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中税法中重要的一节企业所得税,了解之后可以充分的理解企税的知识。
编辑于2021-02-12 16:37:47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提取的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支出。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卷则支出。
(4)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5)2019年-2022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一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计算限额;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其他企业,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3.电信企业,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提示2: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冲减资本公积)提示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提示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提示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8.企业维简费支出
(1)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指纳税人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注意:合同违约金/赔偿金;加息/罚息等允许扣除)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税法规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税规定计算缴纳企税。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6.自2018年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3.盘盈: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4.投资/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5.改建: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2.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为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到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新的)2.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3.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
1.消耗性生物资产: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eg: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2.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eg:经济林/碳薪林/产畜和役畜3.公益性生物资产: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eg: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消耗性生物资产: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eg:生长中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2.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eg:经济林/碳薪林/产畜和役畜3.公益性生物资产: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eg: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开发: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投资/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以下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1.固定资产修理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日常修理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固定资产改良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3.固定资产改建已足额提取折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相应延长折旧年限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一)存货的计税基础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二)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发/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成本,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第四节: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按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的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8.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内补外)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提示: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是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提示: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3.追补确认损失出现亏损的,先调发生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方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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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畜牧、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以下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税【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税【提示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提示2】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税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先品种、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提示】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税规定的居民企业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税(二)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按税总额。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2017.1.1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认定 条件(最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2.优惠税率为20%3.优惠所得额2019.1.1-2021.12.31,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额减按25%纳税;100~300万元的部分,所得额减按50%纳税
五、加计扣除优惠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提示1】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提示】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税前加计扣除。(新增)【提示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提示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创投企业优惠(抵免应按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间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优惠
(一)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提示】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1.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6行业)(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2.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4领域重点行业:轻功、防治、机械、汽车 3.【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制造领域
(三)一次性扣除关于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扣除有关企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按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新增)。
八、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税额抵免优惠(抵免应按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税。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十一、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项收入均为免税收入】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税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税
十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税
十四、对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对企业取得2009年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税
十五、集成电路
2018年1月1日后新设里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9(含),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免3减半按25%(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15年以上,5免5减半按25%(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注意: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税。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按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减整减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按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按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 【提示1】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提示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提示3】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提示4】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提示5】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税性质的税款 【提示6】抵免限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税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可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税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按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按税所得总额 【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按税所得总额 =中国境内外应按税所得总额*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按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外应按税所得总额 =国内企业所得税率*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税的范围 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提示】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税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按税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营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提示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方式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或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对于在中国进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征收管理规定 扣缴企税应纳税计算: 扣缴企税应按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子五、非居民企税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主题
第八节: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居民企业报关境外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六、源泉扣缴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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