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分则 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 笔记整理
编辑于2020-07-15 23:16:23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
勘察
设计
施工
特征
主体的限定性
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民事主体
标的的限定性
属于基本建设工程
管理的特殊性
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
订立的计划性和特殊性
形式的要式性
书面
订立
主要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
总承包与分承包
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整个建设工程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负责; 分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分别承包给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而订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作为承包人,就其各自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部分,分别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与分包
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和分承包 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承包给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总包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 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文件;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3)维护勘察成果、设计成果。
承包人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设计成果 (2)对勘察成果、设计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施工合同
发包人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技术资料等。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义务
(1)按时开工和按照要求施工。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 (4)对建设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5)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 合法转包---部分工程分包 非法转包——工程全部转包或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6)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合同无效的后果
验收合格
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验收不合格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