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分为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结婚,介绍了可行、禁止、无效等情况知识,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0-28 17:20:26婚姻家庭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 2)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 3)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
本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具有人身性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超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药费用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
诉讼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先调解后判决 法院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会产生三种后果 (1)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请求。 (2)协议离婚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3)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有这几个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将导致男方人身受到限制或者伤害等情形下)的除外
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
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女方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不满两周岁
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两周岁以上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优先考虑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
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该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存在该事由 少分或者不分
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
1)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
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的基本原则 1.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 2.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未成年人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具备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 第1093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4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 第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不受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不受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 第1093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094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1098条(收养人条件) 和第1100条第一款(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规定的限制
收养的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还发生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效力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之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结婚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代 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 一是兄弟姐妹 二是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三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权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重婚
重婚的,应当确认后婚无效,维持前婚效力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行为人,为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受胁迫者,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婚姻的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般规定
禁止行为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 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 后者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
重婚
三种情形: 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问的虐待、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1.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1)血亲: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收养,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2.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