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教育法
大学教育学教育综合知识整体性的归纳!本思维导图将从法、教育法、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规、教育立法、教育法律责任、学生的权利和维护、教师的权利和维护、教育法律救济这十个部分进行系统地梳理,帮助你把握大学教育学的学习方向!
编辑于2019-04-24 10:52:07教育法
法
概念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义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渊源
法的效力来源,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变动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分类
正式的法的渊源
明文规定的,具有直接作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规范来源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约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说服力
政策,原则,观念,标准,法学著作
教育法
概念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纵向结构
宪法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横向结构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中等,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总称
高等教育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社会教育
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位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我国最早颁布的教育法规
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发生,变更,消灭的依据
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只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
类型
主体的社会角色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以教育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与老师之间,师生之间
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合法)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而形成的(不合法)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
主体按照(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构成要素
主体
公民(自然人)
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客体
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教材,著作成果,教案,专利,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
行为
内容
权利(可选择性)
义务(不可选择性)
权利和义务的类型(自身内容的性质)
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要的,起码的;平等,普遍性)
非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比较高级的;不平等,需要前提条件)
教育法律规范
概念
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法律条纹表现出来的)
教育实践中,并非所有与教育有关的行为都以教育法律规范来约束,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类型
基本职能
调整型规范——应该怎么做
保障性规范——不这样做,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专门职能
一般性规范——确认可以成为法的基础的最重要的事实
概念性规范——明确法律概念
原则性规范(宣言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比较抽象)
规则性规范——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可操作性)
技术性规范——技术性事项做出规范(业务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授用性规范)
调整方式
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
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不受…的干涉,有…的自由
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
调控性规范☞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行为在先,规则在后)
构成性规范☞构成某种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规则在先,行为在后)
内容弹性程度
确定性规范☞全面,具体,详尽的规定,便于直接适用
非确定性规范☞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灵活把握
构成要素
假定(法定条件)
处理(行为准则)
制裁(法律后果)
教育法规
概念
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为...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概念
教育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施以道德影响的活动。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性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发挥作用
共性
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关系一致
对社会关系起规范作用,并对一定的利益关系形成阻碍或促进作用
区别
内容确定性和产生过程不同
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
调整方式和要承担的责任不同
作用的性质及实现的制约机制不同
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概念
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联系
都决定上层建筑,有共同的目的
政策是法规的依据,法规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政策决定法规性质,法规具体内容体现政策
政策是法规的指导,法规是政策的保障
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执行方式不同
规范效力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急于解决,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一般用政策)
教育法规的实施
概念: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和实行
方式
遵守——主体自己实施
适用——主体不实施,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实施
效力
时间效力——适用于公布以后
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解释
正式解释
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司法,执法,地方解释)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任意解释
教育立法
概念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关教育的法规
一般教育法规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由司法部门负责
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立法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体现
民主性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本渠道
实事求是原则
稳定连贯性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
立法体质
立法权限的划分(核心),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程序的设定等
我国是一元二级多层次型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理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其他方式
法律的公布
教育行政执法
概念: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或...行政行为
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律性
强制性
单方权威性
主动性
执法主体多元性
原则
合法性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内容上客观,适度,符合理性)——针对自由裁量权提出
责权统一原理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内容和方式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处罚
申诫罚(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所得)
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其行为能力)
人身罚(剥夺其人身自由)
教育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奖励
教育依法行政
起点:教育部门依法决策
核心:教育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重点:权利公开透明
关键:教育部门执法有力
法律制裁
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含义和种类
以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违法的两种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广义的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 狭义的违法:一般违法
方式
司法制裁☞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行政处分 (违法者指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 行政处罚
违宪制裁(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教育法律责任
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带走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存在违法行为是前提
承担着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归责要件
有损害事实(前提)——首选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前提)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的心理状态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过错推定原则
根据已知事实进行的推断和确定,原告举证被告,被告无法自证清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
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侧重于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方法不当造成的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全责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都没有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
责任平等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责任(实施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法律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刑事违法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
违宪责任
学生的权利和维护
中小学生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
内容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是最主要的)
平等(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
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提出申诉和依法提出诉讼
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结社和文体活动权和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入学,就近入学,不交学费权 职责学校学生:申请发放证书权 特殊群体特殊教育权
学生权利的维护
受教育权
财产权
人身权(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
未成年的保护
20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新的里程
原则: 保障合法权益 尊重人格尊严 适应身心发展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种类: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预防原则: 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 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科学性原则
教师的权利和维护
内容: 一般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最重要) 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履行教育教学职业的基本权利) 学术研究权(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教师主导地位) 报酬待遇权 参与管理权(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教职工代表大会☞间接参与 进修培训权(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育法律救济
概念 @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和矫正侵害行为,是受害者权利获得恢复和利益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 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 纠纷的存在(基础) 损害的发生(前提) 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本目的)
渠道
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仲裁渠道(无国家机关的参与,双方自愿接受,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
调解渠道(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排解疏导,民主协商基础上)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
原则: 自愿原则 公正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行政渠道 (主要方式)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相对人(学校,老师)→教育行政机关 ☞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
特殊的行政行为 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除法律有规定以外,不是终局决定 不适用调解 申请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申请(书面60日内或口头)→受理→审理→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执行
作用
保护法律关系主体 维护教育法律权威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有利于维护教育法制建设
教师行政申诉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向主管的的行政机关申诉
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提出申诉(书面形式)→申诉的受理→申请的处理决定(次日起30日内)
学生行政申诉
学生或者监护人→学校或者教师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提出申诉(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诉受理→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