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税务师 税二
辛苦制作1年,真的真的非常非常全面和细致 (2022通过税法的部分 2023税务师新增部分), 不用再看其他资料,取互联网之精华凝聚而成。
编辑于2023-10-26 10:34:43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概述
概念
产生的基础
国家间制度差异
国际税收原则
单一课税原则(征且只征一道)
受益原则
居住国
消极所得(主要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
个人的征税权
来源国
积极所得(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
企业的征税权
来源地
谈判的出发点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
独占征税原则
单独行使征税权力
税收分享原则
共同征收
无差异原则
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
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 身份的确定
法律标准(意愿标准)
居住主观意愿
住所标准(户籍标准)
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
停留时间标准
法人居民身 份的确定
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又称资本控制标准)
常设机构标准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常设机构标准
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
归属法
引力法
利润计算
分配法
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
独立核算原则
核定法
营业收入额或经费支出额核定利润
交易地点标准
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跨国自然人)
独立劳务所得
标准:①固定基地标准;②停留期间标准;③所得支付者标准
非独立劳务所得
标准:①停留期间标准;②所得支付者标准
其他劳务所得
董事费: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标准
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遗产继承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或有形动产
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
股票或债权
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
抵免法
我国应纳税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率)-国外已缴纳税额/抵免限额孰低
抵免限额=∑国外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率
分类
分国抵免限额=某一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率
分国别,一国一个
综合抵免限额=∑国外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率
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
分项抵免限额=国外某一专项所得×我国所得税率
单独规定,各项之间不能互相冲抵
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内外税率不一致时
可抵扣的/交的税多还是少
对居住国有利
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分项/分项抵免限额(没有这个说法)
对纳税人有利
综合抵免限额
国外经营盈亏并存时
对纳税人有利 (亏的不交税)
对居住国有利 (A国盈利B国亏损合并相抵→外国应纳税所得额, 可抵扣变少了: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
适用抵免的主体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问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税收抵免范围(问答题)
直接抵免+间接负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境外所得有实际联系
仅涉及直接抵免
投资收益(股息)是外国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再乘持股比例
直接抵免税额=外国经营利润*预提所得税率%*持股比例
间接抵免:外国企业(分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持股比例
境外税收抵免
掌握这个足够
看纳税义务人是谁
股息税后分红→税前拉到我国25%VS他国预提所得税→补缴
②③直接抵免 (甲直接缴纳)
纳税人是境内甲
境外分支机构
非独立(无法人资质,视为一体),合并纳税
(营业利润)所得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直接抵免
境外子公司
独立,单独纳税
境外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财产转让所得 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股息出国预提所得税(境外源泉扣缴)
适用条件
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小于20%
①间接抵免 (甲间接负担)
纳税人是境外子公司
和甲没直接关系
境外子公司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中 由境内甲就股息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
境内甲,外国设立子公司,持股比例90% 子公司分配股息前利润100万,外国缴纳20万。 子公司将税后利润80万元的90%作为股息分配给甲 子公司在外国缴纳的20万按持股比例部分(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 甲间接负担境外企业所得税18万元
避免重复征税
境外子公司
(营业利润)所得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持股比例→间接负担
因为股息的存在,避免重复征税
说的是分股息,不就是分净利润 股息就是净利润啊(甲所属) 境外子公司利润已经交过税了 股息(净利润)不再交,但有一部分间接负担
适用条件
限五层外国企业
境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合计20%以上
一二层
一层直接持有20%以上二层
二层间接抵免
第三层至第五层
同时满足
二层直接持有三层20%以上
一层直接16%/间接4%持有三层20%以上
三层间接抵免
串联相乘,并联相加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抵免⑤+间接抵免④
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负担二层
二层应缴纳的税*一层持二层比例*分配比例
二层应缴纳的税
二层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利润税
二层从三层投资收益预提税
二层间接负担三层=三层①+三层②+四层③
·····
一层持股二层比例
一层从二层所得股息占二层税后利润之比
直接抵免
一层投资二层境外所得(投资收益)纳税
二层税后净利润*一层持二层比例*10%
二层税后净利润=二层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税-投资收益预提税
考试直接给
抵免限额 就是按我国税率实际缴纳的税*持股比例
一层取得来源于二层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一层来源于投资二层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层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一层持二层比例
⑤*境内税率25%
一层取得来源于二层投资收益的实际可抵免抵免限额
二者孰小
一层应纳税总额=【一层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境内税率-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确定方法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抵免限额
应纳税所得总额<0按0,抵免限额=0
外国分公司税收利润*25%
分国不分项
【(境内+境外)所得*我国税率】(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某国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抵免限额=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5%(高新技术15%)*境内对境外持股比例
境外所得拉回我国算抵免限额(最多抵扣这么多)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本应该缴纳的税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前)
分回利润/(1-对方国家实际税率)
(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额)
所得税/(1-外国税率)
变成税前的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税 >结转弥补
对方国税率X<25%,交的少,补税:外国纳税额*(X-25%) 对方国税率X>25%,交的多,结转弥补
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核发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
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汇总境内+境外(“盈利+亏损”)
①≥0,境内营利>境外亏损
②<0,境内营利<境外亏损
总体上是亏损的,汇总余额在境内结转5年弥补→实际亏损额
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的亏损-实际亏损额在境外那个国家无限期结转
剩余部分 (非实际亏损额:境外发生的不能弥补的亏损)
2个部分
其他规定
客观题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确认
应缴且实缴
错缴、不应征收
实际返还、补偿税款
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在我国应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税款
0里面不能再扣了
从境外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税款
饶让协定抵免
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
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不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准予抵免,超过部分不得抵免
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不判定所在国应税所得,按中国税收法律属于应税所得 全额按中国税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满足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从协定国取得的所得,在协定国的免减 税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三个条件为①居民企业从税收 协定国取得的所得;②已经享受了协定国免税或减税待遇;③免减税额依协定应视同已缴税 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
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日
境外股息所得,不论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客观题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担保 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还是最开始那个支付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申报代扣税款
到期应付未付
延期支付
已一次性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
计入相应资产原价(资本化),分年度在税前扣除
全额代扣代缴
约定日期之前支付
所得为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财产所得
分期收取款项先视为收回投资成本,待投资成本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计算问答题问答部分
以分得利润直接投资外商领域项目
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
非居民企业分类
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境外有联系
(一般称为“经营所得”或“积极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分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国际运输企业、外国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油气田开发
未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一般称为“投资所得”或“消极所得”) 机构、场所”是国内税法上的概念,税收协定则将“常设机构”作为判定来源国征税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需要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我国才能征税,并且只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
2023年新调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
2023新增
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境内向境外单笔支付>5万美元(不含5万)
到委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境外从境内赚的钱)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
无须进行税务备案
非贸易、非经营
①差旅、会议、商品展销、办公经费、承包工程款
③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必要支出
④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⑤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担保费
关税有关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费用
2022新增
省级以上对外无偿捐助
市、县
多次支付一次备案
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
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
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
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
国际税收协定
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
对发达国家有利
居民税收管辖权
《联合国范本》
中国
对发展中国家有利
扩大收入来源国
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带来挑战的成果为
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管辖和处理有关的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我国对外所签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不一致
以税收协定具体条款规定为准
2023年新增
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
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先后顺序
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
①永久性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个人行为)
③习惯性居处
④国籍
常设机构
2022新增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
一般常设机构
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
工作时间要长(>)
专门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
仅为本企业服务(不起直接盈利作用)
(专为)专门性,单一活动(小东西没啥权利)
工程型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作业持续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可跨年)
工作时间要长(>)
劳务型常设机构
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提供劳务活动 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
1个自然年度内
代理型常设机构
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独立代理人、经纪人、中间商)
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
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 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
母子公司间存在较为较为复杂的跨境业务 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判断
办事处(业务性质与总部相同、既为本企业,又为其他企业))
某固定场所既从事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也从事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多业务,多元化
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考虑因素
更像是自己是老板
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联交易适用协定优惠的限定
境外关联方取得境内所得
境内向境外支付额
市场公允价格内,享受协定优惠
公允价格*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
超过按市场公允价格,不享受协定优惠
(总支付额-公允价格)*10%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受益所有人认定
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缔约对方政府、居民且上市的公司、居民个人
非上市
申请人被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
直接认定
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居民
转付(申请人与第三方之间)
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缔约对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避税天堂
债权人与第三方存在相关贷款、存款、技术转让合同
消极因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
间接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需要纳税
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即 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重新定性
判断A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股权≥75%
资产总额或收入≥90%
B是否是为了避税设置的
不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税负低于直接转让
A和B的关联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资料
企业财务报表
境外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
①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情报交换
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之前
从缔约国获取的情报可以在诉讼程序列出,作为诉讼证据
税收情报应作密件处理
税收情报交换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
税收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进行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
互换用户信息
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
消极非金融机构
非生产经营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
非生产经营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非营利组织
特殊机构
成立时间不足24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客观原因
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专门从事
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账户
和国家有关 按规定的
退休金账户
全都是同时符合
①受政府监管;②享受税收优惠;③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④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
⑤每年缴款不超过5万美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100万美元
社会保障类账户
每年缴款不超过5万美元
为特殊事项开立的
因不动产租赁
专为支付税款
专门从事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或几乎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印花税
纳税义务人
境内书立、领受、使用
生效时
立合同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拍卖人
立据人、立账簿人、证券交易人和使用人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拍卖人、委托人、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在国内使用
2023年新增
征税范围
不看月份数看总价款
X合同→X费
报酬
经济类合同 (书面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 受托方提供辅料收取加工费
加工费和辅料合计数
无论是否分别记载
加工承揽合同万5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分别记载
主要/原材料+辅料
购销合同万3
加工费
加工承揽合同万5
未分别记载
原材料+辅料+加工费→加工承揽合同万5
从高适用
货物运输合同
仅运输费
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管道运输合同
联合运输
国内联运
分程结算
托运方
全程运费
各承运人
分程运费
由各方缴纳
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全程运费,由起运地结算双方缴纳
国际联运
托运人(找①+②)
全程运费
实际总路程
国内承运方
国内运费
自己的路程
国外承运方
免税
各自实际路程
剩下万5
财产租赁合同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授经营权)
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
不看月份数看总价款
证券交易股权转让书据
仅对卖方征(交易平台代扣)
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只对卖出方)
无转让价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证券面值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股权转让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费
所保财产金额
运费和保管费未分别列明,从高适用税率,按仓储保管合同适用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再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
所保财产金额
千一租证双保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本金,不含利息)
银行同业拆借、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间
融资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在签订时贴花一次 在限额内随借随还 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分合同),最后一年签订总合同(扣除分合同余额)
不重复征税原则
借款方财产抵押,贷款方无力偿还转让财产(产权转移数据)
实质课税原则
借5(万分之0.5)金额高税率小
购销合同
万3
以货换货
购、销合计金额
双重征税*2
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
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
电网与用户之间
个人动产买卖合同
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不扣除分包费)
分包、转包合同另行贴花
3次税
包
技术合同
万3
研究开发经费
仅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法律、会计、审计、经济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合同
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
为生产经营目的加工、修理、修缮、勘察、设计
技术培训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
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
技术中介合同
以知识、信息、技术为联系
技术转让
专利申请、非专利技术转让
还不是专利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非专利
寄
借5买包寄3(万3)
产权转移书据
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
专利(无形资产)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股权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无偿赠与亲属
(专利)万5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
资金账簿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数)
万5,减半征收
数额不变不征
其他账簿
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免征
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税务登记证
按件5元(房营土商专)
不属于
2023年新增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计税依据
合同本质
“金额”“收入”“费用”
合同列明价款(不含增值税)
价款、增值税未分开列明→合计金额
两个以上事项未分别列明金额→从高适用税率
合同项目的费用”
就按合同金额(不管价外费用在没在上面)也不用价税分离
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
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 以后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税局不吃亏先收上来
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是否按期兑现
具体规定
2023年新增
同一应税合同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
平均分摊
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合同金额
变更→变更后
修改合同所载金额
增加部分
补缴
减少部分
申请退还或者抵缴
税收优惠
也是征税范围
法定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抄本
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专项事业建设
借款方不支付或仅支付少量利息
不足一角
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个人参与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
租房和住房的相关免税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和个人签订
其他单位与个人出租住房的合同
其他
农牧业保险合同
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
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继承不动产
转让方、受让方都要交
征收管理
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金额小,次数少)
多贴印花,不得退税/抵用
一般
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完纳税款
简化
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
5个毛爷爷
汇贴(金额大)
需频繁贴花,按期汇总缴纳(最长不超过1个月)
汇缴(次数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日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
纳税地点
就地纳税
纳税申报
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新合同
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纳税义务人
出典(典当,抵押,融资业务)
承典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代管人/使用人 +受益原则(谁支配,谁使用)
征税范围
经营用
房产(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一体化,有墙有柱,遮风挡雨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农村
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施
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油气罐、加油站遮阳棚、露天停车场、喷水池花园、院子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
存货
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
计税依据
注意全年还是期间
月份数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年税率1.2%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
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房产原值(1-%)
原值
(取得地价款+开发成本)*比例
宗地容积率低于0.5(房建筑面积/平面占地面积) →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比例 >0.5→100%<0.5→200%
房在上,地在下(地宽但是上面造的少)
改建、扩建
增加房屋的原值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配套设施
更换
计入房产原值,扣减被更换价值
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
不计入房产原值,不扣减被更换价值
不扣减任何折旧
从租计征
租金收入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注意答案3倍的关系
租金收入
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
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
个人出租住房+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
4%
租几个月的
特殊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相连(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视为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
完全独立在地面以下(人防设施)
不减半,原值减除两次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①工业用途,以地下建筑原价的50%~60%作为原值
折价比例考试会给
再乘上面的扣除比例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以地下建筑原价的70%~80%作为原值
出租(从租计征)
无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50%
投资联营
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从租计征
投资方缴纳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从价计征
被投资方缴纳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
从价计征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
税务机关核定
融资租赁
承租人→从价计征
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从价计征
自己承担
无租使用(无偿借用)
使用人→从价计征
税收优惠
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办公+生活)
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营业用房或者出租
特殊规定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非经营
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后
停用房免征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大修>6个月免征
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 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等临时性房屋
施工期间
工程结束后转让给基建单位→接收次月起缴纳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农业+居民业供热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高校学生公寓
铁道部(铁总)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大型客机、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之月起(当月)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建成次月起
购买存量房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
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
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其余都是次月
纳税的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的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房产的坐落地
按年计算,分期(从价/从租)缴纳
一年当中,按月计征(从价/从租)
车船税
纳税义务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管理人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 一次性缴纳
征税范围
应登记的+不登记+内部场所行驶的车船
出租到境外
租入外国籍船舶的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
不看登记地看国籍(我国的)
专用作业车
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
救护车、拖拉机、火车
纯电动、燃料电池商用车
不属于征税范围
税率(定额税率)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
辆(拉人)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拉货)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应纳税额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含当月)
当月起征 丢失当月不交 找回当月要交
改变用途退税
持有月份数
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申请退还
退货月份起→年度终了期间
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自当月起补交
得到月份起→年度终了期间
已完税车船(二手车)转让过户,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麻烦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挂车(无车头)
拖船(船头)
拖船发动机功率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拖累
非机动驳船(无自航能力的车厢)
50%减半
节约能源(减半)
双燃料、两用燃料+非插电式(乘用车+商用车)
新能源(免税)
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天然气发动机船舶
电、电池
同车辆购置税
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
不属于征税范围
(电)没有排量
特定减免
非机动船舶
免税
征收管理
当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代收代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纳税期限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代收代缴保险机构
扣缴义务人
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契税
纳税义务人
承受人缴纳(即买方纳税)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方
缴纳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受让方缴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一级市场
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
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获奖互换
二级市场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非转让
以房抵债/实物交换房屋
按房屋现值
房屋互换
交换价值相等
价值不相等
支付差价方缴纳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属转移的
已缴纳契税
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
退还已缴纳
登记后退房
不予退还
产权权属转移
税率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减按1%
(>90平方米),减按1.5%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住房
(≤90平方米),减按1%
(>90平方米),减按2%
北上广深不适用
其他税都是免税,契税要征
计税依据
受让方(有更多的契:价值) 按照土地份额来讲多了(赚了)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
合同成交价格(总价款)→包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可以扣除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赠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市场价格(评估价格)
分期付款
合同总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
无差价等价交换免征 有差价由支付差价一方缴纳
差价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
同一不动产单元→交付总价款(打包)
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不同不动产单元与房屋→合同成交价
分别计算→当地确定适用税率
先以划拨方式(无偿,没纳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
出让→土地出让价款 没有的就是合同 都有就都有
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
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多出来转让合同
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划拨土地性质改变改为出让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递延纳税
已装修房屋
包含装修费
税收优惠
售后回租
合同期满承租人购回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合伙人)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
←→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名下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商品房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减半
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成或购买的普通住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职工首次购买
棚户区改造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
1%
超过90,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减半
房屋赠与,继承
只有通过继承(法定继承人)取得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属
无偿赠送
契税不免、增值税免
整体改制重组
承接原单位
企业单位
改制后股权比例>75%
事业单位
改制后股权比例>50%
原投资主体存续(出资人)不变,比例可变
合并+分立
原投资主体存续、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
企业破产
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以抵免债务
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
与原企业全部10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
免征
与原企业≥30%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
50%减半
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之间划转
母子公司等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
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转股)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不是土地、房屋权属,没有发生转移
2022新增
省级减免
原土地、房屋被县以上政府征收
原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重新承受
退税
2022新增
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导致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
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计税依据:地价款小了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合同性质书据当日
法律文书生效当日
改变使用用途、条件当日
纳税期限
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办理的时候会查契税有没有缴纳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申报
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耕地占用税30日
征收管理
退还
因判决→权属转移合同、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
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产权转移(针对房和地) 谁办证谁交税(政府保护) 交完税办理不动产权证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代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在土地所在地
实际使用人
2023 年新增
共有
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
受益原则(谁使用、谁占有,谁缴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市区+郊区
农村集体所有、行政村(同房产税)
持有期间(年年交)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年5、11月)
税率
年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差距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须报财政部批准 但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min*0.7
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计税依据
实际使用月份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书(证载)→纳税人自行申报,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50%减半(地下使用效果减半)
房产税不减半
①土地使用权证注明→②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左右最长的交点向上)
倒立梯形
共用→占地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应纳税额
年和月转化(只算当年的)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实际使用月份
单位/10000
税收优惠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免税
农林牧渔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厂、生活用地
国家级和企业、集体和个人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非经营教育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厂区外/向社会开放的绿化、公共用地 厂区外/与社会用地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厂区内
社会性的公共用地
免税单位
无偿使用纳税单位
有偿使用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
水利设施、民航机场用地、电力行业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改造废弃土地
免缴5-10年
受让
减免税
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公、生活区
减按50%
征收管理
一次性征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计算(月份数)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纳税
次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合同约定次月起→合同签订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权属转移手续,签发证书次月
其余都是次月
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菜地、园地、鱼塘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
税率(定额)
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适当提高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加征(加按)150%
*1.5(但考试写加征就得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占用1年内
认定损毁3年内
全额退还
部分退还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
免征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 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
经批准搬迁
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新建自用住宅
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半50%
占用基本农田加征(加按)150%
同时一起考*1.5/2
减征
铁路、公路线路、民用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 减按每平方米2元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当日
占用耕地当日
占用时一次性征收
纳税地点
耕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
30日内缴纳(三横三竖)
契税90天
船舶吨税(海关征收)
征税范围
进入境内港口当日的船
进出中国港口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
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补税
海关发现
1 年内
纳税人违规
3年内+加收 0.5‰的滞纳金
退税
海关发现
24 小时内+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发现
3 年内+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同关税
税收优惠
拖船、非机动驳船
减半50%
非机动
人力
船舶免税(火车头,有动力)
驳船减半50%(火车厢,无自航能力)
装货
人民币50元以下
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初次到港的“空载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拆解,并不上下客货
征收管理
海关征收
当日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缴纳
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
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
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延期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