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学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知识点总结,详见如下思维导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公安基础第十一章知识总结,内容包括:人民警察的警种、人民警察的内部制度。
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公安基础第七章内容,对公安工作的概述和公安工作的系统进行了详细总结。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研公安基础第五章书本整理,主要概括两大内容,分别是:公安机关的职能、公安机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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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犯罪客观方面
概述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特征
客观性
法益侵害性
多样性
法定性
必备性
危害行为定义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特征
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客观外在特征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心理特征或主观内在特征
危害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价值评价特征或社会性特征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实施的行为。有以下两个特征: 作为首先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对外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起了外界的某种变化 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即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如下:行为人是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人 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不作为分为两种类型
真正不作为犯或纯正不作为犯
即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或不纯正不作为犯
即用不作为方式实行通常以作为形式存在的犯罪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仅仅指刑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统称
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
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也应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以行为人担任相应的职务或者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学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限措施以排除或防止危害发生的特定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上能够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义务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或要求的,成立某些具体犯罪必须具备的时间。
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这种犯罪地点不仅决定定罪,而且影响量刑
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定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涉及任何主观的内容,既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也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变化。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我们所研究的只能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刑法上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否则即无所谓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二者顺序不能颠倒。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
因果关系的发生,通常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因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等于因素来综合考察认定。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危害结果的分类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及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他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他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测,也不是推断出来的。
因果性
危害结果只能与危害行为相对应存在,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无所谓危害结果。
侵害性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
由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的一种事实,也必然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定义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对法益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害及可能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即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结果,通常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并限于实际造成的损害,他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