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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考考研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10-22 15:00:58【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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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①阶级与国家;②国家权力与国家形式;③国家机构;④政治民主;⑤政党与政党制度;⑥政治参与;⑦政治文化;⑧政治发展;⑨民族与宗教;⑩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内 容】①认识新媒体;②新媒体的技术动力与技术变迁;③新媒体信息传播模式的演变;④新媒体用户;⑤新媒体中的数字信息形式及其加工;⑥新媒体信息的组织;⑦新媒体信息的可视化传播;⑧新媒体中的主要社会化媒体形式;⑨社会化媒体的应用策略;⑩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参考教材】新媒体导论 彭兰 高等教育出版社_彭兰 著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中国近代史,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追求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2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并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这次全会对于中国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这份思维导图就像是一把解锁未来发展方向的钥匙🔑,带你一探究竟!
【体系位置】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治学概论 » 10.国际政治与世界格局 【内 容】①国际政治;②时代主题与世界格局;③中国的对外政策; 【参考教材】政治学概论 第2版 马工程教材 高等教育出版社 【适用范围】本科学习;考研 个人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欢迎指正交流,我会修改后更新;可以导出PDF或图片、或根据需要修改使用。
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的渊源
1. 立法系统
A. 宪法和法律
B.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C.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 行政系统
A. 行政法规
B. 部门规章
C. 地方规章
D. 其它规范性文件
3. 司法系统:司法解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1. 消极意义:法律优先
A. 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B. 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2. 积极意义:法律保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
合理行政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
3. 比例原则
A. 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B. 适当性: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C. 损害最小: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程序正当原则
1. 行政公开: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公开;
2. 公众参与
A. 决定前:告知义务;
B. 决定中:听取公民陈述申辩、听证会;
C. 决定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某项观点或证据的理由;
3. 公务回避
A. 利害回避
B. 保证中立而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1. 行政效率原则: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 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活动不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守信原则
1.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 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3. 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
1. 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 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救济原则
行政法的作用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相对人
监督行政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已规定了权利义务的模式;
能适用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的法定条件已具备。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
原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已完成;
原适用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已取消;
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
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职能设置
国家安全职能
经济职能
社会职能
文化职能
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政府间关系
政府间纵向关系
政府间纵向关系
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基层自治制度
公益事业单位的自治管理
社会自治制度
行政编制制度
编制概述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机关
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自身的活动与授权的内容有某种联系;
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
必须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及设备条件;
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的判定: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
1. 权
A. 十二类行政机关
B.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有有效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
2. 名:一般地,谁的名义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公务员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和级别
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公务员的取得制度
1. 录用委任制
A. 录用委任制的职务: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B. 录用的组织主体
a.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b. 地方:省级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 录用的条件
a. 积极: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b. 消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共党籍的,曾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D. 录用的主要方式:考试和考核;
2. 选任制公务员:适用于领导职务;
3. 聘任制公务员
A.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B.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C.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施刑协议工资制;
D. 聘任制合同纠纷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符的,可以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具体行政行为部门批准;
F.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1. 转任
A. 内部转任
B.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省部级正职以下
C.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2. 调任:非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以及其他相当层级的职级;
公务员的退出制度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回避制度
1. 执行公务回避
A.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B. 涉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利害关系;
C. 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公务员应当回避;
2. 地域回避:仅限市县乡三级政权的主要领导的祖籍地和成长地;
3. 近亲属回避
A. 回避对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型、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B. 回避事项
a.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b.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 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d. 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e. 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变通回避规定;
任职禁止制度
1. 在职禁止: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经批准可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 离职禁止
A. 适用对象: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
B. 禁止期限: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
C. 禁止事项
a.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b.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D. 处理方式: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清退、1-5倍罚款;
服从制度
一般违法抵抗可免责,严重违法抵抗也没用;
考核与升降制度
平时、专项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奖励制度
加班补休或补助;抚恤和优待;嘉奖、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惩戒制度
1. 处分的种类
2. 处分的并处规则
A. 决定前发现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a. 吸收原则:执行最重的;
b. 相加原则: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以下,不超过48个月;
B. 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a. 吸收规则:新处分是开除处分的,执行开除;
b. 从重且并科规则:新处分是开除以外的,执行新旧中最重的,处分期是原尚未执行期和新处分期之和,不超过48个月;
3. 行政处分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4. 处分决定机关
5. 处分程序
a. 初步调查与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暂停履职;不得交出出境辞去公职或退休;
b. 讨论决定与通知:集体讨论;立案起6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书面通知,作出之日起生效;既交代又避免,减轻处分;只交代不避免、只避免不交代,从轻处分;决定前已退休的不出分,依法应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待遇;一事不再处分;
6. 处分解除
a. 解除条件
a. 受开除以外处分;
b.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c. 处分期满;
b. 生效: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c. 解除效果: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应当;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职级;
申诉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规定事项
1. 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规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 全国人大授权事项:国务院的义务;
A. 转授权禁止义务;
B. 报请备案义务;
C. 授权期限:不超过5年,授权决定另有决定的除外;
D. 报告义务和继续授权制度:授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报告实施情况,提出继续授权意见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E. 授权终止制度:条件成熟的,制定法律,立法授权终止;
3. 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制定权限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授益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特征
1. 依申请性: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不依职权主动作出;
2. 授益性:一般禁止的解除;
3. 要式性:书面形式;
4. 外部性:内外看身份——不属于行政许可
A.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B. 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产生的请示与审查批准;
C.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对公务员的内部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的类型
1. 法律分类
2. 其他分类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的权限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1. 起草的特别程序
A. 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B. 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内容是设定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 评价程序
A.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能够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解决的,应当对许可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B. 实施机关的适时评价: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C.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
A. 实体条件
a.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b. 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c.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方式解决的;
B. 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实施
2. 授权实施: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3. 委托实施
A.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B.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C.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D. 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4. 办公方式改革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手段
1. 对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3.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谋其其他利益。
监督检查的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A. 立即改正: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
B. 限期改正
a. 对资源利用特许的责令改正;
b. 对市场准入特许的责令改正;
2. 吊销许可证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有权撤销的机关
1. 许可决定机关;
2. 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3. 法院;
4. 被越权机关;
撤销理由
1.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情形
A.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B. 超越职权;
C. 违反法定程序;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许可撤销后的处理
A. 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B.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导致许可决定被撤销并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C. 如果因被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因欺骗、贿赂而获得许可的后果
a. 许可被撤销,不予赔偿;
b. 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
c.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D. 如果申请人“未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a.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b. 警告;
c.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适用情形
1.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 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效果
1.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2. 撤回行政许可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 补偿的具体要求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1. 许可有效期届满为延续;
2. 赋予自然人特定资格的许可,该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3. 组织依法终止的;
4. 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被吊销;
5.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1.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特征
行政给付的制度
行政保障制度
行政救助制度
行政补助制度
行政奖励制度
负担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 行政处罚是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3. 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比
管辖规则
1. 级别管辖
A.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 乡镇政府、各种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一般具不具备行政处罚权。
2.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
A. 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
B. 相关行为的实施地;
C. 直接违法结果的发生地;
3. 指定管辖: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对比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1. 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 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1. 调查
A. 传唤
a. 传唤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b. 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c.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d. 可以强制传唤。
B. 询问
a. 询问的对象包括传唤而来的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
b. 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c.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d. 询问笔录必要时警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e.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 检查
a. 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b. 原则上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c. 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D. 扣押
a. 无关的不得扣押。
b. 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而应当予以登记。
2. 决定
A. 听证程序: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B. 简易程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C. 决定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D. 决定的送达
a.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3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b. 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c. 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1. 不处罚
A.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B.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一般行政处罚时效2年,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2. 从轻、减轻处罚
A. 应当减轻乃至不处罚的
a. 情节特别轻微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c.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d.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e. 有立功表现的;
B.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3. 从重处罚
A. 有较严重后果的;
B.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C.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D.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的执行
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1. 原则上“罚执分离”
2. 例外时当场收缴
A. 一般处罚法的当场收缴
a.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i. 20元以下的罚款;
ii.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b.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
B. 治安管理处罚的当场收缴
a. 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b.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罚款;
c.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场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罚款的强制执行:执行罚——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
拘留的执行
1. 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 拘留的合并执行: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可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3. 拘留的暂缓执行
A. 当事人依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B. 当事人主动申请;
C.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D.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拘留的不执行
1.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3. 70周岁以上的;
4.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1. 强制性
2. 依附性
3. 目的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1. 强制性
2. 目的的非惩罚性
A. 维护行政秩序;
B. 防治证据损毁灭失,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3. 行为的暂时性
4. 行政性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基础决定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与控制以及获取证据。
2. 有无基础决定: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有基础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基础决定;
3. 时间长短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是永久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的。
4. 发生阶段不同: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种类
1.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B. 查封场所 、 设施或财物;
C. 扣押财物;
D. 冻结存款、 汇款;
E.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A. 直接强制执行
a. 划拨
b. 拍卖
B. 间接强制执行
a. 代履行
b. 执行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对比
2.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3. 查封、扣押的程序
4. 冻结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间接强制执行
1. 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要满足了执行罚和代履行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执行的执行手段。
2. 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执行罚
A. 执行罚的限制
a. 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b. 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c. 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B. 执行顺序
a.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必经过程, 也就是 “ 先间接、 后直接”的方式强制执行, 必须先处以 30 日的执行罚, 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3. 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二——代履行
A. 适用范围
a. 危害交通安全;
b. 造成环境污染;
c. 破坏自然资源;
B. 代履行主体: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C. 代履行的程序:送达、催告、派员监督、签章确认、收费;
D. 一般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1.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A. 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 例外
a.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
b. 扣的货物抵罚款;
c. 扣押(强制措施)→罚款(处罚)→拍卖(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税费征收
财产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差别
1. 征收行为取得的是相对人财产的相对权;征用行为取得的是相对人财产的使用权。
2. 征收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有偿的。征税费不产生补偿问题,征收住宅等财产产生补偿问题。而征用是要给予一定补偿的。
3. 征用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征收一般不具有应急性。
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行政规划
行政指导
行政协议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种类
1. 身份确认: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
2. 法律关系确认:结婚登记、抵押登记;
3. 法律事实确认:工伤认定、火灾事故确认;
4. 资格确认: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
行政确认的特点
1. 既存性:对既存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2. 宣示性和保护性:对抗善意第三人;
3. 证据性:附加国家机构的公信力,证据效力大大增强。
行政调查
行政检查
行政不作为
当为
1. 法律、法规、规章等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2. 特定行政机关的履行义务;
3. 行政合同、行政承诺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 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
能为
不为
1. 积极不作为:拒绝履行、明确拒绝;
2. 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默示拒绝;
行政应急
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1.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2.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3.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仲裁
行政调解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类型
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的原则
行政程序法典化
行政程序制度
职权分离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
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证据排除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案卷排他制度
行政时效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1. 行政机关:实行 “ 谁制作, 谁公开” “ 谁保存, 谁公开” 的原则;
2.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3. 共同制作的信息
1. 公开主体: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
2. 内部程序: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4. 被授权组织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 原则:以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2. 不公开的范围
A.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
B.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C. 内部信息;
D. 过程性信息;
3. 公开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A. 一般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 、 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B. 重点列举
a.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b. 机关职能、 机构设置、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 负责人姓名;
c.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 、 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e.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 、 条件 、 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f. 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依据、 条件、 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g. 财政预算 、 决算信息;
h.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标准;
i.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标准及实施情况;
j.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k. 扶贫 、 教育、 医疗、 社会保障、 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 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l.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m. 环境保护、 公共卫生 、
n. 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o.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p. 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A. 方式:政府公报、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B. 场所
a. 法定公开场所: 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
b. 选择公幵场所: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 资料索取点、 信息公告栏 、 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 设施, 公开政府信息。
3. 主动公开程序
A. 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
a. 公开指南
b. 公开目录
B.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a. 期限: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b. 保密审查: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A. 申请
a.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b.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c.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d.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B. 答复
a. 起点
i. 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ii. 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iii. 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 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iv. 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 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b. 终点( 答复时限)
i. 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ii. 非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iii. 时限扣除: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c. 答复方式
5.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6.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力条款
A. 数量 、 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B.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 投诉、 举报等活动;
C. 申请需要加工、 分析的信息;
信息更正程序
监督和保障
1. 举报
2. 主动监督
3. 提起行政争讼
4.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监督行政
监督行政概述
监督行政的类型
政治监督
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
一般监督行政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专门监督
审计监督的原则
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监督程序
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法总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 目的相同:以“ 控制公权力, 保护私权利” 为核心目的。
2. 产生的基础相同:产生行政争议后,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3. 争议结构基本相同:
4.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救济时, 均可以申请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5. 审理程序基本相同: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举证责任分配等证据制度、 调解制度、 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等内容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基本一致。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差别的根源在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裁决主体不同,前者是上级行政机关, 后者是法院。 复议和诉讼在审查强度 、 处理权限和裁判方式等内容上会有些微弱的差别。
对比表
行政复议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关系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的一般情况
自由选择的特殊情况
注意
1. 自由选择, 议后可诉 ( 但对于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可诉可裁, 一经选择, 从一而终)
2. 不能同时进行, 已经诉讼, 不得复议; 已经复议, 暂缓诉讼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1.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是否纳、谁纳税、纳多少、如何纳: 例外:处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反倾销税(三种例外属于自由选择情形)。
复议终局
1.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的复议决定。
2.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被告
1. 直接提起被告资格的确认
2. 经过复议后诉讼被告的确认
行政诉讼原告
1. 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A.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B.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a. 侵权关系
b. 亲属关系
c. 物权关系
i. 相邻权人
ii.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iii. 所有权人
d. 公平竞争关系
e. 合同关系
2.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3. 原告资格的转移
A.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近亲属享有原告资格 ,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地位等同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
B.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起诉。
C. 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或者作为原告的法人 、 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诉讼中止。 中止诉讼期限满 90 日以后, 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 依法终结诉讼。
共同诉讼
1. 共同诉讼的类型
A. 必要共同诉讼
B. 普通共同诉讼
a.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岀行政行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b.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c.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岀行政行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d.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2. 追加共同被告
A. 尊重原告诉权, 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乙机关。
B.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 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乙机关为第三人。
3. 追加共同原告
A. 如果同意法院追加为原告, 其法律身份为共同原告;
B. 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 但肯放弃实体权利, 可不参加诉讼;
C. 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 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被告和共同原告,法律制度的规定事实上是雷同的,均为优先追加其为本来的法律角色(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但无法追加(原告不愿告、被告无人告)时,则法院只能追加第三人。其中,只有一点差别,原告的权利是自己可以放弃的,所以只要肯放弃,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但被告资格被告自己无权放弃,在原告不告的情况下,只能列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的确认
1. 原告型第三人
A.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a. 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b. 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B.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a. 被诉行政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会对该当事人直接产生“预决”效力,则该当事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b. 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岀同一类行政行为 , 未起诉的主体, 可以作为第三人。
2. 被告人第三人
A.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a.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
b.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
B.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a.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岀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 非被告的行政机关是第三人
b.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被告为复议机关, 原机关为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A. 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利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B. 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上诉,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申请再审。
2. 参加诉讼时间: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一审判决未作出以前;
3. 参加诉讼途径
A. 申请参加
B. 通知参加
a.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 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 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b. 可以通知:同一类的行政行为, 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 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1. 诉讼代表人
A. 同案原告人数须为10人以上。
B. 行政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2-5人。
C. 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
a. 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
b.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制定代表人。
D. 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2. 诉讼代理人
A. 法定代理人
a. 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即未成年人 、 精神病人等。
b.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B. 委托代理人
a.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i. 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ii.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iii.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b. 委托代理的方式
i.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
ii. 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法院。
c. 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 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一般原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共同管辖
1. 原告选择;
2.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1. 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 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必须移送。
3.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4. 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岀移送意见, 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 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1. 当事人启动
理由: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 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 7 日内分别作岀以下处理:
A. 指定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情形属于指定管辖;
B. 决定自己审理, 本情形属于管辖权转移;
C.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 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理由: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 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处理方式: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 7 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 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B. 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情形属于指定管辖;
C. 决定自己审理, 本情形属于管辖权转移。
3. 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管辖权争议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审查
A. 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B.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2.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 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1. 应予受理的案件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C. 行政许可类行为
D. 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E. 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F.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G. 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H.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I. 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J. 未依法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K.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2. 不予受案的范围
A. 公安 、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B.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C. 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指导行为
E.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F.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 论证、 研究、 层报、 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G.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 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H.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 执法检查、 督促履责等行为
I.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 受理、 交办、 转送 、 复查、 复核意见等行为
J. 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K. 行政法规 、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L.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M.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判决形式
1. 合同无效: 判决解除行政合同或者确认行政合同无效。
2. 合同有效, 被告行为违法 ( 不履约, 单方变更、 解除) :
A. 确认协议有效, 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B. 无法履行或履行无实际意义的, 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判决予以赔偿;
3. 合同有效, 被告不履约合法 (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而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的要求
1. 真实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证据种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鉴定意见
7. 勘验笔录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陈述
10. 涉外证据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证据补充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1. 证据调取
A. 依职权调取证据
a. 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 、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b.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B. 依申请调取证据
a. 申请人:原告或第三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不可申请;
b. 申请事项
i. 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
ii. 涉及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证据;
iii.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c. 申请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d. 救济制度: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复议一次;
2. 责令提交证据
A. 主动责令:对当事人无争议, 但涉及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B. 申请责令
a. 申请人:原告或者第三人有权申请, 被告无权申请。
b. 申请理由: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
c. 申请时间: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d. 申请结果: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 质证的方式
A.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B.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2. 质证的对象
3. 质证的具体要求
A.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b. 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c. 证人因路途遥远 、 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d. 证人因路途遥远 、 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e. 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岀庭的。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B.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C. 岀庭说明
a.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b.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c.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d.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e. 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D. 到庭接受询问
a. 适用情形: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 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b. 法律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 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证据审核认定
1. 有瑕疵的证据
2.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主动性法律适用与被动性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起诉
1. 起诉的一般条件
A. 有原告资格;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a. 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
b. 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
D.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E. 不构成重复起诉;
a.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b.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c.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2. 起诉的程序条件
A.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中,以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方式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复议终局等特别情况为例外。
B. 如果案件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情形,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本案。
3. 起诉的时间条件
A.
4. 起诉方式
受理
行政诉讼审理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 一审普通程序
2. 一审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1. 上诉
A. 上诉主体: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B. 上诉内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做出的的裁定。
C. 上诉期
a. 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法院起诉;
b. 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2. 审理方式
A.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B.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3. 审理对象: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4. 审理期限:3个月,延长由高院批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1. 自愿撤诉
2. 视为撤诉
A. 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不来的) ;
B.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先走的)
C.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 免交申请, 或者提岀申请未获批准的 ( 不交钱的)。
3. 撤诉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 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 法院不予立案。但因诉讼费缴纳问题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 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法院应予立案。
4.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原告申请再审的, 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缺席审判制度
1. 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A. 条件
a.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B. 后果
a. 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b. 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c. 经合法传唤,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 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A. 原告如果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一般是视为撤诉;
B. 但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而法院不予准许后, 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 , 法院可以对原告缺席审判。
行政首长出庭制
1.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岀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 还可以另行委托 1-2名诉讼代理人。
2.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 仅委托律师出庭的; 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 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调解制度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1. 诉讼保全
2. 先予执行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3.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法律 、 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障碍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制度
1.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A. 有义务协助调查 、 执行的人, 对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 协助执行通知书, 无故推拖 、 拒绝或者妨碍调查、 执行的;
B. 伪造 、 隐藏、 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C. 指使 、 贿买 、 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 阻止证人作证的;
D. 隐藏 、 转移、 变卖、 毁损已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的;
E. 以欺骗、 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F. 以暴力 、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或者以哄闹、 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的;
G. 对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 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 诽镑、 诬陷 、 殴打、 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2. 排除妨害行政行为的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回避制度
1. 回避的范围
A.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B. 审判人员不得扩阶段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C.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决定主体
A.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 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C. 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3. 申请时间:开始审理时、法庭辩论终结前;
4. 决定时间和方式:3日内,对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可以当庭驳回;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1. 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相关性, 那么法院应中止行政诉讼, 等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犯罪后, 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2. 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没有相关性, 是两项独立的行为, 法院就应当继续审理原来的行政诉讼, 而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的裁判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的形式
几种类型判决的特别说明
一审判决的特殊适用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
经过复议的案件考点总结
宣判制度
1.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 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 宣告判决时, 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审判决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行政诉讼裁定
1. 适用范围
A. 不予受理;
B. 驳回起诉;
C. 管辖异议;
D. 终结诉讼;
E. 中止诉讼;
F. 中止诉讼;
G. 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H. 财产保全;
I. 先予执行;
J.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K.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L.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M. 提审 、 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N.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O.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2. 法律效力
A.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B. 对于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物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
1. 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法院对于是否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岀,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 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 但不停止执行。
2. 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院作出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 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 并记入笔录; 对采取罚款、 拘留强制措施的, 应由合议庭作岀书面决定, 并报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 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发现违反法律需要再审的,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 该行政案件应进行再审
4. 有关起诉期限事项的决定。
5. 在行政诉讼中, 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 一经宣布或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 对决定不服, 不得提岀上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公益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平等原则
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类型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功能
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 行政诉讼采纳的是形式标准被告,一般是“看名义”的,而行政复议采纳的是实质标准。复议的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
2. 当事人对共同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 应当以实施这些行为的多个行政主体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没有将共同行政行为的所有实施者全部列为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1. 第三人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不存在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行政复议申请人, 不存在地位相当于复议被申请人的第三人;
3. 行政复议机构没有 “ 应当通知” 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1. 复议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可以口头委托。
2. 复议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 5 人的, 推选 1 至 5 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1. 撤回申请
A.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复议程序即应终止。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之后,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岀行政复议申请, 但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A.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但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
3.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A.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岀前自愿达成和解的, 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B.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4.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A. 调解范围: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在范围上和行政诉讼是一致的, 均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
B. 调解程序
a.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b.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 、 理由和调解结果, 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c.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
d.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A. 原则上,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B.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d.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A. 行政复议中止
a.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b.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c.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e. 申请人、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 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f.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g.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h.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B. 行政复议终止
a.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d.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 40 条,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 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
行政复议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的决定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2. 行为要件: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3. 损害结果要件: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害。 没有损害结果或遭受损害的是普遍对象, 国家就不必负责赔偿。
4.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A. 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 此案符合逻辑联系的条件;
B. 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 即依正常人的经验和理解, 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
C. 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发生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后果时, 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 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就因果关系的问题进行举证。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追偿的条件
1.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
1. 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2. 民事、 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A.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A. 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B. 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
C.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D. 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 司法拘留措施的。
B.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A.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B. 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C. 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 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D. 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E. 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F. 对查封 、 扣押、 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 、 灭失的;
G. 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 、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 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 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H. 对不动产或者船舶 、 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 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 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I. 违法釆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C.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a. 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b. 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D. 错误执行判决、 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a. 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b. 超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c.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 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d. 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 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e.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f.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g. 违法对抵押物 、 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 致使抵押权人、 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
h. 对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财产毁损、 灭失的;
i. 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 、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执行措施, 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 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j. 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 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 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E. 民事、 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F. 不予赔偿的范围
a. ( 申请保全错误) 申请有错误的,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b. ( 申请先予执行后申请人败诉)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c. ( 错判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 据以执行的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被法院撤销的, 对已被执行的财产,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 强制执行。
d. ( 执行标的物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 但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e. ( 保管人侵权) 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 毁损、 转移或者变卖的。
f. ( 个人侵权) 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g. 因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
G. 民事 、 行政司法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担
a. 对于数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主要根据作用力来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份额。 除作用力以外, 还应当考虑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 采取作用力为主、 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为辅的原则来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份额。
b.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 这是与有过失情形中的过失相抵
c. 损失已经在民事、 行政诉讼过程获得赔偿、 补偿的, 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1. 赔偿义务机关为非法院的司法赔偿程序
2.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司法赔偿机关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1. 法院后动重新处理
2. 人民检察院启动重新处理
司法追偿程序
1. 实施暴力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
2. 违法使用武器或者警械造成公民受害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
3.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的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国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