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9年二级造价师管理基础知识导图第八章
2019年二级造价师管理基础知识导图第八章
编辑于2020-07-07 09:13:30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一节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一、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
1.基准日的确定
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
由发包人提岀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改变。 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变化情况。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③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 要求相符合。
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 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造价增减变化的,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承担风险损失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调整合同价款
(四) 工程量偏差
概念:工程量偏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
调整方法: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五) 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发包人通知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计算:签证报告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 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商定。 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 价格调整公式
(3)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
由于承包人原因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 人工单价的调整
(2)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①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 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 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四、 现场签证
(一)现场签证的内涵及分类
(二)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三)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工程索赔
一、 工程索赔的内涵及分类
(一) 工程索赔的内涵
(二) 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P284 表8.2.1
工程延误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合同终止的索赔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
二、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依据
(一) 索赔成立的条件
(二) 索赔的依据
三、 工程索赔证据
(一)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二) 证据的种类
四、 工程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计算概述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承包人不应承担 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3.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2) 比率计算法
①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X(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原合同总价)
②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工期索赔值=原合同总工期X(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
4.共同延误的处理
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 程拖期负责。
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 人工费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 材料费
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 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 施工机具使用费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导致机械停工的台班停滞费。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不能按机械设备台班费计算
(4) 现场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
(5) 总部(企业)管理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6) 保险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7) 保函手续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8) 利息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 利润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
(10) 分包费用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 实际费用法
(2) 总费用法
(3) 修正的总费用法
第三节工程价款结算
一、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1.单价合同计量
2.总价合同计量: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二、 预付款的计算及支付
(一) 预付款的确定方法
(1) 百分比法
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30%。
(2) 公式计算法
(二) 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率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2)结算价款的调整
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
(3)进度款的支付比率
(二)期中支付的文件
(1) 进度款支付申请
(2) 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岀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3) 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
四、 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的编制
1.竣工结算的依据(多选题)
2.竣工结算的内容
3.竣工结算的方式
4.竣工结算的编制步骤
(二)竣工结算的审核
③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
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
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
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岀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
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三)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二) 最终支付证书
(三) 最终结清付款
第四节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 工程价款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①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④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 发包人提前占用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五) 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 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 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3)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4) 计价方法与造价鉴定
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5)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①利率标准:没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②计息日: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 和解
(1) 协商和解
(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
(二) 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①约定调解人
②争议的提交
③进行调解
④异议通知
(三)仲裁
(1) 仲裁方式的选择
(2)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价款争议
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四)诉讼
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三、 工程造价鉴定
基本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的资质要求
2.工程造价鉴定的资料
(2) 现场勘验
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3.鉴定过程和结论
4.鉴定期限
5.出庭接受质询
计价争议的鉴定
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工期索赔争议的鉴定
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第五节竣工验收
一、 竣工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 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⑧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 竣工验收的标准
二、 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 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验收
(二) 工程内容验收
建筑
安装
三、 竣工验收的方式与管理
(一)竣工验收的方式
(二)竣工验收的管理
1.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竣工验收的管理
3.竣工验收的备案
第六节竣工决算
一、 竣工决算的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说明书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 建设项目竣工图
①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 图,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 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③凡有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四) 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二、 竣工决算的编制
(三)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2.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①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②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
⑤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见P323
(2)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3)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①无形资产计价原则(重点)
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 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岀计价。
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②不同形式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专利权的计价
专利权分为自创和外购两类。自创专利权的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
b.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如果非专利技 术是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C.商标权的计价
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d.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支付一笔出让金时,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通过行政划拨的,这时土地使用权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 作价入股和投资,按照现定补交土地岀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子主题
第七节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 缺陷责***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责***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1)缺陷责***:
(2)保修期
2.缺陷责***与保修期的期限
(1) 缺陷责***的期限
缺陷责***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 保修期的期限
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实际竣工日期
二、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2.质量保证金预留及管理主题
①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③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 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 证金申请。
类似P223 工程预算法的综合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