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节: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知识点第三节民事权利思维导图笔记整理。
编辑于2020-08-17 17:03:14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本质
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而对其实现和维护利益的主张予以承认和保护的结果
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在权利的内容中不仅包括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
利益是权利内容的核心,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
在权利之外还存在一些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权利中的自由和利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权利人享有的自由包括
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
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
选择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
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
在一定情况下,权利自由要让步于公共利益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权利人依法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
任何民事权利都能够获得民法上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人人权利之并行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民事权利与公法权利的区别
公民的公法权利与权利机关公权利不是对等关系,双方的赋权依据和行权方式均不相同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规则都是相同的
某种权利能否获得民法上的救济,也是区分民事权利和公法权利的重要标准
分类
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财产权不仅包括有体财产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无体财产权
非财产权
基于一定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而设定的权利
包括
人格权
以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亲属权等人身权利
与团体相联系的社员权也属于身份权
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的权利,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的权利
义务主体
不特定的一般人
义务内容
对权利人的权利的尊重、容忍和不侵扰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相对权人只能向特定人提出请求,即只对特定的义务人发生履行上的约束力
义务主体
债务人
义务内容
主要是积极作为的义务,即给付义务
有时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权利主体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特定人对于特定他人能够请求一定给付的权利。享有权利的特定人称为请求权人
给付
满足请求权利益的他人行为
地位
枢纽地位
请求权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基础权利发生的
以原因或基础权利的不同
债权请求权(典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准物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人格请求权等
形成权
权利人完全凭借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寄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依所生效力分为
生效形成权
变更形成权
消灭形成权
抗辩权
权利人用以对抗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效力的权利
主要作用
阻止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不在于否认相对人权利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权利的效力发生
注意
抗辩权必须是用来对抗某一民事权利的,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
以权利的效力范围
一时性的抗辩权,又称延期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
以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
也称完整权,是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是对权利的提前保护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
又称原权,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
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以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或者以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的不同地位为标准
主权利
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二者的关系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权利和从权利之间存在依附从属关系,即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或消灭而转移或消灭
注意
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区分只有在具体关联关系的若干并存权利中才存在,不存在绝对的主权利或绝对的分权利
以权利是否可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
专属权
依附于民事主体,专属民事主体享有、行使,不能任意移转的权利
包括
享有上的专属权
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不可让与或继承但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
行使上的专属权
不仅专属于特定主体享有,而且权利是否行使也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代为行使的权利
非专属权
不依附于民事主体,得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的权利
注意
财产权原则上属于非专属权,但法律规定某些只能由国家或者其他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则具有专属性
民事权利的取得
概念
也称权利的发生
包括
民事权利绝对的发生,称为原始取得
独立的,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民事权利相对的发生,称为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权利的情形
包括
移转的继受取得
权利主体变更,而权利内容不变
设定的继受取得
前权利主体仍保留其权利,而基于该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民事权利的变更
概念
即成的权利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消灭而发生改变或者丧失
包括
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
在不同主体间移转而生的变更
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
量的变更
质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消灭
概念
特定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包括
绝对消灭
如所有权的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如出卖人因转让而丧失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相对消灭,对于相对方而言,则为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行使
概念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到公平正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区别于
权利的保护
也称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实现的一个特殊环节
权利的主张
在权利的存在或权利的行使受到妨碍时,对特定人提出的承认权利存在或排除妨碍以保障权利行使的要求
权利的实现
权利行使的最终目的
权利实现的过程表现为权利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权利的处分
不是针对权利的内容,而是直接针对权利本身
其结果不是权利的实现,而是权利的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的救济
含义
民事权利的救济性保护
分类
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的保护行为
最主要的保护方法
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又称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凭借自身的力量实施的权利保护行为
通常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侵害性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为了有效的保护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人采取一定程度的自力救济
包括
自卫行为
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侵害或遇到紧急危险时,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依法实施的使自己或他人利益免于受损的行为
包括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事主体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权利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
前提
情势紧急且国家保护不能及时发挥作用
在实施自助行为后,行为人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如请求有迟延且无正当理由或请求被驳回,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
自卫行为赋予权利人对积极侵害的抵御能力
自助行为则为权利人提供了实现权利的机会
相对而言,自主行为更具有积极性,因而在法律上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注意
以国家保护为主,自我保护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