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防工程师防火篇(三):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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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12-13 09:28:19平面布置
设备用房布置
锅炉房、变压器室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该专用房间≥二级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在1层或-1层靠外墙部位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2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用2+1.5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设置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
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应≤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3.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割,当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规范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应≤1260kV.A,单台容量应≤630kV.A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柴油发电机房
宜1层或-1、-2层,不应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应用2+1.5分隔,甲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内设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应≤1.0m³,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3.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液化石油气瓶组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³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1m³,≤4m³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中规定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消防控制室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应≥2级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1层或-1层,并宜靠外墙,且应用2+1.5分隔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消防设备用房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用2+1.5分隔
通风、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门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用甲门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的耐火等级应≥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防排烟风机房、空调送排风机房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业机房内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用2.0h+1.5h分隔;送排风机房设在丁戊类厂房内的用1.0h+0.5h分隔
空调送排风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用甲门,防排烟风机房甲门
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会议厅、多功能厅
宜123层
设在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3层及以上
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宜≦400㎡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应>两个
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1层,不应设置在-3层及以下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宜布置1层或23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应用2+1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的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在-2层及以下,设在-1时,-1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应≤10m
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应≤200㎡
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出口应≧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50㎡时,且经常停留人数≤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
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应用≥2.0h的防火隔墙和甲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应≧两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400㎡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在-1层,不应设在-3层及以下楼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商店、展览建筑
采用三级建筑时,应≦两层;采用四级建筑时,应为单层。(一二级不限)
在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2层;在四级建筑内时,应布置1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等
采用三级建筑时,应≦两层;采用四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2层;设置在四级建筑内时,应在首层
特殊场所布置
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采用一二级建筑时,应≦三层;采用三级建筑时,应≦两层;采用四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2、3层
设置在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2层
设置在四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2+1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规范5.3.1A条的规定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宜≤32m,应≤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两层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规范6.2.2条的规定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2+1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1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两层;采用四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2层;设置在四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1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有商业部分的住宅平面布置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无门窗洞口2+1.5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200㎡时,该层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每个分隔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住宅建筑与除商业服务网点外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用无门窗洞口2+1.5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按6.2.5条的规定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1.0m、长度≥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应≥1.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应≥0.5h。外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应≥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独立设置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办公室、休息室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
定义: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耐火等级: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按仓库和厂房要求较高者确定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变配电室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控制室
总控制室(只能独立):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分控制室(可以铁邻):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时,应采用耐火极限≥3.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厂房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与汽车库之间采用≧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且两部分之间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
汽车库可设置在上述建筑的地下部分,但修车库不可合建或贴邻。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也不应设置但可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人防工程
不应设置的场所
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场所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设备
可以设置但有要求的场所
商店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不得设在-3层及以下,大于20000㎡时进行区域分隔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不应设置在-2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1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h+1.5h+乙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厅、室面积不应大于200㎡
消防设备用房和附属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等)
2h+1.5h+甲门
医院病房
可设置在-1层,但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非人防工程中不可设在地下或半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