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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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1-20 10:59:13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证据论
证据资格
证据三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品德证据不具备关联性
合法性
形式和内容
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事实和裁判依据
法定证据种类(8)
当事人陈诉
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
禁反言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当事人的诚信义务
当事人到场义务和保证书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该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真伪
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书证
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
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视听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vs书证
均以所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能否用肉眼直接感知,是否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感知。
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具体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
电子数据
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VS书证:载体不同;易篡改程度不同;传输方式不同。
应提交原件或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真实性判断方法
综合方式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
证人证言
与刑诉的区别
民诉
自然人和单位皆可
单位提供的说明并不是形成于行为发生时,故不是书证
如果单位及制作材料人拒绝调查核实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
只有自然人
证人资格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
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表达意思
无民限民可以作证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庭审
证人不回避
角色冲突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作证方式
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民事领域无伪证罪
未通知不得出庭
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无限民不签署
证人拒签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
关联当事人保证书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条件(两个条件都满足)
符合法定情形
健康、路远且交通不便、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其他
法庭许可
注意:新修强化了证人出庭的义务
包括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差、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过去的规定是需要补强,现在是不能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
书面证言
应当签署保证书
视听传输技术
视同资料
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
法院询问证人是其他证人不在场
法院认为必要时方可对质
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费用范围
与刑诉不同点在于包含误工费
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承担方式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职权通知
支付时间
作证后,却有困难可以预支
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庭准许了,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费用
鉴定意见
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①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法院依职权启动(与法院取证相同)
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所以程序有其收集证据
选定方式
启动方法不同,选定方式也不同
当事人申请
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自行委托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意见, 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准许
任何当事人一方都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人,只是因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不一定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①了解湃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经法院准许,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②选择鉴定方法、鉴定设备的自主权:3在超出自身知识范围或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有权拒绝鉴定;④获得鉴定费、出庭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权利。
义务
①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嘱书面鉴定意见: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③诚信鉴定(受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规制);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⑤在符合法情形出庭作证 并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
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指定期间内,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补充,也可以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要求。。。
当事人收到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
异议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不交视为放弃
双方都有异议的,分摊预交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第三,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作废、返钱、处罚
鉴定人的承诺书
应当签署,故意作虚假坚定的,罚拘刑
鉴定人费用承担
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自有错,费自负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I)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注意:(1)存在上述第(1) 至第(3)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2) 鉴定人人拒不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3)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4)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质证
不能因为有瑕疵就影响审限
鉴定意见的撤销及其后果
(1)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支持
(2)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需要退还鉴定费的几种情形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且经法院同意的;(2) 故意做虚假鉴定的;(3)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
专家辅助人制度
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 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视为当事人陈诉
有专业知识,不要求有鉴定人资质
参与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费用当事人负担
只能就专业问题发表看法
法院可以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询问,各自专家辅助人可以对质。
勘验笔录(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现场勘验和调查的,由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勘验对象
物证、现场
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证据的学理分类
本证与反证
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三步法
原被告皆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
反证与反驳
反驳并非提出新证据,反对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主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看是否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与是否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无关,是证据的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与证明力、来源、形式等无关,如复印的借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看证据来源是否直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
证明论
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
限定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范围,不要要求当事人对免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超判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是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院可以责令提供
证明对象的范围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
证据事实
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证事实
绝对免证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相对免证据
众所周知的事实
推定
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如不利裁判
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预决事实
仲裁、裁判、公证文书
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民事诉讼外的自认(尚未启动或者程序之外)
不能直接构成免证事实,除非转化为诉讼中的自认
自认的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就是当事人的自认
不用特别授权
当事人当场否认的不是自认
自认的方式
明示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默示
成立默示自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不承认也不否认,且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书面
口头
附条件的自认
由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妥协自认的效力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让调解放心进行
并不是完全不具备证据资格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普通共同诉讼
谁自认谁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其他否认的不是自认,其他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询问后扔不置可否,视为全体自认
不适用自认的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亲子关系
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自认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撤回
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自认的三种法定事由
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②自认是在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
③自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证明责任
概述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预先规定,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证明责任具有法定刑,不能随意转移
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其正当性在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以及诉讼的时效性。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积极行为更容易证明,合同履行中的例外
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保护弱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注意: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必然意味着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或认诺时,其仍有可能胜诉。
一般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过错)
原告四要件
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被告减免责
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实体法 侵权责任法)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害进行证明。
2.环境污染案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3.动物致害案件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人证明。
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责(过错推定)。
4.产品责任案件
(1)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2)法定的三项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5.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其余事项由主张方即受害方证明。
更容易
6.物件致害案件
,g)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2)高空坠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伊)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5)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由施工人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例如,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6)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由管理人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7.共同危险行为 (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由实施危险行为者对损害与自己的危险行为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贡仕。
8.医疗纠纷案件
(i)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违法乱看、做贼心虚藏、改、毁病例资料
不承担的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
9.教育机构责任(校园事故案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侵害,则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其余事实均由受害方证明。
总结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整合1
(1)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2) 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3) 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过错要件。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責任
(5)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题三步法
先定性,是合同还是侵权,如果是侵权看是过错还是无过错,看是否存在倒置,免证事实的情况(自认,预决事实,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等)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
在民诉上兼顾公正与效率
①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②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③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要求高,可能上升至刑罚
④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序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小于盖然性,有较大可能性
证明程序
取证
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2-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③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法院是程序的主导者,所以程序有其收集证据
(2)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①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当事人不好拿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证据保全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③时间:诉讼过程中。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
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⑤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④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⑤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
(3)证据保全与担保
如果有限制,要提供担保
(4)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陬查封、扣押≯ -录音、录像、_-复制、鉴定、__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捕随。
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6)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及时移交专受理案件的法院
举证
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1)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
(1)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3)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一般不超过7日。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举证时限的延长
(1)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确有理由书面申请,法院决定并通知
(2)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1)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
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2)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①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关门,不必然不采纳
②当事人带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小结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5.证据收据制度
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
6.证据交换(非必须,目的是对开庭审理的案件明确争点)
(1)证据交换的启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证据交换的时间:①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者②法院直接指定。
(3)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审判人员。
(4)证据交换的次数,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交换证据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举证期限延长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质证
1.主体的特定性: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但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公开不是不需要,仍要开庭质证
3-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4-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1)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质证,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法院依申请而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
认证
1.认证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是审判人员
对象: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认证主体仅限于法鲩;质证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主体包括了法院和当事人;诉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由此可见,诉的主体同时也是质证主体。
2.认证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1)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内容: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与复制品是否为与原件、原物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因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可以提供书证复制品的情形: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揾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2)综合性认证:法院对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
4.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无论该证言是有利于该当事人还是不利于该当事人,均需要补强。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5-文书提出命令
(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
涉密涉私的,不公开质证
(4)适用范围的扩张: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
(1)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灾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7.非法证据排除【链接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
以严重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