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概述
这是一篇关于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概述思维导图,涵盖多张思维导图,包含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票据、商业汇票、总结、银行本票、支票、银行卡、其他结算等。
编辑于2020-08-10 09:28:59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特质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
整体意志+根本利益,不是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相加
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的滞后性)
国家意志
不是一般统治阶级意志,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or 认可 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
可预测性
普通约束性
普通适用性
法的形式
宪法
全民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XX条例)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名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上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是国务院)
法的适用规则
基本使用规则
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冲突
上位法 优于 下位法
同一机关制定:特别规定 与 一般规定不一致
特别 优于 一般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规定 与 旧的规定不一致
新法 优于 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 国务院 裁决
地发现法规或规章: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 制定机关 裁决
同一位阶的法 对 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 与 部门规章 之间 ,对同一项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认为应当适用
地方性法规,应决定在该地 适用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与 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由 国务院 裁决
国务院根据 全国人大授权 制定的行政法规 与 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法的分类
法的 内容,效力,制定程序
根本法 和 普通法 (内3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 和 特别法 (3个特别一般)
法的内容
实体法 和 程序法 (内容程实)
主体、调整对象、渊源
国际法 和 国内法
运用目的
公法 和 私发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创造方式 和 发布形式
成文法 和 不成文法( 创法 成不成)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针对外部)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内部)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
拘役
1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 (6~15 - 20 - 35~25)
无期徒刑
死刑
立即执行 和 缓期2年 执行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金额比罚款大)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外国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被 法律规范 所调整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
物
分类1
自然物: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人造物:建筑、机器、各种产品
货币及有价证券
分类2
有体物:固定形态或没有固定形态,如 天然气,电力
无体物: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人身、人格
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外部之物时
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外观设计,商标 精神产品:思想或技术方案,有物质载体:书籍,图册,录音,录像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行为
内容
权利(可放弃):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义务(不得放弃)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轻一P18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 消灭
自然人:从出生起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2 (年龄+精神状态)
完全没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接性精神病在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 律 事 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爆发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 律 行 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否符合 法律规范 的要求分类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同分类
积极行为(作为,签发支票)
消极行为 (不作为,竞业限制)
行为通过意思表示分类
意思表示行为,如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类
单反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特定形式 或 实质要件 分类
要式行为(票据行为)
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的合同)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
平等主体
仲裁
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不能通过经济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
行政争议
不平等主体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集体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特征
1.双方自愿达成;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不予受理 体现自愿原则) 2.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一裁终局制:裁后不得再裁 或 再诉
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订立,口头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 意思表示 2. 仲裁 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判断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 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效力争议的解决
仲裁效力有异议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决定
请求人民法院做裁定
或
一方请求仲裁,一方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说之前有仲裁协议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如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庭
仲裁员:2人
当事人各选1人
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或
首席仲裁员:1人
当事人共同选定
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或
仲裁程序
应当开庭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根据 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裁决的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裁决书
作出之日起,生效
调解书
签收之日起,生效
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
结果
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
像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能再仲裁
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
再仲裁
调解(有中间人)
仲裁庭裁决前,可先调节解
结果
仲裁庭作调解书 双方签收生效
签收前反悔,仲裁及时裁决
像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庭作裁决书 作出生效
像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措施
不服不能像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民事案件
物权、债券、知识产权、人身权关系 (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件)
婚姻、继承、收养。监护 (离婚案件、追索抚养费、财产继承 解除收养关系等)
属于民事性质的经济关系 (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
商事案件
如:票据、股东权益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海商案件
非诉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或死亡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
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公式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
3名以上单数 审判员
独任制
1名 审判员
适用 简易程序, 非诉案件(选民及重大案件除外)
回避制度
回避对象
审批人、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公开审批制度
开庭并公开
开庭不公开
仲裁 当事人协议公开 可以公开
审理不公开情况
国际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结果一律公开
宝强离婚案
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15日内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上诉期没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
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终审判决,有误的, 通过监督程序纠正
民事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
被告住所地
被告经常居住地
找不到被告人,就原告住所地
特殊地域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
公司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 航空和联合运输的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举例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
计算器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或
船舶碰撞、海事损害事故
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0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合同 or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签订地
标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可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计算
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主观原因
诉讼时效进行中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平等主体
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
争议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一般案件
或议或诉
征税行为 (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范围
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 税率,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期限,地点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扣缴业务人,代扣(收)代缴,代征行为
1.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 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外部人作 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 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
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 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主体作出并非行使行政管理 职权的 行为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申请
时间
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除外
形式
书面、口头都行
区别仲裁:只能书面
费用:不得收取
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老百姓说了不算的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
书面审查(不开庭)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决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决定
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决定类型
决定维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错误、违反程序 超越或滥用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仲裁
裁决书:作出之日
调解书:双方签收
民事诉讼
一审:送达至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书送达至日起 15日内 不上诉生效
一审裁定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逾期不上诉,生效
行政诉讼
不平等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VS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院不受理案件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 或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公民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一并请求 该规范性文件进行 审查。
管 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一审
由“中级法院”一审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 提起诉讼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法律规定
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 由最初 作出行政行为的XZ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儿子惹事,找他妈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判断题
限制人身自由的
被告所在地 或 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或
直接起诉
自 知道或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
保护时限
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
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
其他案件
5年
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
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理和判决
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
合议庭
3人以上单数,同民事诉讼
(特殊)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补偿,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为依据 参照 规章
支付结算
概述
单位和个人办理 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印制的
票据凭证
结算凭证
不得更改
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
更改票据无效 银行不予受理
可以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
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签章要求
单位
单位预留银行的章
法人的签名&盖章
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
银行预留签章
财务专用章 或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书P74
个人
本人签名 & 盖章
金额
中文大写 和 阿拉伯数字同事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不一致,银行不予受理
前面加“零”
月:1/2/10
日:1~9、10/20/30
前面加“壹”
日:11~19
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全能户
日常结转+现金收付
主办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1个
4种情况不能开立
个人(自然人)
团级以下军队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临时机构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
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存现 √
取现 ×
专用存款账户
特定用途&专项管理
特殊
收入汇缴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信托
取现 ×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现金收付 ×
分类
单位银行卡账户
业务支出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
信托基金
收入汇缴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设立
向 财政部门 提出
一个基层单位只能设立1个零余额账户
账户规定
用于 财政授权 支付
转账+提现 √
不得 违反规定向
本单位其他账户
上级主管单位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
划拨资金
按照
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
适用范围
多选题
设立 临时 机构
(本地临时)
异地 临时 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增资验资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军队武警异地应对临时任务,突发事件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不能存现的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
业务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可以取现的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账户
零余额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其他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
(妈妈)Ⅰ类
等同于基本存款账户
(爸爸)Ⅱ类
限额
现金存+取
从非绑定账户转入
配发实体卡,银行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
向非绑定账户转出
消费和缴费
限额规定
爸爸被妈妈管的气的打“120”
日累计不超过1W
年累计不超过20W
放贷+还贷 不受限
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宝宝)Ⅲ类
限额
消费和缴费
从非绑定账户转入
面对面确认身份
限额规定
账户余额不超过2000元
撤销
撤销事由
撤并、解散、宣告破产or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出申请
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
后宫不可一日无主“10”天内重新册封 撤销基本户后10日内可重新申请开立基本户
撤销顺序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分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
转让票据,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 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票据的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
提示
交付
缴回
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以 文义 而定
无因证券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原因
金钱债券证券
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
要式证券
票据制作、形式、文义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流通证券
流通转让
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
汇兑功能
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
信用功能
透支自己信誉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
融资功能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
票据权利
持票人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
持票人向
汇票-承兑人
本票-出票人
支票-付款人
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追索权(第二顺序)
第一权利遭到拒绝后,使用第二顺序向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当事人
首次追索
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
再次追索
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
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
保证人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力。
票据的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
税收
继承
赠予
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不受给付对价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前手有权利则有,前手无权利则同样没有权利
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保护不知情&善意的 第三人
票据权利
行使
汇票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时 效
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
持票人超过
时效 或 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丧失票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
请求出票人 or 承兑人 返还 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
首 6 再 3
首次追索
再次追索
支票
出票日起6个月
短命鬼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日起2年
出票人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起2年
票据权利时效总结
总结
附条件
承兑
视同拒绝承兑
背书
保证
条件无效,背书或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票据日期总结
出票日期
绝对记载事项
不计,票据无效
背书日期
保证日期
承兑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以 到期日 为准
倒背
未记载,以出票日期 为准
保证出票
未记载,以考虑3天最后1天为准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 失 止 付 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能用
非必经程序 暂时的预防措施
具体包括 多选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
申请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 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or代理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恶意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通知挂失止付3日内
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个都可以
程序
申请
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 停止付款。
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公告
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公布之日起60日
最长不得超过90天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普通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权利有利害关系
明确
无须公示催告
按一般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明确
原告
丧失票据的人
被告
承兑人或出票人
票据责任
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的票据义务
承担付款义务
汇票承兑人
承兑
本票出票人
出票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
保证人
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清偿后拥有追索权
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按规定提示付款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审查
票据背书的连续
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拒绝付款的情况 (抗辩)
背书不连续
票据债务人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方没履行义务
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不得涉及无辜
票据行为
保背出承
宝贝出城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 并 将其交付给付款人 的 票据行为
记载事项种类
必须记载事项
金额
出票日期
收款人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保证日期
承兑日期
被保证人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用途
支票
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XX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人的名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出票日期(中文大写)
出票人的签章
确定的金额(未记载钱款的票据无效)
可以授权补记的
当不确定收款人或金额的情况
收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
如果没有填写收款人,或确定的金额 不得背书转让or 提示付款
背书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
未记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相对记载事项
粘单
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粘单上第一记载人 在票据和粘单交接处 签章
附条件的背书
条件不具有票据效力,无效。背书依然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无效背书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仅适用商业汇票
承兑时间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考虑承兑或拒绝
3日内不表示承兑与否的,视为拒绝承兑
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承兑的格式
汇票正面 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 ;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
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准
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追索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
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总结
附条件
承兑
视同拒绝承兑
背书
保证
条件无效,保证或背书的行为仍然有效
出票日期
绝对记载事项
不记,票据无效
背书日期
保证日期
承兑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时
以到期日前为准
以出票日为准
以考虑3天的最后1天为准
票据追索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可以向
背书人
出票人
票据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到期前追索
汇票到期日前, 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被追索人
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
保证人
对持票人 承担 “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 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 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金额
首次追索权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利息
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权
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意
持票人
未按期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期提示付款
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但不丧失
对
出票人
承兑人
的追索权
1.自收到被拒绝承兑 或者 2.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之日起3日内
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 持票人 仍 可以行使 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具
三票一卡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 (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结算方式
汇兑
和三票在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
托收承付
使用量很少
委托收款
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票据
银行卡
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
转账or现金
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收款人 均为“个人”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承诺收付
银行汇票“字样”
名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今 日 签 名 是所有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
由出票银行签发
3个金额
出票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
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多余款退回金额
其他汇票只有一个
出票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
不得更改
更改无效
不超过出票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提 示 付 款 (拿着票找银行付款)
期限:自出票日起 1个月
汇 1
同时提交
银行汇票(老板手上)
解讫通知(出纳手上)
商业汇票
载体
纸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
单张出票金额
100万以上
原则上
300万以上
应全部
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适用范围
个人不能使用
出票
出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
签发
收款人
付款人
承兑
付款人(付款人在承兑处签章就可以承兑了)
银行承兑汇票
在承兑银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也是出票人) 签发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委托收付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 or 银行承兑汇票 的字样
名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法人&其他组织
2.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
3+1 资信状况良好(质押+抵押)
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
可以由 付款人 签发 并 承兑
也可以由 收款人 签发 并 交给付款人 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 签发
电子商业汇票
+2
出票人名称
票据到期日
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
自出票日~到期日不超过1年
商业汇票3种付款期限
自到期日起10日内 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表现形式
X年X月X日付款
出票后N个月付款
从出票日起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承兑后N个月付款
自承兑或拒绝承兑之日起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承 兑 只有商业汇票有
手续费
向 出票人 收取
银行承兑汇票
票面金额万分之五
付款
提示付款:自 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承兑汇票
账户余额不足,银行退票拒付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手续费
票面金额 × 万分之五
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付
利息=差额 × 万分之五/每天
贴 现 (仅商业汇票有)
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未获得资金 向银行付一定的利息而转让票据的行为
贴 现 条 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 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 或 直接前手之间 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要有真实对价)
贴现利息
票面金额×(年贴现率/360天)× 贴现天数
注意
贴现期:贴现日 至 汇票到期日 的前1天(算头不算尾)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 应 另加3天的 划款日期
总结
汇 票
银行汇票
提示承兑期
无需提示,见票即付
付款期限:无
提示付款期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是2个月,其他都一样
对出票人权利时效
出票日起2年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承诺收付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期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付款期限
纸质:6个月
电子:1年
提示付款期
到期日起10日
对出票人权利时效
到期日起 2年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委托收付
银行本票
提示承兑期
无需提示,见票即付
付款期限:无
提示付款期
出票日起2个月
银行汇票是1个月,其他跟银行汇票都是一样的
对出票人权利时效
出票日起2年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承收
支票
提示承兑期
无需提示,见票即付
付款期限:无
提示付款期
出票日起10日——短命鬼
对出票人权利时效
出票日起6个月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委付
追索
首6 再 3
允许个人使用的票据
支 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出票人
银行汇票:银行
银行本票:银行
支 票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商业汇票
银行以外的企业&其他组织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 在票据or 粘单上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已承兑的票据
承兑人 为 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银行本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承收
表明"本票“字样
名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名称
提示:没有付款人名称
本无父
现金
申请人
收款人
均为个人的,可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同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
期限
提示付款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汇1 本 2
支票
种类
现金支票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取现+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必须记载事项 今日签名+委托付
表明“支票”字样
名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授权补记事项
只有支票 可以授权补记
支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 出票人 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
背书转让
提示付款
不得交付给收款人
支票无效
其他记载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
如“用途”
不具有票据权利
出票的相关规定
出票人
签发金额 不得超过 付款时在付款人处 实有的存款金额
不得签发 与其预留银行签章 不符的支票
可以记载自己 为 收款人
提示付款
持票人 应当自 出票日起 10日内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到期日起 10日内
逾期提示付款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
自出票日起 6个月 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也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现金支票
仅限于 收款人 向 付款人 提示付款
必须记载事项总结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4+3
3:承收付
今日签名:金:出票金额 其余的都是确定的金额
3:委收付
银行本票
支票
4+2
2:承诺+收(本无父)
2:委托+付
4:今日签名 金额;日期; 签章;表明XX字样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自 出票日 起
10日
1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汇1本2
商业汇票
自 票据到期日 起
10日
当事人
出票人
存款人
付款人
开户银行
收款人
事后可补记事项
银行卡
分类标准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
贷记卡
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先交存一定备用金, 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含储蓄卡)
专用卡
储值卡
不能透支
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外币卡
发行对象
单位卡(商务卡)
个人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IC卡)
银行卡相关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
来源:只能从基本账户转入
可办理
商品交易
商品交易
不得
不得支取现金
不得透支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现金提取
现金充值
现金转账
信用卡
每日交易限额累计不得超过1W
借记卡
每日交易限额不超2W
ATM 取现
贷记卡非现金交易
免洗还款期
最低还款额
计息
信用卡透支利率
上限管理
日利率 万分之五0.05‰
下限管理
0.05‰ × 0.7(打7折)
信用卡 计结息方式&溢缴款是否计息 &利率标准
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银行调利率的,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
收费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取消
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滞纳金 改 违约金
不得收取超限费
向持卡人收取的
年费
取现手续费
货币兑换费
等服务费不得收取利息
总结
滞纳金——取消
违约金——按约定
超限费——不能收
服务费——不能计收利息
储值卡
面值不得超过1000RMB
收单业务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
套现、洗钱、欺诈
移机
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
概念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
信汇
电汇
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汇兑凭证
汇款回单
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 收款人 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
银行确已将款项收入 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销
汇款人对 汇出银行 尚未 汇出的款项 可以申请撤销
委托收款
收款人 委托银行 向 付款人 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
个人
凭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债券
存单
付款人债务证明
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
同城/异地 都可使用
必须记载事项
收款人签章/委托日期/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签发托收凭证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委托收款凭证 必须记载 被委托 银行名称
委托
应向银行 提交 委托收款凭证 和 有关债务证明
付款
以 银行为 付款人的
银行应当在当日主动付款给收款人
以 单位 为 付款人的
银行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于 接到通知的当日 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 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作委托收款背书
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
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和 背书日期
在“被背书人”栏 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并将支票 和 填制的 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国内信用证
银行签发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以人民币计价
适用
国内企业
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只能转让一次
付款:类似银行承兑汇票
注销:1个月后
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5K
可挂失
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
有效期:无
需要提供身份证
不记名预付卡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单张限额:1K
不可挂失
不可赎回
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期可激活,换卡
一次性购买1W以上需提供身份证
转账
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5K以上
个人:一次性购买5W以上
充值
一次性充值5K以上
使用规定
不得用于 变现+提现
网上支付
网上银行
按服务对象
企业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支付指令
B2B网上支付
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
账户信息查询
RMB转账业务
银证转账业务
外汇买卖业务
账户管理业务
B2C网上支付
按经经营组织分
分支型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
线上支付
网上支付
移动支付
远程支付
线下支付
POS机
拉卡拉
电话支付
手机近端支付
电视支付
模式
金融型支付企业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拉卡拉等
没有 担保功能 ×
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宝/财付通
有 担保功能 √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范围
空头支票
签章不符
密码错误
罚款
银行
退票
罚款
票面金额5%且≥1K元 取 高 值
持票人
票面金额2%赔偿金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非经营性
任何违规:1K
经营性
变更违规:1K
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 开立,撤销违规
1W~3W
使用违规:5K~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