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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原理,本图是事实跟新最新版本注会思维导图,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知识点齐全且清晰可参考。
编辑于2023-10-27 15:56:22法律基本原理(客 两分)
法律基本概念
法的特征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
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法也尽可能关注被统治阶级和社会弱势群体等的权益和利益
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订、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个途径
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特征使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行为规范
法是行为规范中的社会规范,但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刑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CPA经济法考查的并非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内容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中诸多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民商法
民法调整平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根据全国人大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被划入民商法部门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都属于经济法部门。
法律渊源
基本规定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仅次于本辖区内适用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和约定
题目考察
从法律渊源种类角度考察
注意两个不包括
不包括判例(各类判决书、案例)
即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不包括单位内部章程、规范
如果从制定机关角度考察
注意区分好“4对儿”
宪法vs法律vs基本法律vs一般法律
2个“法规”
2个“规章”
2个“地方”
如果从效力层级角度考查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细化规定
基本法与一般法
基本法律
制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司法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检查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一般法律
制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权
同上
严格限制行政权侵害公民权
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力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力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有关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规章。
法律规范
概念
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
特点
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权力、义务及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这是法律规范与国家个别命令的区别之处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这是法律规范区别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的最明显特点
法律规范VS规范性法律条纹、法律条文
VS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VS法律条文
联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
区别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括含其他法律要素,如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应若干法律规范内容
种类
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进行区分
授权性法规
可以、有权、享有...权力
义务性法规
命令性法规
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法规
不得、禁止
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力和义务的标准进行区分
强行性规范
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
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力义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区分
确定性规范
内容已经完备明确 ,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
列如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
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列如
供用水、供用气、共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
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模式
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后果
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及种类
概念及特征
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主体(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
所有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债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X<18周岁
一般情况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X<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8周岁
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物(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
作为
如客运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不作为
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
给付行为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诸多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
人的出生与死亡
自然灾害与意外死亡
时间的经过
行为
法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事实行为
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证,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实现党2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和完善法治,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可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可以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面推进法制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决议,《决议》指出:“党中央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依法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202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基本实现国家法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全面建成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定为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
***法制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注意点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利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法治思想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