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之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是行政法里的重点知识之一,喜欢请点赞收藏!关注我,能持续获取优质导图哦。
编辑于2019-05-22 13:01:21具体行政行为
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车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明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并把它作为确立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2014年修正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范围,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为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基本要素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消灭
指出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于区分
行政事实行为
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
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行政活动。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既或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表现为三种方式: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一群人的处理
老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面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安排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律以命令形式单方面设定的,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
行政机关单方命令的根据是行政决定基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共利益作出的,并且由此产生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的必要。
性质:
首先指明了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命令服从的性质,不同于民事行为
其次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需要与公安的刑事活动区分开来,区分主要依据是执法根据。
最后它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合同和双方性的行政协议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实现行政职能的外部行为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措施
行政决定的外部要素,是确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重要标志。
没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在主体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在内容上
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
在程序上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满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实际意义,就是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类
拘束力
就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当事人都 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必须应当接受并改造义务。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行政机关也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处理该同一案件
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干预
确定力
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的性。
争议期
更改期
经过了两期,不得争议不得更改。进入确定力
执行力
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改造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信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
效力时间
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时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可因行为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盲目等而失去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开始
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在存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形如时间,一般地说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
也可以附条件生效
终止
没有违法的因素的终止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专属权益或义务的自然人死亡,自然从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存在。
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
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业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终止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一个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要考虑的是依法行政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行政法上的其它原则考虑是次要地位。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列举
要求从事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行为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效力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后果
在实体法上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
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也可以不尊重它
在程序法上
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有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受到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可以,一般会请求国家有关机关宣布其效,以避免自己法律认识错误造成违法风险。
后果处理上
原则上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业发布以前的状态。
行政机关返还从当事人处取得利益,取消当事人履行的所有义务,赔偿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行政机关应当收回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此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撤销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确立违法标准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效力
①撤销前推定有效 ②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
在程序上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两种救济都是以当事人申请和提起为启动程序
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或者行政诉讼提起期,当事人不能在救济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
行政监督,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称加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当事人存在过错,也可以自撤销之日失效。
当事人在撤销之前一直受具体行政衍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
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的测恢复原状。
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赔偿
废止
条件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
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复存在。
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存在的必要
效力
废止前有效 废止后无效
后果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南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经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如果废止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标准)
(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法律正解
(5)符合法定程序
(6)不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
(7)无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