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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编辑于2020-07-02 23:29:21法律基本原理
法律基本概念
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①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②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①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②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3.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4.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5)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物(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如合同之债)的客体。
3.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实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1.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2.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和完善法治,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可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法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同时,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体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