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节: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知识点第五节-民事主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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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概念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外延
本国公民
外国公民
无国籍人
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在我国,人人享有并同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条件的限制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现代社会中,从事民事活动为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所必要,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出生时开始,于死亡时终止
胎儿出生前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为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设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
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划分依据
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
成年人(18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自然人
包括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住所
概念
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住所
与居所的区别
居所是自然人非以久居之意思居住的处所
住所的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其他法律意义
住所的确定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监护
含义
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
监护权
概念
监护人依监护职责享有的权利
内容
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其财产和事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进行诉讼
根据监护制度的他益性,需遵循的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含义
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其父母
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
(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监护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能是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其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制定的监护
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监护
不止限于父母,也可能是兄弟姐妹、外祖与外孙、夫妻等
亲权
仅限于父母对子女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监护人的撤销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功能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含义
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处理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构成要件
该自然人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在我国,这一期限为2年
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旋盖失踪的法律后果
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的选任
法定人选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无法定人选或者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的民事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含义
又称推定死亡,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度
构成要件
自然人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状态并达到一定期间
普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一般从下落不明次日算起
特殊期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起算满2年。但是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此2年时间的限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但是未死亡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宣告死亡的撤销
财产关系的处理
婚姻关系的处理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
主题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律特征
依法成立
法人成立在实体上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在程序上应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存续的长期性
法人可以超越自然人的生命而长期存在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即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或责任负清偿责任
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以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公法人
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
根据民法、民事特别立法成立的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目的为标准
营利法人
设立的宗旨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认定法人是否营利关键不在于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于其所获利益之归属)
公益法人
也称非营利法人,指为公益、慈善、教育等目的而组建,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利益在成员在进行分配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宜归于营利法人,也不宜归于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由2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
财团法人
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
以法人的国籍为标准
本国法人
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区别
是否获得利润
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其成员或者出资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登记法人
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在我国,营利法人均为登记法人
非登记法人
依法不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登记法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除了设立和终止的规则有所不同,在民事活动中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
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
自然人出生时产生,死亡时消灭
内容不同(在诸多方面受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
法人性质的限制,法人无法享有某些专属自然人的权利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含义
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即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法人成员而言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特点(注意规则)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住所的确定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住所的意义
决定债务履行地
决定登记管辖地
决定诉讼管辖
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其他法律意义
法人的机关
含义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
意义
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种类
意思机关
含义
法人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权力机关
担当人
法人的全体成员
意思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
含义
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执行机关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就法人日常业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监督机关
含义
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
注意
并非所有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含义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注意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民事罚款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终止
含义
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
含义
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以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民意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律特征
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与法人的主要差别
当这些组织体不能以自有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应由它们的出资人、开办人或者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经登记才能取得民事主体地位
以自然人的主要差别
它们能够以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创立意义
有利于鼓励社会成员的合作与共享,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活力
有利于规范这些有组织的民事活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往秩序
分类
是否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在办理登记时是否以有关机关的批准为条件
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还是独资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
2个或2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合伙协议为基础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所共有。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资性非法人组织
由单一民事主体投资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经登记设立,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终止原因
与法人相同,即解散、被宣告破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事由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