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要说的内容可多了,根据杨帆老师的精国际经济法思维导图讲书和法考视频进行了整理,将国际经济法的重点都圈出来了,需要的小伙伴可得仔细收藏起来。
编辑于2020-07-07 21:44:06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术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1个贸易术语
其中卖方责任最小 风险最小的EXW(工厂交货);卖方责任 和风险最大的是DDP(完税交货)
其余9个属于都是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费,买方办理进口手续费
FOB CFR CIF
FOB CFR CIF
术语后港口名
装运港
目的港
目的港
价格构成
成本
成本+运费
成本+运费+保险费
安排运输
买方
卖方
卖方
投保
买方(不是义务)
买方(不是义务)
卖方
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风险转移
均属于装运合同,交货地点在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均只适用于海运货河运
特殊规定
FOB
装运通知:买方安排运输后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投保通知:卖方货交承运人后,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CFR
投保通知:卖方货交承运人后,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CIF
(买方无特殊要求)平安险
FCA CPT CIP
基本特点
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不一定是装运港
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其余一一对应
FOB——FCA(free carrier)
CFR ——CPT(carriage paid to )
CIF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
DAP DAT
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
区别:DAP(运到) DAT(运到+卸货)
分类
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是: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 保费加运费)
其余都可
图示
1980年公约CISG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主体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
客体(不适用)
消费者合同
拍卖
依法律令状进行的销售
货币 有价证券
船舶 飞机
电力
内容(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
⚠️规定的合同的成立
所有权的转移
⚠️规定了所有权担保
产品责任问题
⚠️规定了卖方承担对买方的质量担保责任
效力(任意性)
在我国,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了准据法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
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适用贸易术语)部分排除或改变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适用要约 承诺规则
公约中的卖方义务
交货义务
交货地点
卖方交货义务涉及运输: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不涉及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或卖方营业地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
交单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 方式移交约定的单据
提前交单,在交单时间届满前有权纠正单据错误,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货物相符
质量担保
符合该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与卖方提交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装箱,没有,按照足以保全货物的方式装箱
数量担保
符合合同约定,少了,违约;多了,买方可以接收,付钱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
地域限制
买方营业地或预期的货物转售或使用地
免责
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指示供货
买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但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公约中的买方义务
支付货款
支付地点
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其他情形卖方营业地
支付时间
卖方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
接收货物
接收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提取货物,否则应承担扩大的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费用
⚠️接收不等于接受
拒收权
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有权拒收多的部分
检验货物
检验的时间限制
最短时间
检验地点
卖方义务涉及运输地:目的地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须转运:转运目的地
声明不符的时间限制
合理时间
最长不超过收货后2年,除非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违约救济
对买方的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 减价 交付替代物(根本违约) 修理 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 损害赔偿
对卖方的救济方式
宣告合同无效(根本违约)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 支付利息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一般规则
合同约定(选了贸易术语)优先
无约定,交货时转移
在途运输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 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的特征
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单
提单VS 海运单 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区别: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
提单的种类
签发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已装船提单 和 收货待运提单
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和 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
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同
提单上的装船时间是不真实的
具有欺诈性质
异
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和无单取货人的连带责任
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赔偿额以货物的CIF价格计算(成本+运费+保费)
足额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单放货免责
依法放货
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的法律规定将承运到港口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货港口当局)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依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或返还货物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民事责任的时效为1年,适用《海商法》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义务
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当时必须谨慎处理:
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适当配备船员 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使货仓 冷藏舱 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的接受 运送和保管货物
⚠️开航前 开航时,不是整个过程
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的装载 操作 积载 运送 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的免责
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条款
航行过失责任。指船长 船员 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 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雇佣人 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造成的除外
承运人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理由是无过失
承运人的雇佣人 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火损,承运人免责
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导致火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私谋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私谋在主观上属于故意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火灾责任
火灾原因
承运人无过失
雇佣人 代理人的过失
承运人实际过失(如船舶不适航)
承运人私谋
承运人责任
免责
免责
赔偿
赔偿
《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区别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
航行过失+(雇佣人 代理人)火灾过失+ 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迟延责任
/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的运费的2.5倍, 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关于实际承运人
/
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
所有强制性规定适用于这两种货物的运输
关于保函
/
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海牙》《维斯比》对迟延责任 实际承运人等内容无规定不意味着免责,承担责任与否取决于个案提单中的约定
总结——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承认人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船舶不适航和管货不当)致损,赔偿
做题先看致损的原因,在看适用的哪个规则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承运人航行过失责任:《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赔
承运人雇佣人 代理人过失导致火损:《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赔
国际海运 空运 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海运 空运 铁路运输
海运
《海牙》《维斯比》 《汉堡》
物权凭证
《海牙》《维斯比》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完全过失责任
有
空运
《华沙》《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非
《华沙》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蒙》完全过失责任
有
铁路运输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
非
完全过失责任 接到交责任期间 铁路联运的连带责任
无 足额赔偿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划分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海上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引起的
⚠️风险是货物损失的原因
意外事故
海上发生,但承运人的注意义务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政治 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
罢工 战争
⚠️货物被雨淋湿
强暴风雨 海上恶劣天气,归于自然灾害
一般性的雨淋,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整件落海和装卸过程中的钩损
前者是意外事故
后者是一般外来风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划分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相对合理性
收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比如说:A 100万的货物,共同海损中牺牲B是价值200万C价值300万船1000万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
做题顺序
首先判断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再根据是否有意,一般能判断出是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非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部分损失一定是单独海损
有意采取措施导致的部分损失,满足 共同危险+相对合理性=共同海损
三种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平安 水渍 一切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全损 ✔️ 共损✔️ 单损❌
✔️
✔️
意外事故
✔️
✔️
✔️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
❌
✔️
特别外来风险
❌
❌
❌
特殊外来风险
❌
❌
❌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损失不赔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外来险:6种
特殊外来险:战争和罢工险
保险责任期间
仓至仓:保险人的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列明的启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
海上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货过失导致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 本质缺陷特征 以及市价跌落 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托收
性质
托收在信用性质上属于商业信用
简单来说,托收就是卖方委托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提示付款,收钱。
托收法律关系
托收流程
托收的基本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商业信用(银行仅承担代理职责)
银行的责任
代理收款
银行的免责
单据的实质审查
货物免责
票据追索免责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传递延误或遗失责任
种类
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
对卖方来说,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银行信用证
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受益人交来符合单据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议付信用证流程
议付信用证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
银行信用(开证行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开证行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向受益人付款
权利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银行审单的细节规定
银行审单期为5个工作日
当开证行发现单单不符 单证不符,可以自行联系开证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单证不符,银行可以自己决定
开证行的免责
对单据的实质免责
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免责
对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
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相当于其本身是开证行
连带责任
信用证欺诈
开立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使银行在单证 单单相符的条件下也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目的是使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
常见的:暂不生效条款;各种限制性条款,如货物清关后再付款等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原则:通知止付令反欺诈
发出止付令的条件
(有管辖权)法院发出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提供担保
信用证项下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的付款或承兑
时间限制
法院收到申请后,24H内作出裁定
总结
有效信用证下,开证行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不付款:1.单单不符 单证不符;2.法院发出了止付令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货物 技术 国际服务
只适用于中国大陆
对外贸易经营者
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改只是放宽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限制
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
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20016年修改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只要符合目标国家的要求即可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适用条件
倾销
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格
正常价格
按顺序:1.出口国(地区)的可比价格 2.出口到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or原产国构成价
损害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倾销是损害的一个原因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国内产业申请活着商务部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反倾销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接受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议(申请或主动)
国内司法调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
临时反倾销税
临时税或担保;进口经营者承担; 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 反倾销税追溯征收的,适用“多退少不补”原则
终局裁定
价格承诺
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主管机关初裁之前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海关征收)
进口经营者缴纳; 原则上不追溯征收; 一般不超过5年; 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不可并用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间
反倾销税原则上只对终局裁定公告后再进口的产品进行征收
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且已采取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实施临时措施期间
有倾销历史或进口商明知且短期大量进口,可以追溯至临时措施前90天
反补贴措施
适用的条件
专向补贴
出口国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资助(现金或非现金)
接受者获得的利益
专向性(给予特定对象:企业或产业)
所谓专向性,是指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要有特定给予的对象(具有不公平贸易性质),包括某一或某些产业或企业,或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
损害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
因果关系
专向补贴是损失的一个原因
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
措施
基本同反倾销
区别:承诺的主体包括出口国政府和出口经营者
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贸易保障措施
适用条件
进口国数量增加(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基本同反倾销,但没有司法审查的程序(不可诉),初步裁定也非必经
措施
初裁: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终裁: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措施细节基本同反倾销
期限
不超过4年,特情不过10年
限制
针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区分来源国(地区)
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针对公平的贸易行为,是自己不行了
总结
两反一保 措施的主要区别
目的
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
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损害
实质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阻碍
严重损害 严重损害威胁
措施种类
关税 价格承诺
关税 数量限制
针对性
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禁止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
5年
4-10年
措施能否变化
实施期内不能变
实施期限满1年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VS多边救济程序
当事人
当事人或主管机关
进口国政府
申诉对象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
专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复审法院的裁决 进口国相关立法
审查标准
进口国国内法
WTO相关规则
处理审议的程序
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WTO争端解决程序
复议或审判机构
进口国原调查机构或有管辖权的 法院
QTO专家组或上诉机构
救济结果
维持 撤销或修改相关行政决定或措施
建议进口国成员维持 修改或撤销与WTO规则不符的行政措施或国内立法
WTO法律制度
概述
WTO的成员
WTO不是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成员包括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
联系公法:支持某国加入不构成国际法上的承认
WTO的法律框架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章程 约束所有成员国
附件一
A 国际货物贸易协定
GATT1994
12个配套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附件三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多边贸易协定,约束所有成员国
附件四
《诸边贸易协定》
诸边贸易协定,只约束表示接受的成员国
PS:我国没有接受《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
WTO机构设置
总理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各成员国代表组成
总理事会同时是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wto 与中国
规范性义务(大家都有的)
多边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
《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报告》
主要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外国人)
国民待遇(外国人=本国人)
最惠国待遇原则
作用
基本原则之一,目的是实现 外国人=外国人
特点
普遍性和自动性:优惠给予一方,将自动 无条件的延及多方
相互性:每一成员国既是给惠者 又是受惠者
同一性:最惠国待遇限于相同情形 相同事项
例外(货物贸易领域)
边境贸易
区域经济安排(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须全体一致同意
重要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
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做题:只有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措施才属于该协议调整的范围,才可能构成禁止性投资
禁止性投资措施
当地成分要求
要求企业购买或者使用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
贸易平衡要求
要求企业的进口小于出口
进口用汇限制
限制企业进口所需外汇的使用
国内销售要求
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国内销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国际服务贸易
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来挣钱
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出去花钱
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且设立机构——设立机构来挣钱
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人来挣钱
协定的特点
框架性协定,对成员服务市场的开放没有同一水平的要求
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承诺
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领域也要求完全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服务,又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争端类型
特点
统一性和独立性
类型
违反性申诉
申诉方必须证明被诉方违反协议
申诉成功,被诉方有义务改 或 废
非违反性申诉
申诉方无需证明违反,只要证明自己的利益受损或丧失
申诉成功,被诉方无须改或废,但要补偿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磋商(必经程序 60天 保密)
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理内容须与争端方主张一致)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反向一致—一票赞成)
裁决的履行和监督
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与受损害程度相等)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
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 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又要求的,可以明确予以保留
优先权原则
只适用于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发 实12个月,外6个月)
优先权以在先申请为条件
临时性保护
在成员国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性保护,在保护期内申请,申请日为公开展出之日
申请+证明
专利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
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在所有成员国有国民待遇
作者国籍标准
非成员国国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一个非同时(30天)出版,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
自动保护原则
版权独立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特点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
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仅限于明文规定的七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
要求其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民事 刑事和行政)
要求成员国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
将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
总结
已纳入已有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精神权利的内容除外) 《保护表演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集成电路条约》
提高保护水平
著作权
保护客体:增加了计算机程度和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专利
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20年
商标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客体范围:要求成员国保护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权利内容:要求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绝对的(跨类)保护
地理标志
原则上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前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
种类
独占
受许可人独占使用权,其他人(包括许可人不能用)
排他(独家)
受许可人和许可人用
普通
许可人和其他第三方受许可人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MIGA承保的险别——政治风险
货币汇兑险
禁止或拖延货币汇兑 汇出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或剥夺投资产生的大量效益
战争内乱险
不管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境内
政府违约险
东道国政府违反与投资者的协议+东道国拒绝司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
法律基础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机构的性质
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保险机构)
承保险别
政治风险
合格东道国
发展中国家
合格投资者(投保人)
东道国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东道国自然人或法人(特情)
合格投资
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
先投保 后投资
理赔和代位求偿权
理赔以投资者用尽东道国救济为条件
一经赔付即享有代位求偿权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华盛顿公约》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体
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 或东道国和东道国法人(受外资控制)
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之间
客体
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主观条件
争端双方同意中心管辖权的书面文件
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
东道国仍有权要求对方用尽当地救济
适用的法律
(按顺序)意思自治——东道国的国内法或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双方均同意用公平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裁决的效力
终局性和约束力
国际融资法律制度
特别提款权
含义
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
衍生作用
可与黄金 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
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因币值稳定,常用作计价和定值单位
见索即付保函
特点
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效力的影响
连带性: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无条件: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应即付款
开立人的义务
单函 单单表面一致即可
⚠️表面不一致,相互之间无歧义,认为相符
保函欺诈例外原则
通过止付令反欺诈
止付令颁发的条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出
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申请人提供了充分担保
开立人未善意付款
涉外保函法律适用
开立人和受益人的纠纷
意思自治——开立人经常居所地(由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保函欺诈纠纷
意思自治——共居——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分支机构开的,分支机构登记地法)
保函止付保全程序
中国法
备用信用证
银行作出的独立 连带保证(只要债权人出具债务人违约证明,开证行应付款,无需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
意愿书(安慰信)
没有法律执行力
浮动抵押
抵押物的价值不确定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纳税居民的认定
自然人
我国兼采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法人
我国兼采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管辖权的依据
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纳税主体
纳税居民
非纳税居民
征税对象
境内外所得(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限纳税义务)
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多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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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避税
国际逃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避税行为不违法
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共同申报准则
特点
自动完成,每年一次
以税收居民作为识别依据
交换的信息仅限金融账户信息
广义的金融账户,如银行 信托券商等等
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和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
投资海外房产,购买珠宝 艺术品 贵金属等不须申报
中心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