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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国际私法?下图为国际私法思维导图,根据杨帆老师的精讲书和法考视频整理。该图从国际私法的导论、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区际司法协助进行知识梳理。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不妨动动手指点个赞呀!
编辑于2020-07-07 21:48:02国际私法
导论
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关系
调整方法
直接,间接
渊源
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内立法 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
主体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都OK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
例外:就医 公务 劳务派遣除外
法人
国籍
登记设立地
住所
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
主营业地(多个最密切联系原则定)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解决法律适用⚠️
特别⚠️:管辖权问题由民诉法调整,解决的事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 冲突规范只解决案件受理后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的问题
冲突规范的结构
上图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 VS 双边
只有一个连结点,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国别
重叠和选择
有多个连结点,区别在于适用是否有顺序要求
准据法
经冲突规范的指引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适用
适用最密切区域的法律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于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定性
识别(定性)是指法院对案件性质认定的过程,而不是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
⚠️性质
定性的依据
适用法院地法
案件涉及2个以上涉外民事关系时,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识别分割制
反致
我国禁止转 反致
上图
外国法的查明
查明主体
当事人选的,当事人查
没选,谁审审查
无法查明的后果
适用中国法
无法查明的认定
当事人查的,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
审案机关查的,穷尽各种途径无法查明或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对外国法有异议
审案记挂审查认定
公共秩序保留
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适用或适用的结果违反本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道德啥的,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后果:适用中国法
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的法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故意
制造或变更连结点
避开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避开外国法随便
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使用
后果
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一保护二反三安全
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垄断反倾销;食品或公共安全卫生 环境安全 金融安全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原则性规定
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协议选法
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协议可变更)
默示选择
各方当事人援引了相同法律
无异议
范围
随便+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条款
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法律适用
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基本原则
经常居所地法(婚姻家庭 继承关系除外)
例外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票据活动),依经常居所地法(本国法)为无民,按行为地法是有民,适用行为地法
法人
原则
登记设立地法
例外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主营业地法or登记地法
⚠️法人的国籍是登记设立地法人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主营业地
自然人用经常居所地,居无行有用行; 法人登记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时效 代理和信托
法律适用
时效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委托存托允许意思自治
代理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代理外部关系(代理行为效力之争)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信托
(按顺序)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原则
不动产
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
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船舶
原则:旗国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登记地法
民用航空器
原则:登记地法
例外: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运输目的地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法或者最密切联系地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
债权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
法律适用的顺序: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外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文改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
由消费者选择,只能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地法
没选,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哟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没有——适用商品 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
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
不能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务派遣合同
能确定工作地的,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或派出地法
不能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或派出地法
侵权之债
原则
意思自治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侵权行为地法
自治共居行为地
例外
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侵权
船旗国法: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先看旗 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水侵权地 碰在公海法院地法;碰撞限额要注意,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与内水或领海;民用航空器对地面 内水或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
法院地法
不同国籍船舶碰撞于公海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限于侵权人之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没选——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有——被侵权人经常所地法
没有,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知识产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告诉请保护的其知识产权有效地)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之债
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 发生地法
自治共居发生地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
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
例外: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可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
持票人责任
付款地法
票据丧失时的保全
付款地法
票据行为行为地法,支票出票可协议。 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他统统付款地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法
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法院地法)—— 被请求保护地法
内容归属保护地法,许可转让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家庭关系
婚姻和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国籍国法 均有效
结婚条件:共居—— 共国——婚姻缔结地(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国际过缔结婚姻的)
离婚
离婚协议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共居—— 共国——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共居——共国
财产关系
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 国籍国 或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共居——共国
结婚手续任你意,诉讼离婚法院地 协商财产自治地,共居共国行为地
父母子女 抚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
共居——一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抚养关系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国籍国法或只要财产所在地中有利于被抚养人的法律
监护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国籍国法中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
父母监护重弱者,父母先用共居地
涉外收养的程序和法律适用
程序要求
外国人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并提供家庭情况等报告和证明
外国人应当亲自来华汉隶收养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一起来,另一方来不了,书面委托另一方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转交申请;亲自;书面
法律适用
条件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
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
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收养程序转亲书,条件手续重叠居,效力适用收养居,解除被收法院地
继承关系
法定继承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订立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或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方式任你意,效力国籍或居地 立时亡时皆可用,管理绝产遗产地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
遗产所在地法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
涉外仲裁协议
涉外港澳台仲裁协议的效力
认定机构
仲裁机构和法院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
申请时间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国贸仲要求书面
适用法律
意思自治——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 中国法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不同认定的,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法院认定无效的内部报告程序
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裁定
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应当提供担保,否则驳回
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的中院
法院审查认为不须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我国保留
我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契约类或非契约类)商事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申请人
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院
都不在我国的,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期间
2年
承认和执行申请可以同时提出
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
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程序
当事人申请——裁定承认的,执行期为6个月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高院仍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
对外国仲裁无权撤销
原则上只能在当事人申请+满足法定条件(程序问题),拒绝承认和执行
只有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所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裁性,法院才有权主动审查裁定不予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对等原则
司法豁免
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作为第三人或被告
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
护照等身份证件
企业或其他组织
两份证明
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
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公证1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
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公证2认证
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委托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社区单位推荐的人
使领馆官员
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不享有特权和豁免
为当事人聘请中国律师
享有
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手续要求
法院法官的见证下
无需其他手续
中国境内
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中国境外
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
1公证1认证
所在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
1公证2认证
条约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沾边就管
书面协议管辖权
书面协议管辖区啊的限制
限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意思自治原则
管辖权
受实际联系法院的限制+书面
法律适用
不受+随便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纠纷,书面协议管辖权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不方便管辖
都符合+可以
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 合作。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国法院管辖
不影响当事人选择仲裁
平行诉讼和一事不再诉
总结
不排斥平行诉讼,但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外国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在先原则:我国已判——外国判决不认 我国已认(或已受理承认申请)——起诉不理
一事不再诉
已受理外国判决承认申请或已作出承认裁定
再诉不予受理
已裁定不予承认外国判决
无权再申请承认,但可以起诉
未申请承认外国判决
可以起诉
国际商事法庭
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管辖权(国际商事案件)
当事人选择高院+标的额3亿以上
高院报请+最高院同意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需要“帮忙”的
外国法查明途径
当家机协使领馆,外驻我领非途径
当事人提供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提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
取证和质证
质证程序不可缺
证据材料系英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不提交中文译本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和其他网络信息方式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 互惠关系
维护国家主权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使用文字的限制.
司法协助应附被请求国文字文本。我国法院在境外送达或取证时,所需译本委托中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翻译,不得加盖法院印章
适用程序
被请求国的程序进行司法协助
我国法院司法文书的境外送达
国际条约
外交途径
不能并用
使领馆途径
⚠️受送达对象须具有中国国籍
诉讼代理人或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途径
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
⚠️受送达人有授权
邮寄
⚠️受送达人国家法律允许邮寄送达
传真 电子邮件
⚠️条件是能够确认受送达人知悉
作为受送达人的的外国自然人或企业 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境内出现时,法院可以向其送达
⚠️主要负责人指董监高
公告
兜底性途径
外国法院的司法文书向我国送达
国际条约
外交途径
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文书转交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没有条约关系才能外交途径
使领馆途径
⚠️向该国公民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送达文书
送达途径
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拒绝
有关期限已过
专属管辖
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
未附有被请求方文字译本的司法文书
域外调取证据
代为取证
以条约为基础
以请求书的方式进行
《海牙取证公约》通过被请求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司法部)转递
仅限于调取已经或即将开始司法程序(不包括行政程序) 的证据
使领馆取证
向其本国公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特派员取证
不许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不许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所在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程序性规定
期间:2年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
只申请承认,法院仅审查裁定是否承认
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一般)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判决已生效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决或裁定,处分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者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
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离婚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不以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只承认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文本送达
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送达途径的异同
域外送达途径(9种)
国际条约
外交送达
使领馆途径
向中国人
涉港澳台不用
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
经授权
邮寄
受送达国法律允许
电子 传真
确保熟悉
公告
兜底性条款
区际送达途径(涉港澳6+1 涉台6+2)
4-9适用于港澳台
涉港澳台加一个“委托送达”途径, 细节有差别,看下面
涉港澳6+1
涉台加一个 “指定代收人”途径。
涉台6+2
邮寄和公告的期限
均为3个月
⚠️公告只能作为兜底,其他途径可以并用,采用多途径送达的,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来认定送达日期
涉港澳台司法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机构
涉港
内地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最高院➡️香港高等法院
涉澳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涉台
内地高院↔️台湾相关法院
期限
2个月(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认定和送达的方式
涉外和涉港澳台认定送达的方式基本相同,包括四种
签收
受送达人的行为
提及了受送达文书的内容;按内容履行了
受送达对象明确且咋内地的,留置送达
公告期满3个月
区际调查取证
涉港澳委托取证的的异同
机构
涉港
内地高院↔️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 内地最高法➡️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涉澳
内地高院↔️澳门终审法院 内地最高法↔️澳门终审法院
期限(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涉港
6个月
涉澳
3个月
限制
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接受,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应当⚠️通知取证地点 时间
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异同
区别
法律依据
涉港
双边
涉澳
双边
涉台
单边(我们认可人家的)
机构
涉港
内地:中院
香港:婚姻家事判决——区域法院 民商事判决——高等法院
涉澳
内地:中院
澳门:中院,中院认可交初级法院执行
涉台
内地:中院或专门法院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涉港
能,分别执行的数额不能超
涉澳
不能,但可以向内地一法院申请执行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相同
认可和执行期间 程序和方式:被请求地的法律
对法院认可与否裁定不服的:内地向上一级法院复议;港澳可上诉
均不得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
缴纳执行费
可以以专属管辖拒绝
不排斥平行诉讼,但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在内地产生冲突性的判决
有关知识产权的判决在内地和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看画布二
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
区别
法律依据
同判决
机构
同判决
期限
内地法律规定2年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与判决相反
共同点
均不得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认可与执行的申请
均需要缴纳执行费
均要求中文译本
拒绝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理由一样
总结
涉外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共同规则
1.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能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申请认可与执行,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提出,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同时两地,港判(澳裁)能;同时内地,都不行
2.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法院判决的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文书送达 证据调取 仲裁裁决)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付执行费
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
无需特别支付费用,但需承担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
不付费,法院也不贴钱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原则
向中国(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
例外
外国法院依据国际条约送达文书或调取证据时,可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文本
5.平行诉讼和一事不再理
都不排斥平行诉讼,但应适用“在先原则”避免同一纠纷在我国内地产生冲突性判决
6.拒绝承认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的理由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一般)
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判决已生效
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原则上拒绝承认缺席判决或裁定,处分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或者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
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知识产权的判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
知识产权合同类判决
✔️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决
❌
❌
商业秘密侵权判决
✔️
✔️
其他知识产权侵权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