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税务师税二房产税
按照房产税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编辑于2022-08-04 09:10:32 广东房产税
房产税征税范围
结构范围
以房屋形态表现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
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敞,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属于房产税的
用途范围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房产税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地域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经管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纳税
产权出典,是一种融资行为,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计税方法和税率
【提示1】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即为“房产计税余值”
【提示2】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出租房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4%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免征
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免征
【提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不包括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免征
经营性除外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但是营业用房出租要征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暂免
铁路运输企业,自有的,免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因房屋大修理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理期间,免征
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工棚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基建工程结束后,接收的次月征税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征收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分开征收
对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免征
公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高校学生住宿公寓,免征
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免征
供暖房产税问题
专业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取得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兼营供热企业
可以区分
供热使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难以区分
全部厂房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
自供热企业
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科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
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的房产(自有或承租、无偿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5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
对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受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房产,征收房产税
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4%)
租金收入为不含増值税的收人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X1.2%÷12×应税月份(余值作为计算依据)
房产原值
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按照房产税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对原房屋改建、扩建的,要增加房屋原值
房屋附属 及配套设施
更换时计入房产原值,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易损坏的、需常更换的零配件,不影响原值
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计入房产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
宗地容积率≥0.5
地价应当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宗地容积率<0.5
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地价款÷宗地面积×建筑面积×2
计税方式
经营自用的房产
房产的计税余值
房产计税余值=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10%-3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产权出典的房产
从价计征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投资联营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产承租人是纳税人)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自营:从价计征
出租:从租计征
独立地下建筑物
出租的地下建筑
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征税
工业自用房产
房屋原价50%-60%作为应税房产的原值
商业和其他自用房产
房屋原价70%-80%作为应税房产的原值
应纳税额=应税房屋原价×折算比例×(1-原值扣除比例)×1.2%
对于地上与地下相连的地下建筑
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计算征收房产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
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 的新建房屋:当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购置存量房地产:房产证签发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房产之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