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
债权法 合同的订立笔记 配合张翔法考视频所做
税法原理第一章税收初阶,讲述了税收存在的必要性、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收的依据和职能、税收的分类和结构、税收的原则和政策。
包含了行政给付、特征、金钱或物质帮助、依申请、授意、依法的行为、原则、基本生活保障、辅助性原则等。
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保护笔记整理,供法学专业的同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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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订立
概念和要件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条件: 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订约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对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合同成立要件会有所不同
要约
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要约人要具有订约能力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特定人
不特定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
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定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权募集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但若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
悬赏广告为要约
法律效力
要约的生效
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约束的时间
到达主义
发出主义
具体内容
1.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的约束,不能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成立
撤回
阻止要约生效(即要约没生效) 先到同时到(撤回的意思表示比要约的意思表示先到达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满足条件,要约一定能撤回
撤销
消灭要约效力(即要约已经生效) 后到(撤回的意思表示比要约的意思表示后到达相对人)
满足条件,不一定能撤销
不能撤销的情况: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回 受要约人有理由(如交易习惯)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曾经拥有
要约被拒绝
要约依法被撤销
注意:撤回不是失效理由,因为撤回时要约就没有生效过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只有受要约人可以做出 承诺方式符合要约要求 承诺原则上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人明确以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非实质性内容,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示不能承诺不能对内容做任何变更的除外)
生效标准
承诺迟延
迟发迟到
不可原谅
新要约
早发迟到
可原谅
但要约人及时反对的除外
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事先或事后反对的除外
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确认书及其性质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
时间
承诺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合同书形式订立——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在此之前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也成立 无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义务,对方接受,合同可以成立 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的,另一方提交商品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收件人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住所地;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最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之中,当事人一方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故意与过失)
条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未成立或虽成立但无效或可撤销) 一方违背依据信赖利益原则应负的义务 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期待利益)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受害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如一方反悔不订立合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欺诈)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权)客户渠道、管理经验、技术诀窍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违反报批义务)
赔偿范围
仅限于信赖利益
合同法中有三种利益 固有利益:基于人身固有的利益 履行利益:通过履行合同可获得的利益 信赖利益:缔约一方相信合同成立或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直接损失)差旅费、谈判费、误工费等 对于间接损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损失)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争议,一般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