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比较详细,主要内容都包括在内了
编辑于2020-07-05 16:28:53企业所得税
概念
基本概念
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计税依据为 应纳税所得额
税负不易转嫁
企业所得税属于直接税
按纳税年度计算
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
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境内、境外确定原则
销售货物——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企业所在地
税率
基本税率
25%
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适用20% 减按10%征收
税率归纳
基本税率25%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20%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税率15%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低税率10%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外购固定资产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的支出
融资租入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公允价值)+承租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过程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开始计提: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停止计提: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
次月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活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消耗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税费
折旧
直线法折旧
投入使用次月开始 停止使用次月停止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计提年限
林木类
10年
畜牧类
3年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税费+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 (直线法摊销扣除)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 的支出
研究阶段
支出计入 管理费用
全部税前扣除
开发阶段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计入 无形资产成本
投入使用月开始计算摊销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税费
摊销
方法
直线法
(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清算时准予扣除)
年限
不低于10年
投资/受让的无形资产,合同约定了,按照合同来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
其他
长期待摊费用
概念
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概念
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发生的支出
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摊
固定资产打修理支出
条件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同时满足
分摊
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其他
年限
不低于3年
开始
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
亏损弥补
概念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结转年限不超过5年
特殊
2018.1.1起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结转年限不超过10年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备注
“买一赠一”组合方式销售不是视同销售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收入
收入和成本确认
确认收入
按照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
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收入确认的时间
原则
权责发生制
实质重于形式
不同项目收入确认时间
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 &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国债符合一个即可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收入
合同约定日期
租金收入
合同约定日期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不同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间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需安装&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 & 安装、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
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收款日
计算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各项扣除
范围
成本
费用
税金
除 企业所得税 &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外
损失
其他支出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的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支出 (工资薪金14%)
内设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
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的各项补贴和福利
其他职工福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路费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2%)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8%)
2018年1月1日起 8%以内可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
可扣除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工资薪金总额5%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生安全保险费
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
利息支出是借款费用的重要组成: 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 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4.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可税前扣除
收益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汇兑损益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15%)
化妆品制造/销售
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销售/营业收入30%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
烟草企业
不能扣除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固定资产租赁
经营租赁
均匀扣除
融资租赁
提取折旧 分期扣除
公益性转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
超过可在以后3年内结转
必须通过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
用于慈善活动、公益捐赠
资产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按规定扣除
已作损失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
计入当期收入
不得税前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以税后利润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与生产会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前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收优惠
税基优惠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投资性收益
不含连续持有的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性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收入
不含从事盈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减计收入
企业以规定资产作为主要原材料 减按90%
免征、减征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减半征收
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其他免征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1-3年 免征
4-6年 减半征收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承包经营/建设,内部自建自用
不享受减免
公共设施项目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水力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接水项目
1-3 免征
4-6 减半征收
项目包括
公共污水/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不超过500万 免征
超过500万部分 减半征收
非居民企业的免征
外国企业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
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产品/公益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1. 先据实扣除
2. 再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175%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其它相关费用)×10%÷(1-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 其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时按照此公式
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00%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法投资于以下企业2年以上: 1.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年以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期算起
投资额70%在持有满2年当年抵扣
当年不足抵扣可以结转
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税率: 20%)
条件
应纳税额≤300万
从业人数≤300人
资产总额≤5000万
2019.1.1-2021.12.31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20%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税率: 15%)
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税率: 15%
非居民企业 (税率: 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税率: 10%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