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内容有股东资格、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冒名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股东的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编辑于2023-09-27 14:49:30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国有企业)
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无限民均可成为股东(例监护人代为出资)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有l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股东资格的证明
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股权转让后,注销原有,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只记载该股东的出资信息,并不体现其他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名册——有限公司应当置备,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与股东名册不一致
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
外部∶以登记信息为主
及时变更登记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又叫显名股东,只挂名,不出钱
实际股东——又叫隐名股东,只出钱,不挂名
二者是“代持关系”,之间存在代持股“合意”
内部关系
原则上,代持股协议有效
权利归属
归属于实际股东
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基于债的相对性)
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责任
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非实际出资人向债权人抗辩
名义股东担责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浮出水面”
一般规则——实际出资人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
《九民纪要》规则——实际出资人能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有权提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做题技巧∶先看登记,找对外的名义股东;再看代持协议,找对内的实际股东
冒名股东
无合意,被冒名的股东不知情,冒名登记人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的权利
收益分配权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原则上按认缴出资比例,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
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
提交了有效决议,法院应当支持
未提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强制分红制度】但违反固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利润分配时间∶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自决议做出之日起1年内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原则∶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
例外∶其他股东另有约定
知情权
基本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份公司股东不能复制
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是股份公司股东没有——基于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区别
股东不对公司秘密有不正当目的
诉讼
在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例外∶能初步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中介机构可辅助介入
依法院生效判决
该股东在场
可以由律师、会计师以及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谁泄露,谁赔钱
材料未保存的义务——直接起诉未尽责任的董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的义务
控股股东∶50%以上;虽然不足50%,但所占比例最大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股东的共同义务
出资义务
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不得滥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基本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以程序合规抗辩,但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而免责
股东的直接诉讼
可直接对董监高提起侵权之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起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利益受损
原告∶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持股180天、比例1%以上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被告方∶致损人
第三方∶公司
反诉
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为由提起反诉的
不受理∶对公司提起的反诉——公司只是第三人
用尽内部救济
书面请求,交叉请求
一般情况,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权益归属——公司
合理费用——公司承担;若败诉,公司不承担
调解
调解协议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
具体决议机关——章程→股东(大)会
第五节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国有企业)
没有行为能力的要求,无限民均可成为股东(例监护人代为出资)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有l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
股东资格的证明
出资证明书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股权转让后,注销原有,向新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只记载该股东的出资信息,并不体现其他股东出资情况
股东名册——有限公司应当置备,是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与股东名册不一致
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
外部∶以登记信息为主
及时变更登记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又叫显名股东,只挂名,不出钱
实际股东——又叫隐名股东,只出钱,不挂名
二者是“代持关系”,之间存在代持股“合意”
内部关系
原则上,代持股协议有效
权利归属
归属于实际股东
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基于债的相对性)
外部关系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
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对外责任
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非实际出资人向债权人抗辩
名义股东担责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浮出水面”
一般规则——实际出资人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
《九民纪要》规则——实际出资人能证明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有权提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做题技巧∶先看登记,找对外的名义股东;再看代持协议,找对内的实际股东
冒名股东
无合意,被冒名的股东不知情,冒名登记人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的权利
收益分配权
分配依据
有限公司∶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原则上按认缴出资比例,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
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
提交了有效决议,法院应当支持
未提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强制分红制度】但违反固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利润分配时间∶股东(大)会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自决议做出之日起1年内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原则∶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
例外∶其他股东另有约定
知情权
基本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会议记录、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股份公司股东不能复制
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是股份公司股东没有——基于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区别
股东不对公司秘密有不正当目的
诉讼
在起诉时,有股东资格
例外∶能初步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的知情权
中介机构可辅助介入
依法院生效判决
该股东在场
可以由律师、会计师以及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谁泄露,谁赔钱
材料未保存的义务——直接起诉未尽责任的董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的义务
控股股东∶50%以上;虽然不足50%,但所占比例最大
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股东的共同义务
出资义务
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不得滥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基本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以程序合规抗辩,但不能仅以程序合规而免责
股东的直接诉讼
可直接对董监高提起侵权之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起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非股东个人利益受损
原告∶有限公司任意股东;股份公司连续持股180天、比例1%以上 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被告方∶致损人
第三方∶公司
反诉
应受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为由提起反诉的
不受理∶对公司提起的反诉——公司只是第三人
用尽内部救济
书面请求,交叉请求
一般情况,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豁免前置程序
权益归属——公司
合理费用——公司承担;若败诉,公司不承担
调解
调解协议只有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
具体决议机关——章程→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