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思维导图,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编辑于2023-10-11 23:23:44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概念与分类
法为什么能发挥作用
阶级性∶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分类
规范作用∶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社会作用∶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所起的作用
规范作用是前提和基础,社会作用是结果和目的(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本人+未发生
个别性指引——针对具体的人
规范性指引
确定性指引∶以义务为内容,没有选择空间
不确定性指引∶以权利为内容,有选择空间
划分标准——行为模式
评价作用
他人+已发送+合法与违法
“判决”即评价
教育作用
示警示范举例子+本人他人+已发生
预测作用
预测未发生的现实法律关系
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已发生
技巧
守法行为∶指引+“合法”评价+“影响他人”示范
违法行为∶“拒绝”指引+“违法”评价+“影响他人”示警+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经济、政治、意识形态
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调整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关系
拉拢+防范
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
统治阶级作为整体的长远利益
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基本生活条件
生产和交换条件(市场)
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缺陷,法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应当欣然接受
主要体现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
①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往往起到兜底作用,存在法外空间
②法律的特性与社会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矛盾
法律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的滞后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化性
法律的高度概括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
③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老百姓、法律人)
④法的实施受社会宏观因素的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等)
⑤法律自身的限制∶立法空白与漏洞;法的特性
法的价值
概念
法的价值体现为法律对人们需要的满足(正面的、积极的) 价值既与事物本身客观熟悉相关,又与人们对他的需要程度联系密切
特征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阶级意志的产物,又要执行社会职能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律对人的需求的满足,人的需求又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人的需求多样且不断发展,但也存在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人民利益与个人权益的统一
注重各价值的协调统一(但人民利益至上)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
建立∶设计秩序,确认标准
维护∶强制与惩罚
自由
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相对不受约束的状态
特点
可以自主选择
自主选择行为要合法
自由是人的本性
“自由合法加本性”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确认
以权利义务规定确认自由范围
以权利义务设定自由的实现方式
保障
国家公权力,防止主体之间互相侵害自由
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设立救济途径
限制自由的原则
伤害原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伤害他人
法律家长主义∶禁止自我伤害
冒犯原则∶不伤害他人,也不冒犯公共情感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平等
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形式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平等
实质平等∶人为的、合理的差异来追求事实上平等
特点
历史范畴,内涵不断变化
≠平均(但包含平均的部分)
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合理的差别对待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平等是基本的法律原则
地位平等(包括权利义务责任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存在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法律的规定使人权能够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障
特点
本源性权利
普遍性/国际性权利
历史发展的产物
综合性权利
意义
肯定了独立平等的人的尊严
指明了人权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为法律的内在品质提供了评价标准
分类
个体人权
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
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
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正义
社会体质的正义是首要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特点
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既有时代性又有超时代性
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
作用
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因
适应于法律实践
法律保障正义的表现
通过立法,让正义融入法律制度,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
通过认可与惩罚机制,完善救济
效率
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的取舍标准问题
冲突场合
个体之间,如个人自由与其他人利益
共同体之间,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解决原则
“取”
价值位阶∶不同位阶之间的价值,高位阶优于低位阶 没有固定的价值位阶,只是满足人的需求不同
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具体权衡,兼顾双方利益
“舍”
比例原则∶适用所有冲突场合,是辅助性原则
人民利益原则——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法的作用
概念与分类
法为什么能发挥作用
阶级性∶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分类
规范作用∶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社会作用∶对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所起的作用
规范作用是前提和基础,社会作用是结果和目的(先有规范作用,后有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本人+未发生
个别性指引——针对具体的人
规范性指引
确定性指引∶以义务为内容,没有选择空间
不确定性指引∶以权利为内容,有选择空间
划分标准——行为模式
评价作用
他人+已发送+合法与违法
“判决”即评价
教育作用
示警示范举例子+本人他人+已发生
预测作用
预测未发生的现实法律关系
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已发生
技巧
守法行为∶指引+“合法”评价+“影响他人”示范
违法行为∶“拒绝”指引+“违法”评价+“影响他人”示警+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经济、政治、意识形态
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调整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关系
拉拢+防范
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
统治阶级作为整体的长远利益
社会职能/公共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基本生活条件
生产和交换条件(市场)
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缺陷,法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应当欣然接受
主要体现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
①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往往起到兜底作用,存在法外空间
②法律的特性与社会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矛盾
法律的僵硬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的滞后性与现实生活的变化性
法律的高度概括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
③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老百姓、法律人)
④法的实施受社会宏观因素的影响(经济、政治、文化等)
⑤法律自身的限制∶立法空白与漏洞;法的特性
法的价值
概念
法的价值体现为法律对人们需要的满足(正面的、积极的) 价值既与事物本身客观熟悉相关,又与人们对他的需要程度联系密切
特征
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阶级意志的产物,又要执行社会职能
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法律对人的需求的满足,人的需求又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人的需求多样且不断发展,但也存在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人民利益与个人权益的统一
注重各价值的协调统一(但人民利益至上)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
建立∶设计秩序,确认标准
维护∶强制与惩罚
自由
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相对不受约束的状态
特点
可以自主选择
自主选择行为要合法
自由是人的本性
“自由合法加本性”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确认
以权利义务规定确认自由范围
以权利义务设定自由的实现方式
保障
国家公权力,防止主体之间互相侵害自由
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
设立救济途径
限制自由的原则
伤害原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伤害他人
法律家长主义∶禁止自我伤害
冒犯原则∶不伤害他人,也不冒犯公共情感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平等
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待遇
形式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平等
实质平等∶人为的、合理的差异来追求事实上平等
特点
历史范畴,内涵不断变化
≠平均(但包含平均的部分)
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合理的差别对待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平等是基本的法律原则
地位平等(包括权利义务责任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
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存在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法律的规定使人权能够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障
特点
本源性权利
普遍性/国际性权利
历史发展的产物
综合性权利
意义
肯定了独立平等的人的尊严
指明了人权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为法律的内在品质提供了评价标准
分类
个体人权
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集体人权
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
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正义
社会体质的正义是首要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特点
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既有时代性又有超时代性
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
作用
法律存在的根据和评价标准
法律发展的根本动因
适应于法律实践
法律保障正义的表现
通过立法,让正义融入法律制度,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公正地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
通过认可与惩罚机制,完善救济
效率
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的取舍标准问题
冲突场合
个体之间,如个人自由与其他人利益
共同体之间,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
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解决原则
“取”
价值位阶∶不同位阶之间的价值,高位阶优于低位阶 没有固定的价值位阶,只是满足人的需求不同
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具体权衡,兼顾双方利益
“舍”
比例原则∶适用所有冲突场合,是辅助性原则
人民利益原则——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