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价款调整
2020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计价第五章合同价款调整笔记整理,攻克案例的关键。
编辑于2020-08-20 20:23:59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总概: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法规变化类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类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类
物价波动
暂估价
工程索赔类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其他类
现场签证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基准日的确定
招标的建筑工程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造价变化,按规定调整。 但是如果变化已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可以调,但只调一次)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调价的前提是按期完工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法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变化的,合同价款只调低不调高(有惩罚的意思)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什么是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范围
取消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 合同中工作的质量、特性、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时间、工艺、顺序
增加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量变量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失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调整方法
设计图纸与清单任一项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调整方法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措施项目
由于清单分部分荐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应按工程变更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的,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概念
是指承包人根据图纸施工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偏差
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15%,对综合单价调整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此时P1应予调低或不调,选大值。P2为招标控制价中的相应单价。 P1应当调整为P2的1.15倍, 如果P1>1.15P2,要调到1.15P2,如果P1<1.15P2,则P1不调 当Q1<0.85Q0时,S=Q1*P1,此时P1应予调高(或不调),选小值,作为标准 调整的标准值K为P2*(1-L)*(1-15%),如果P1<K,就调到这个值。如果P1>K,就不调。
总结
量增15%以上,增加部分单价
填报单价>1.15倍招标控制价
调低至1.15倍招标控制价
填报单价<1.15倍招标控制价
不调整
量减15%以上,剩余部分单价
填报单价>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不调整
填报单价<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调至0.85倍招标控制价*(1-报价浮动率)
总价措施费的调整
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偏差超15%,且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如果该措施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为: 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复核计日工费用的内容包括
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投入该工作人员、材料、施工设备等相关信息和耗用量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报告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就是乙方自己投标的价),计算合价,提出应付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的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物价波动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
价格调整公式
Ft1,Ft2,...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根据进度会款等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应采用较高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应采用较低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使用材料品种较多,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建与装饰工程
涨幅以高值作基数,跌幅以低值作基数,中间部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如果价格波动在±5%以内,实际结算价就是投标价 超出±5%, 先计算出与±5%之间的差值,最终结算价就是 差值+报价
暂估价
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调整合同价款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不另外支付)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索赔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单,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结
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承包人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机械损坏、停工损失(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补偿
提前竣式(赶工补偿)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
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合理计算工期,压缩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赶工费用。
提前竣工奖励
一般来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
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工程竣工前,某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并未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
索赔
概念及分类
概念: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向对方提出工期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分类: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
工期延误、加速施工、工程变更、合同终止、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主要指地质水文情况,不包括气候、不可抗力事件、其它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
没有单独补偿利润以及补偿工期和利润的索赔事件,因为补偿利润的前提是补偿费用(要赔利润的前提是一定要有成本)
只顺延工期的索赔事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可补偿费用和利润,但工期不顺延的索赔事件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只补偿费用的索赔事件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承包人提前竣工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索赔依据
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应在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有损失
不是承包人的原因
按规定提交了索赔材料(索赔意向或索赔报告)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过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费用索赔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
人工费
用工费+窝工费
材料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间的材料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施工机具使用费
台班费+闲置费
自有机械:台班按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
租赁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
现场管理费
对于工期索赔成立的事件(承包人无过错),在计算窝工费用索赔时也应当计取现场管理费 (案例题目主要看题干)
总部(企业)管理费
按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金额=(直接费索赔金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 )*总部管理费比率%
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人有损失
不是承包人的原因
按规定提交了索赔材料(索赔意向或索赔报告)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发过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附证明材料
是否计算利润?管理费? 是否计算规费、税金?
用工赶工
人材机+管利+规税
人员窝工、机械闲置
发包人责任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物价上涨或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或租金)+现场管理费+规费+税金
发包人风险事件
普通发包人风险事件
人员窝工+材料(物价上涨或超期储存)+机械闲置(台班折旧或租金)+规费+税金
不可抗力: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承担
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责任
承包人责任——不可延期;非承包人责任——可延期
被延误的工作应处于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或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
原始工期T0 仅考虑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后工期T1,所有原因延长后工期T2
索赔工期=T1-T0
奖罚工期=T2-T1
工同延误的处理
要找到“初始延误”者
重点 发生一个事件,对工期就有一个变化
划清索赔责任
索赔工期
只考虑发包人责任和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即T1
奖罚工期
考虑所有工期拖延事件即T2
计算索赔天数
关键线路
索赔工期
滞后即影响总工期
非关键线路
索赔工期
超过总时差才影响总工期
其它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发包人应及时以书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现场签证的价款计算
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仅需在签证报告中列明所使用的人、材机的数量
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当在签证报告中列明人材机的数量及单价,承包人按内容计算价款,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现场签证的限制
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节 工程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工程计量的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
工程计量的原则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工程计量的范围: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单价合同计量
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相应计量规则计算所得
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经评审的施工图及期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主要为了解决承包人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其实就是包含材料费 和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
百分比法
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公式计算法

预付款支付时间
预付款的扣回
按合同约定扣款
起扣点计算法
T=P-M/N =合同总额-未完工程材料费占合同比例
起扣点不是时间,是某一金额点
合同中已完工程款+未完工程款=合同总额 求的是已完到多少钱的时候,开始扣预付款 未完的工程款=未完工程款中的材料费/材料费占整个项目的比例 未完成工程款中的材料费=预付款 意思就是未完成工程款中的材料费在预付款中已经支付了
预付款担保
什么时候交,交多少
签合同后领预付款前
与预付款等值
什么时候退,退多少
根据预付款扣回相应扣减
不交会出现什么情况
什么情况下就不退
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合同
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担保金额 与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等值;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期中支付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进度款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
单价项目
确认的工程量
综合单价——若调整,按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
确认的量*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
总价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
结算价款的调整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 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结算价款调整
本周期增加的金额
现场签证
发包人确认的索赔
本周起扣减的金额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签约的单价和数量)
进度款支付比例
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期中支付的文件
进度款支付申请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单价项目的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进度款支付证书
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先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
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编制依据
计价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
按双方确认的量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计算,如有调整,按双方确认调整的价计算
总价措施项目
以合同约定项目和金额计算,如有调整,按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算。
其它项目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件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
其它原则
总价合同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
单价合同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质量争议,双方就有争议的竞争找第三方机构鉴定,无争议部分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度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
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撤离现场的费用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相关概念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质量保证金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最终结清
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最终支付证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最终结清付款
发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应被认为无权再提出在合同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支付证书时终止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和解
和解包括协商和解与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两种方式
在监理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调解
由管理机构的解释认定或认定以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法院不认定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双方不能单独行动,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任期即终止。 当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时,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中作出修改,承包人应继续按合同实施工程。
仲裁或诉讼
发承包人双方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价款纠纷处理的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施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有: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其它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利率标准: 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计息日: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造价鉴定
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对工程造价中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委托
回避的情形
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鉴定人的配备: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争议较大的,需3名以上
鉴定人的回避: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鉴定期限
鉴定期限的确定
鉴定期限的起算:从鉴定人接受委托人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鉴定期限的延长: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次数不超过3次
出庭作证
鉴定依据
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辅助证据
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
争议鉴定方法
合同争议的鉴定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鉴定人提出建议,按委托人决定鉴定;委托人决定不明确,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
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签证明确了人材机台班数量及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鉴定项目相应的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签证只有总价款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款价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变更
变更的提出
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监理人做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做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估价
变更指示
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暂估价
暂估价A条款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暂估价的金额差列入合同价格
暂估价不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暂估价B条款
签约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暂估价进签约合同价
计日工
计日工A条款
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暂列金额
物价波动
法律变化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有: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时间——按月支付
支付分解报告——不涉及施工款项
勘察设计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技术服务培训费,其它工程价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
质量保证金
扣留:不包括预付款支付、扣回及价格调整金额; 承包人已缴纳质量保证金或采取工程质量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再扣留质保金
返还:缺陷责任人到,承包人提请申请,发包人在14天内审核,如无疑义,发包人在核实后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竣工结算
最终结清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变更
变更的权利、范围及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不论何种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提交实施计划及建议;商定或做出决定
在明确构成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享有工期顺延和调价的权利,无须再依据索赔程序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一类是工程师征求承包商的建议,
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另一类是承包商基于价值工程提出的建议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当由承包商自费完成该部分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变更工程估价
每项工作的费率应当适用工程量清单或其它报表中明确的费率或价格
若工程量清单或其它报表中没有明确规定,则适用工程量清单或其它报表中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
若工程量清单或其它报表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的,则适用重新确定的费率或价格
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利润率,如果没有,按5%计取。
价格调整
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量变>10% 量*费率>中标金额的0.01% 量的变化导致每单位工程费用变动超1% 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费率项或固定费用 项目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预付款
保函、支付证书、支付、扣还
期中支付证书中累计支付总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之差的10%,开始扣款
每次扣还的金额为每份期中支付证书金额的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工程材料和设备款的预支
在投标函附录中列明,分为装运后付款和运至现场后付款两类;符合条件后,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增加的款额为实际费用的80%
期中支付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收到业主的付款,承包商有权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支付期间的融资费
保留金的返还
返还时间
工程竣工后返还——工程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应将保留金的前一半列入支付报表中;如果签发的接收证书仅限于分项工程,承包商应将前一半保留金按相应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缺陷通知期满后返还——在最扣一个缺陷通知期届满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保留金的另一半列入支付报表。如果接收证书仅限于分项工程,承包商应将前一半保留金按相应比例列入支付报表
扣发
最终结清
利息索赔包括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 ,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