交易场所外,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 5、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权利义务和名称不一致,以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性质的,以名称确定。(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
【例外】:(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只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
(贰)、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纠纷(原则):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2、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叁)、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3、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4、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5、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理算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程终止地。 (不存在被告,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肆)、票据纠纷
一、概念: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伍)、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修】
1、公司设立纠纷2、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3、公司分配利润纠纷4、公司解散等纠纷 设、确、分、散引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
(陆)、侵权案件
1、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2、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3、信息网络:被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练习题1
【练习1】: 王某乘坐长春市客运公司的长途汽车从集安市到吉林市。途径通化市时,被四平市客运公司的客车撞伤。四平市客运公司全责。 问:王某以合同起诉,何地有管辖权?以侵权起诉,何地有管辖权? 【答】: 一、王某以合同起诉:此时为运输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王某和长春市客运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此时原告为王某,被告为长春市客运公司。所以此时有管辖权的地方为:长春市、集安市、吉林市。 二、王某以侵权起诉:此时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关系的相对方为:王某和四平市客运公司。四平市客运公司为被告。所以此时有管辖权的地方为:通化市、四平市。
练习题2
【练习2】: 位于A地的伊红公司委托位于B地的龙翠公司加工一批红茶。双方当事人在C地签订了合同。为了保证红茶的质量,双方约定由龙翠公司在加工条件良好的D地加工,同时约定,若将来发生纠纷,由距离伊红公司所在的A地较近的E地法院管辖。但是龙翠公司在实际加工的时候为了节省成本,在条件较差的F地进行了加工。伊红公司认为龙翠公司的违约行为令其利益受到了损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请问:哪些(个)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答】: A地:原告住所地 B地:被告住所地 C地:合同签订地 D地:约定履行地 E地:约定管辖地 F地:实际履行地 解题思路: 1、看是否为专属管辖(效力最强)→专属管辖 2、看是否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②被告住所地管辖(例外情况: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 本案: 1、不是专属管辖 2、有协议管辖(本案为明示协议管辖)→看审级是否为一审、看可供选择管辖的范围是否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都不是,所以协议管辖无效。 3、特殊地域管辖。首先本案是合同纠纷,具体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于例外情况中的(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则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进一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为加工行为地F地,但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为准,即D地。 综上所述:有管辖权的法院地为合同履行地D地+被告住所地B地。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一、多管可任选:多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 二、多选先立管: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先立后不立:知道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法院,不得再立案。 四、后立送最先:不知道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1、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
(一)概念: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法院。
(二)类型:
1、明示协议管辖:
¥审级:一审 ¥案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形式:书面协议 ¥适用对象:地域管辖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选择数量: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解释30) ¥消极要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2、默示管辖:(应诉管辖)
①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 ②被告对原告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 ③被告向受诉法院提交答辩状并应诉。
(三)新增: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无)
是指某个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实质】:移送管辖是对管辖错误所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就其实质而言,是案件的移送,而非管辖权的移送。
不能移送的情形: ①受移送法院不能再次移送——一次。 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不能以情况变化失去管辖权为由移送。 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适用移送管辖的期限(新增):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概念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适用情况
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③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解释》新增: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管辖权转移(有)
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两种情形】: ①上级法院(无管辖权)从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上调案件给自己审+下级法院(有管辖权)上报案件给上级法院(无管辖权)审。 ②上级法院(有管辖权)报批下放给下级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