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每种要件可能出现的变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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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整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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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如果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假想防卫
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例如,保安误以为甲是盗窃者,将甲打成重伤。保安如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的开始标准
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相较于犯罪着手实行的“着手”标准,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只是比较紧迫,在时间上更靠前,即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在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才可以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标准
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判断标准
判断的时间——从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设身处地地判断
判断的视角——一般人的视角,尊重当时一般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防卫——>事前加害
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事后加害
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共同侵害:不法侵害人是多人并且是共同犯罪
对共同实行犯可以防卫
帮助犯如果有攻击性行为,也可以对其进行防卫
对幕后的教唆犯原则上不可以防卫
例如,甲在现场教唆乙杀害丙,乙将丙砍成重伤后逃离现场。路人丁强制甲救助丙,属于针对甲的不作为的正当防卫,而非针对甲先前的教唆行为的防卫。
3种特殊情形
用第三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并造成该财产毁损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之下将丙的花瓶(价值较大)拿起反击甲,导致花瓶毁损
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的,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构成正当防卫,对该第三人构成紧急避险。
不法侵害人以第三人或其名贵财产实施不法行为,防卫人反击对该施害工具造成损害
甲拿起丙的花瓶砸向乙,欲伤害乙,乙用木棒反击,将飞来的花瓶打碎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构成正当防卫,反击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归属于不法侵害人
不法侵害在进行,防卫人对实施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时,反击行为及于侵害者身边的第三人
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此情形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没有定论,只有观点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问题是,如此的话,丙就必须忍受乙的行为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病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限度条件
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正是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依据
必要性是第一位的标准
主要是从如何制止不法侵害角度考虑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相当性是第二位标准
对第一位的必要性有修正作用
指比例原则。不法侵害越严重,则防卫级别可以更高。不法侵害越轻,则防卫级别也应越轻,主要是从均衡性和比例原则考虑
对防卫手段的正确认识
既然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那么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造成危险的防卫手段也是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也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制止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行为的形式特征,便谈不上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法律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条件
首先要存在结果过当
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多数观点认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注意
不能将事后加害视为防卫过当
意思条件
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
特殊正当防卫
条文: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识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其特殊性仅体现在,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
第20条第3款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
除了第20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也不算过当
如劫持航空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劫狱罪等
行凶是指重伤害
此处的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杀人
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或投毒杀人
这里的抢劫不包括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的抢劫
如用麻醉方法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