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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内容详见,逻辑清晰,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0-06-28 12:00:28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 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是否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选民资格案件涉及政治权利,不是民事审判程序
纠纷解决方式
私力救济
和解
争议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社会救济
调解
争议双方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而消灭争议
仲裁
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公力救济
诉讼
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争议
民诉法的性质
基本法
法律地位
部门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
内容
公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效力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即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参加诉讼的人
诉的标的
法院裁判的对象
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裁判
诉的理由
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
诉的分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分为
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
消极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或无效
给付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主体进行变更
如张三起诉李四请求把张小三判给自己
对客体进行变更
离婚(从有到无)
对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张三起诉李四请求将抚养费由每月三千变为二千
提示
诉的分类前提是“诉”,即诉讼案件
一个非讼案件谈不上诉的问题,如张三请求确定妻子李四为无民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 诉的分类之间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法律关系)
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基于诉讼请求不同导致诉的分类不同
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主体的 同一性
但不要求诉讼地位相同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出反诉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牵连
本反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基于同一事实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牵连管辖)
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一定有管辖权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提示
理解本诉是一个独立的诉
反诉 VS 反驳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能独立与本诉而存在
判断:假设没有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能——反诉 否——反驳
反诉以本诉为前提,但反诉独立存在,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包括诉讼权利相同或相对应
同等原则
外国人 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起诉 应诉,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针对Tom Jake
辩论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阶段——整个诉讼过程中
辩论的形式——书面or口头
辩论的内容——实体or程序
例外
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
(约束性)辩论原则 VS 处分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法庭的审判权行使范围受当事人辩论原则的约束
主要针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 故法院超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裁判的行为违反辩论原则
区分
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违反处分原则
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裁判的依据,违反辩论原则
都超,都违反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监督原则
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活动,即法院以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监督方式
抗诉
再审
检察建议
再审和其他(如接受请客送礼)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审判员or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原来一审的,按照一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 ,认定公民为无民 限民,认定财产无主,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提示
简易程序≠独任制;合议制≠普通程序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 书记员 鉴定人 翻译人 勘验人员 执行人员
期待中立
适用情形
利害关系
参前不参后;发回重审回来不限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申请程序
方式:口头 书面
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 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
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
台上的院长决定 台下的审判长决定
审委会成员院长决定
救济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理制度
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例外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 商业秘密案件
注意
宣判一律公开 评议一律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原则
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例外
最高院一审的判决 裁定为终审判决 裁定
督促程序 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
包括实体判决 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总结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主管与管辖
主管
概念
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对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
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 (就调解协议)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可向法院起诉
与劳动仲裁
仲裁前置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诉讼
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
概念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具体而言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的除外
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审查
专门法院的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or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和基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级别相当于中院
仲裁相关
看见仲裁找中院,例外国内财产保全 国内证据保全找基院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包括原告就被告和被告就原告
原则
原告就被告
原则的重申
双方当事人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采取注销户籍的,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双方一样
例外
被告就原告
民诉的规定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特殊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 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否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没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的住所不在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是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
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三步走
1.专属管辖优先
2.协议管辖
3.法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是否有管辖权,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没+一方住所在在约定的履行地——有
没+不在——没有
有但约定与实际不一
约定为准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产品 服务侵权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所在地
特殊规定
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事故发生地 车船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没有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
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适用对象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地域管辖
形式
书面协议
选择范围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注意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原告可以选择
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or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对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啊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要件
已经受理的案件
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次移送
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互联网法院的集中管辖
1.按照普通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等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属于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纠纷,第一步确定的基院有互联网法院的选该互联网法院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报上级法院指定
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制定
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管辖权转移
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是一审民事案件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有自己管辖的,下达裁定将管辖转移
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上级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的其他类型的案件
上级管辖的,下级不能要
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
有独三和无独三无权
客体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异议成立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 受诉法院准予的, 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10日内 上诉
可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
应诉管辖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应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 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团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照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通过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 限民
无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同时消灭
当事人适格
概念
对于具体民事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原则
本案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例外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依法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组织
当事人变更
当事人死亡
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除外,如离婚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转移
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裁定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三
常考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无民 限民侵权
无民 限民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村委会 村民小组
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职务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企业法人解散
依法清算并注销的,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该企业法人的股东 发起人 出资人为当事人
提供劳务致人损害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一般保证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被保证人)——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被告
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 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随便告
死者近亲属当事人的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 遗骨以及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是数个可分之诉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合并审理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由同一个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么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特征
一方或双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合并判决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的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未被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 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 盖章的空白合同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在 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刚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无民 限民造成人损害的,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作单位为被告;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的,列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原告
连带保证合同
共同侵权 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联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诉讼代表人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推举代表(2-5),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代表人放弃 变更 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
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诉讼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
不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推选出代表人
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法院在起诉时的当事人中指定
选不出代表人的
另行起诉
特殊程序
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少于30日
权利人登记权利
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 但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裁定有预决效力
第三人
有独三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参诉地位
相当于原告
不许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加的二审申请参加,法院可以准许
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无独三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但是能承认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调解书送达无独三, 无独三在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 法院及时判决
撤销之诉第三人
起诉条件
上述无独三 有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管辖法院
作出该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法院
审理结果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
诉请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做题技巧
第一步,找出本案的原告和被告;然后找出诉讼标的
第二步,判断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不同但类似
普通诉讼的共同原告
不存在
有独三
无独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地位
类似于当事人,是一种全权代理
与当事人的区别
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理人只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 应诉
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中发生的事件效果不同
如死亡,诉讼代理人死了另行指定监护人作法定代理人继续进行诉讼; 当事人死了中止甚至终结
委托代理人
概念
根据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积极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消极
无民 限民以及其他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可以行使程序性权利
不能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特别授权
都行
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要具体授权
法律后果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有了代理人 本人可以不再出庭
离婚诉讼中有代理人的,除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应当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
证据
证据的种类 (法定分类)
物证
以物品的属性(如颜色 大小 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理属性
书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关于书证的规则
公文书证规则
国家机关或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副本 节录本。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不提交——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妨碍对方使用的,如毁灭——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同样适用于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以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 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的影像资料(照片 录影带 录像带)
电子数据
通过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 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注意
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是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 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视听资料需要借助特殊的播放设备; 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中无限快速传播,可剪辑 修改
证人证言
证人资格
知晓案件且能正确表达的
证人出庭
出庭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或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 社会 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证人应当出庭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庭前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 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可以不出庭
有病
太远
自然灾害原因
其他正当理由
证人经准许以书面形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 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
出庭费用补助
范围
因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 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费
承担
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法院通知的,法院垫付
证人作证
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无民 限民除外
证人陈述证言
客观陈述其亲身感受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的方式作证
连续陈述
鉴定意见
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鉴定的准备
签署承诺书
鉴定开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按时完成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 盖章+附鉴定人相应资格证明
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多名鉴定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鉴定人出庭
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or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程序
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在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不交钱,视为放弃异议
费用承担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自己负担
后果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鉴定费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程序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作用
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质证意见
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庭审活动
注意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依申请,不得依职权
不适用回避制度
费用申请方承担
证据的分类 (理论分类)
能否单独 直接 证明待证事实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
又称为派生证据,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 复制 传输后所获得证据
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本证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的证据
反证
证明 与 保全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法规和定律
常识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推知的事实
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相反证据推翻
自认
概念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对象
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涉及国家 社会 第三人利益,程序性事实,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效果
对于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去举证责任,法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自认的方式
明示
默示
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不表态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代为承认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认诺
是对对方的诉讼请求的承认,体现处分原则,可能导致败诉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一人自认,其他不认,不发生自认的效果
其他人不表态,视为自认
自认的撤销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做出的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的,法院应当准许
主意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所做的妥协不构成自认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证明责任
概念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风险负担
理解
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的负担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
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
不承担 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举证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
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积极事实一方举证
原则的体现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受害方对侵权行为 结果 因果关系 过错 四要件举证
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倒置规则
因果关系倒置
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发生纠纷,行为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过错倒置
即民法中的过错推定
无民在幼儿园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
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 伪造 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 搁置物 悬挂物 堆放物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一般的事实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口头遗嘱 赠与事实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证据保全
诉中保全
适用情形
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
启动方式
依申请或依职权
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申请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担保
可以不责令担保
5日内作裁定;情况紧急的,48H做裁定
诉前保全
适用情形
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管辖
被申请人所在地 证据所在地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证据保全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证据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程序
48H做裁定
解除
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30日不起诉或仲裁,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
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执行前的保全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文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
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抵押物 留置物 质押物查扣冻的,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担保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物权人保管
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保全的解除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的
诉前保全采取后0日内不起诉 不仲裁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证明程序
举证期限
确定
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也可由当事人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
简易程序——不少于15日
小额诉讼——不超7日
计算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起生效
追加当事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酌情确定
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或反诉的,重新确定
延长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
逾期举证的后果
法院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给予训诫 罚款
具体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举证或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采纳,并给予训诫 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采纳
训诫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申请
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调查证据
申请程序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
质证方式
质证
依职权
情形
涉及国家 社会 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项
无需质证
质证
质证的效力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质证
视为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或法院调查 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
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排除
偷拍 偷录不排除
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
无民 限民所做的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利害关系人所做的证人证言
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复制品
先予执行
范围
追索赡养费 劳动报酬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等
依申请
诉讼过程中(受理后,判决作出前)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对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可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负有赡养 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
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告
情形
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程序
拘传票,经院长传唤
罚款和拘留
程序
制作决定书,院长批准
24H通知其家属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适用
可单独,可合并
救济
上级法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期限
拘留不过15日(改正错误后可提前解除)
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万——100万
对单位的措施
情形
拒绝协助法院调查取证 拒绝协助执行
措施
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间与送达
期间
计算单位
时日年月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情形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程序
障碍消除后10日内,当事人申请
决定
法院决定
送达
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收送达人或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
受送达人指定的其他人
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及其住所外的地方,也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离婚诉讼中不能将诉讼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收
邀请受送达人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记名理由, 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视为送达
拍照 拍摄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但是支付令可以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对军人 被监禁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可以转交军队 监狱 以及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但判决书 调解书 裁定书除外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涉外诉讼3个月
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调解
原则
自愿 合法
范围
积极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离婚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
阶段
一审 二审 再审程序都能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诉讼程序
调解不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准许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约定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
结案方式
盖章后生效情形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确认后,应当计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注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后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不支持
无民的离婚案件,法代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
关于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关于无独三
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送达无独三, 无独三拒绝签收的,不生效,及时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和解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自行和解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强执
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当事人可再起诉
调解
原则
自愿 合法
范围
积极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消极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离婚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
阶段
一审 二审 再审程序都能调解,执行程序不能调解
诉讼程序
调解不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准许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不予确认
侵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约定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拒不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情形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
结案方式
盖章后生效情形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确认后,应当计入笔录或将调解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注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后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不支持
无民的离婚案件,法代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
关于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关于无独三
无独三承担义务的,应当经无独三同意,调解书送达无独三, 无独三拒绝签收的,不生效,及时判决
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和解
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自行和解
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强执
申请撤诉——撤诉后视为从未起诉,当事人可再起诉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和 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状
形式
书面为原则,但允许口头起诉
内容
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 住所等
受诉法院的名称 起诉的时间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案由”不是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法院的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与受理(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注意
一事不再理
原则
同一案件已经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一审审理或判决 裁定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行相同或后诉的 诉讼请求实质上在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
例外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可再次起诉
赡养费 抚育费案件,判决生效后,因新情况 新理由一方当事人起诉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可重新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问题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管辖错的,裁定移送管辖
仲裁协议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得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
受理
庭前分流程序
庭审程序
宣布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庭审笔录
书记员制作后,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
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宣判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 与 按撤诉处理
主体
原告,包括有独三和反诉原告
注意是“诉”的原告
决定权
法院
按撤诉处理
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 不预交受理费
原告是无民的,其法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原告仍可起诉
离婚除外
缺席判决
对象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 无独三 反诉被告,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
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被告是无民的,其法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文书
决定
情形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 重新鉴定 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
诉讼中止
文书
裁定
情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审结为依据,尚未审结的
其他
诉讼终结
文书
裁定
情形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继承人也没有义务继承人的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
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特情院长批6个月,还要延长报上级法批
诉讼文书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除外
判决 裁定 决定
判决
内容
案由 诉讼请求 争议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判决宣告
宣判一律公开
宣告离婚诉讼时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能另行结婚
当庭宣判的,判决宣告后10日内发给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当庭发
判决错误的纠正
笔误
下达裁定补正
错误
一审宣判后,原审法院发现有错误
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提出判决有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当事人不上诉,再审纠错
裁定
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 驳回起诉(可上诉)
决定
处理程序性事项
适用情形
处理有关回避和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可以复议,其中驳回回避申请原级复议 罚款拘留上级复议
处理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
指挥诉讼进程
延期审理等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
适用前提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消极条件
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发回重审或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他
程序启动
职权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协议适用
当事人可约定
开庭前提出,不违反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简易程序的特点
传唤 传达方式简单
送达文书可以用电子邮件 电话等,除判决书
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要确保当事人已经收到,否则不得缺席判决
庭审方式灵活
程序简化
独任制
审限
3个月,可延长3个月
注重调解
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案件
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程序的转化
可简转普
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
海事法院审理海事 海商案件,符合条件的可用小额诉讼程序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人身 财产确权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 鉴定或诉讼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其他
程序的特殊性
举证期限
不过7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的,立即开庭审理
一审终审
包括实体判决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
程序的转化
因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开庭前提出
再审
管辖
向原审法院提出
申请程序
组成合议庭,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不得独任制)
再审判决能否上诉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以判决存在法定情形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判决一审终审
以案件不适用小额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所做判决可以上诉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检察院发现生态环境 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时,可提起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已经起诉,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起诉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属于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
海洋污染——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2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有必要时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告知程序
受理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机关 组织参诉
受理后,可申请参加,列为共同原告
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行为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和解 调解
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解 可以和解
和解 调解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否则,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注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补充性
诉讼地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
诉前公告
公告30天,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 组织不提起的,检察院提起
上诉和二审
可上诉
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院派员参加,上一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第三人撤销之诉
概念
有独三 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证明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改变原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内30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对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可上诉
不予受理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诉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婚姻无效 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害人
另行起诉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诉讼地位
起诉第三人为原告
原审的原告 被告 有独三和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是被告
原审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作第三人
中止执行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候,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准许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该案第三人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判决结果
请求成立+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部分或全部成立的,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救济
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与再审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
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
法院对第三人诉讼请求一并审理,判决可上诉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
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列明第三人
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
主体
本案当事人:原告 被告 有独三 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注意
无独三是否能上诉要看是否承担义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对象
积极
一审判决和3类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消极
最高法一审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除3类)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程序所做的判决 裁定(包括实体判决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上诉期
判决15 裁定10
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形式
书面上诉状,口头无效
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则: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都上诉都是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对一审判决中谁的权利义务不满谁就是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涉及的当事人按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程序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审理形式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
经过阅卷 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 或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 裁定
二审结案
裁判
原判决 裁定正确
维持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
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可改可发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漏人 违法缺席判)
发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视为原判撤销
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国家 社会 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准许
准许撤诉的,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法院裁定
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审限
判决
3个月,特情院长批准延长
裁定
30日
二审立案之日起起算
总结【两审终审的贯彻】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 判决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此两种,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再审的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判决
例外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再审
已经分割,符合再审,立案再审
未处理,告知另行起诉
裁定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调解书
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
法院启动再审——调解书确有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违意愿或违法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调解书损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的启动
法院启动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上级对下级
检察院启动再审
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启动程序
最高检对各级法,上检对下法,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发现同级法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向同级法提出检察建议,报上级检备案,或提请上级检向同级法抗诉
抗诉的法律效果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抗诉必然引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不变期
起算——原则上从判决 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外
有新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从裁定的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据以做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申请程序
原则上向上级法申请再审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双方都是公民
一方向上法申请,一方向原审法院申请——原审法院受理
不予受理
再审再次提出申请请被驳回后
对再审判决 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的
申请的效力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3个月内审查,特情院长批准延长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情形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 裁定明显有错误的
断后性
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法院的处理不满意 ,才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请
法律效果
检察院对该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作出提出or不提出检察建议or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终局性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本院启动
本院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
本法提审
谁启动,谁来审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法院审理
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审理,但经该下一级法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当事人依法选择性向基层法申请再审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or双方都是公民
最高法 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or交由原审法院审理,or其他法院审理
再审程序
中止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是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 医疗费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重组合议庭
再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程序
与生效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处理,所作判决可以上诉
再审:按原一审的再审;按原二审的再审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生效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做判决是生效裁判
再审的范围
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抗诉范围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涉及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的结案
裁判
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裁判中确定是否撤销 改变或维持原裁判
调解
制作调解书,原审裁判视为撤销
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国家 社会 第三人利益, 法院可准许撤回起诉,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决
撤回起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
线段OA表示整个再审程
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A点裁定中止执行 做出新判决时,确定撤销 改变 维持原判,在B点裁撤销原判
在整个再审阶段,原审有效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概述
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宣告失踪 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主要特点
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也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对确认协议和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 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其他案件独任制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处理决定, 可以在选举日的1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申诉前置
审理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 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相关公民
宣告失踪 死亡案件
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判决驳回申请; 判决宣告失踪的,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的,法院依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理由成立的,撤销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的
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亡者归来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
申请人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代理人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法院指定
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判决
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 限民
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判决驳回申请
判决的撤销
根据被认定为无民 限民或其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无民 限民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启动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受理与判决
审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管辖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不予受理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 有效或解除的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审理的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 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后发现,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处理与救济
符合规定的
处理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该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强执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规定的
情形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损害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
内容不明确的
其他
处理与救济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or起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 or 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审查
独任制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处理
符合规定的
处理
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救济
当事人有异议的,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
裁定驳回申请
救济
当事人可以起诉
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要件
给付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在我国境内但是需要公告送达不适用督促程序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支付令的效力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 or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异议+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执
债务人的异议
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 形式审查认为成立的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转入诉讼程序, 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起诉的除外
不同意起诉应当在7日内向 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
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起诉时间以申请支付令的时间计算
不是转为诉讼程序之日
说明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说没有清偿能力或延缓清偿不是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果
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 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
适用条件
情形
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 遗失或灭失
二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启动
票据最后持有人申请
管辖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止付通知
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止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通知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通知后立即止付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公告期间届满,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可以申报
法院收到申报后,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起诉方式解决争议
除权判决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理组织
公示催告阶段可由审判员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非讼程序规律总结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符合条件
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该裁定可以强执
不符合条件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实现担保物权
符合条件
裁定实现担保物权,该裁定可以强执
不符合条件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督促程序
无纠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
支付令可以强执
有纠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
无纠纷(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
经权利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有纠纷(有人申报权利)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的有关制度
执行根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与支付令和刑事裁判的财产部分
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或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
管辖的确定
生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 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以及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 支付令的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当事人向两个法院申请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
异议提出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异议提出
异议成立
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管辖权异议审查以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变更管辖
情形
有执行管辖的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
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结果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间内执行,也可以作出裁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诉讼管辖 VS 执行管辖

执行的启动
移送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由当事人申请
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
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决定书
刑事附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明确的给付内容
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2年)内提出申请
注意
此处的2年为执行时效
适用中止 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的,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 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支持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措施
执行担保
条件与后果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其 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律后果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 隐瞒 隐瞒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 追加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权利保障
执行范围限制
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担保期间限制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追偿
执行和解
法律效果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扣冻
法律后果
履行完毕
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终结)
因为迟延执行 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另行起诉
拒不履行
权利人可以选择
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二选一
注意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恢复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和解协议
注意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刚作出裁定,责令去的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执
代为申请执行
条件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经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申请
对第三人的效力
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如果对债权关系有异议,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强执
关于异议
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执,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对没有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的部分,不审查 不强执
对第三人的措施
强制执行
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当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不得再代位执行
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参与分配
条件
被申请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权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完毕之前
程序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无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有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债务人
不反对的,执行法院按照异议人的异议对方案进行修正后分配
反对的,异议人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异议主体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理由和方式
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的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的处理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和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 有效担保请求停止执行,可以准许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主体
案外人
异议理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提出书面异议
审查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
异议成立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异议不成立
裁定驳回
情形一,认为原判决 裁定有错——审判监督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 裁定有错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情形二,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生效判决 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当事人
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作共同被告 不反对的,作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共同被告 不反对的,作第三人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诉讼中,由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判决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胜诉
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胜诉
判决不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
败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执行承担 和 变更 追加当事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 分立 注销的,依照实体法规定有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上级复议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追加 变更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抽逃出资的股东 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
变更 追加维泽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注销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 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执行终结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其他
【民诉中的救济】
上诉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同级复议
申请回避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保全 申请先予执行
上级复议
罚款 拘留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可上诉的文书在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生效; 可复议的文书在复议期间是有效的(复议不停止执行)
执行措施
对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判决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公告 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执行特定物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毁损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执行共有物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扣冻,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的,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认定有效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准许。诉讼期间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执行保障措施
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利息
针对金钱债务
迟延履行金
针对行为债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
尚未造成损失的,法院具体确定
报告财产
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内的财产状况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法院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限制出境
对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债务可能,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
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限制高消费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涉及的程序
当事人涉外;产生 变更 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标的物在国外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参加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管辖
牵连管辖
沾边就管
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中国法院管辖
期间
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被告申请延迟的,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上诉期间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 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间为受到副本后3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上诉期 答辩期 ,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审限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 二审 审限的限制
送达
对外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
条约
外交途径
驻外使领馆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受送达国法律允许,3个月满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能够收悉的方式
公告送达
3个月视为送达
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 代为取证)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依照其请求,不违背中国法律
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由外国法院与我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
仲裁
仲裁委最低设立在设区的市一级(地级市)一级,区县不设
仲裁的范围
可以仲裁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 收养 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有可仲裁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 具体)
仲裁协议效力
效力的体现
对当事人
纠纷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对法院
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对仲裁委
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注意
法院的应诉管辖权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分立 合并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除外
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效力的确认
确认机关
法院裁定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仲裁委裁定
注意
法院的确认优先
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另一方申请法院确认, 如果仲裁委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做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未作出决定,法院受理,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向仲裁委递交书面申请
仲裁委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中院)
法院审查裁定是否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独任仲裁or3名仲裁员合议仲裁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仲裁庭的组成
3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各自选一名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
第三名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主任指定
独任庭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回避
回避对象
仲裁员
回避理由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 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回避方式
自行 申请
回避决定
仲裁员——主任 主任——仲裁委
回避后果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
仲裁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可以书面审理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撤回申请和缺席判决
撤回申请
撤回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
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可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书的生效
当事人签收后
裁决
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裁决书
内容
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 仲裁费用负担 裁决日期
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
裁决书的补正
补正理由
文字错误 计算错误
已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补正方式
仲裁庭自行补正
裁决书的效力
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
撤销仲裁裁决
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
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主体
当事人(仲裁申请人 被申请人)
管辖法院
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法定情形
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委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收受贿赂 枉法仲裁的
审查期限
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
审查结果
无撤销情形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 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有撤销情形
撤销仲裁裁决(可以部分撤销)
通知重新仲裁
情形
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
重新仲裁的主体
仲裁庭
注意
通知重新仲裁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重新仲裁的理由
对该通知,由或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如仲裁庭拒绝,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无需另组仲裁庭
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当事人可以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情形
同上
管辖法院
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
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的,法院不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不支持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的,不支持
不予执行的后果
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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