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法》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管辖总结,包括管辖的一般原理、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管辖权的异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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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依据柏浪涛老师的课程总结而成,主要从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四个方面入手,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可以依据此导图进行复习,大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脑子里要有犯罪构成体系,先客观后主观,不断练习才能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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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刑法
贫困户动态调整程序
12、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管辖的一般原理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一,要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为级别管辖
第二,解决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全员划分,为地域管辖
第三,管辖是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在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之前,一定首先要确定本案的被告
概要
二、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级别高
(1)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例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包括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省公安厅、市司法局等为被告,由基层区县法院管辖
2、性质特
(1)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特别注意: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政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房源起诉。
知识拓展:复议不作为---”未经实质审理过“---按照最普通的”原告就被告“定地域管辖。
(四)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范媛管辖
1、原告(关了的人)
必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诉求(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仅仅包括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
(2)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既对人身又对财产的行政行为,还要当事人同时起诉。
3、原告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4、被告所在地
四、管辖恒定原则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五、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是必经程序,而且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
六、共同管辖
1、原告选择
2、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二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二、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管辖权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