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知识点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思维导图。
刑法总则知识点第五章-犯罪客体。
刑法总则知识点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总则知识点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包含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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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物只能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分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法律关系
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人生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这种区分的意义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保护方式不同
权利义务的可让与性不同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为标准
绝对法律关系
内容
基于绝对权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
不特定人。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义务内容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相对法律关系
基于相对权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特定人
积极义务(作为义务)
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
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
单一法律关系
只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享有单一的权利,另一方相应负有单一的义务
复合法律关系
以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单一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不享有权利,因而对其履行义务的要求相对较低
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定得较为严格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权利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客体
利义务的具体承载者
又称“标的”,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务
包括
财产
狭义
以德国民法为代表
奉行“物必有体”,只承认有体财产
广义
以法国民法和荷兰民法为代表
包括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
行为
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所为的给付
给付财产的行为
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
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人身利益
人格利益
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精神自由等方面享有的利益
身份利益
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指具体的权利义务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地位
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
原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了变化
客体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性质或范围方面产生了变化
内容变更
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客观性
一种客观情况而非主观想象。一种客观情况是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取决于他对民事法律关系有没有影响
法定性
一旦发生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即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
法律规范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
分类(依其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自然事实
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事件
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人的行为
通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形成的事实状态,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分类(是否被法律禁止)
适法行为
受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禁止的行为
分类(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表示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
也称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去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
非法行为
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分类(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故意违法行为
过失违法行为
和无过失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若干客观现象的组合
明确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意义
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时,如果所需民事法律事实未全部成就,则不能产生该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