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总则知识点第一节-民法概述思维导图笔记整理。
编辑于2020-08-17 17:01:40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任务
保障民事权益
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确认保障民事权益为基本宗旨)
调整民事关系
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民法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含义
即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类社会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质特点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平等主体
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平等性的表现
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
适用规则平等
权利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分类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此外,凡属于《民法总则》第109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身份界定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所具有的地位
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贯彻人本主义
基本理念就是强调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特点
非财产性
人生关系本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专属性
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
民法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含义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包括
财产归属关系
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财产流转关系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方法
交易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的重心
交易
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民法的渊源
含义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
分类
宪法
民事法律制定的依据
民事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民法重要的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并成为裁判的依据,必经过“合法性”判断,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
民法不仅保护权益,而且保护利益
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
平等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包括的内容
人格平等
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也可能对特定主体的利益进行倾斜保护)
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一般不能对加害人的行为施以类似公法上的惩罚性措施(追究了民事责任以后,并不影响追究违法者其他公法上的责任)
意思自治原则
含义
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则》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
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自由”,所有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围均由私法主体进行意思自治
实质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
公平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特点
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恪守信用,并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地位
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内容和功能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所谓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诚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解释的功能
可以用于解释法律规则的内涵
衡平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注意
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
合法原则
含义
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
主要包括
社会公共秩序
生活秩序
良俗
含义
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主要包括
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
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注意
依公序良俗原则,凡订立的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即使没有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
意义
有助于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
有助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
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绿色原则
含义
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包括内容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
民法的适用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含义
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起止时间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
溯及力
含义
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是否溯及既往
一般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尤其在旧法对特殊民事活动无规定时,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
有利追溯原则
在民事领域,例外情况下实施法律溯及既往原则,必须遵循有利追溯原则,即这种溯及既往对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含义
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分类
域内效力
含义
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
包括
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 ,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
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在我国,为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域外效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
含义
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
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法,但依据《民法总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