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 法制史 历朝历代行政体系简单整理
根据2022版考试分析--法制史 历朝历代行政体系简单整理,如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成为地方独立行政机关。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主要内容导图,如书吏为什么能“把持”州县政府?书吏负责州县官与上司来往的公文,政府规章和先例非常复杂 州县官无法尽知,书吏们掌握着官府档案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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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博弈的理解与运用
第三章 外国行政组织理论
培训计划思维导图
车队管理
法制史 行政体系
秦
皇帝
中央
三公
御史大夫
重大案件司法审判权
九卿
廷尉 中央司法机关
负责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和地方的上诉案件 皇帝交办的案件“诏狱”
地方
郡县制
汉
汉初
丞相
廷尉
太常
光禄卿
卫尉
太仆
少府
宗正
大鸿胪
大司农
太尉
监察官
郡国并行制
西汉中期
武帝
新三公
大司徒(丞相)
大司马(太尉)
大司空(御史大夫)
土木营造
九卿改为三公分管
郡
县
乡
里
亭
东汉
(西汉后期)中书令——尚书台
汉武帝设置的监察区“州” 成为地方独立行政机关
州
唐
三省
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
六部
四司
注意刑部
复核权
御史台
御史中丞
也能审判
大理寺
卿
少卿
下设正、丞、直等
中央司法审判权
宋
二府
中书门下
枢密院
三司
度支
盐铁
户部
仍保留三省 但无实任
刑部
复核
也能审大案
审刑院
复核案件 奏报皇帝
制勘院 推勘院
临时性 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路
经略安抚使
转运使
也有监察
提点刑狱使
提举常平使
下设
直属中央
府
知州
通判
州下设县
知县
军
监
元
中书令(皇太子)
左右丞相等副职
下设六部
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于刑部
司法行政与审判
军事 地位低于中书省
皇太子
宣政院
国师
最高宗教审判机关
监察
大宗正府
蒙古人 色目人 宗室 案件
仿宋金旧制
行中书省(世祖)
总管
尹
地方各级均设 达鲁花赤 路府县均设 僧录司
行御史台
(行宣政院)
明
审判
尚书
五军都督府
通政使司
通政使
都察院
左都御史
管纠察
附设监狱 皇帝直接交办的案犯
内阁
省
布政使司
按察使司
指挥使司
知府
清
司法审判 刑名总汇
清吏司
督捕司
秋审处
修订法律馆
复核 慎刑机构
监督 监察
三法司
审理旗人案件的机构
内务府
慎刑司
宗人府
步军统领衙门
理藩院(少数民族)
理刑司
省(督抚)
州县
清末
君主立宪
资政院
法部 (由刑部改名)
专任司法
大理院 (由大理寺改名)
专掌审判
四级三审
审检合署
咨议局
督抚
会审公廨
南京临时政府
总统制共和政体 《组织大纲》
临时大总统
参议院 立法
临时中央裁判所 司法
君主立宪 《临时约法》
副总统
国务员
责任内阁
法院 司法
临时中央审判所 最高审判机关
司法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北洋政府
责任内阁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总统
虚权元首
总理
国会 (主要是众议院)
审计院
参议院选举产生
军阀专制 总统制 《中华民国约法》
总统咨询机关 参议院
代行立法院职权
司法方面
普通法院 民事刑事
大理院
省:高等审判厅
市:地方审判厅
县:初级审判厅 县知事
平政院 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
审检分立
总检察厅
高等检察厅
地方检察厅
初级检察厅
南京国民政府
五权宪法 党治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 立法
司法院
四级三审 后改为 三级三审
大法官会议
行政院
监察院
考试院
中华苏维埃
工农兵代表大会
司法制度
四级二审
临时最高法庭
裁判部
红军
军事裁判所
国家政治保卫局
反革命
抗日民主政权
二审终审 后改为 三级三审
审检合一
人民民主政权
大区
审判机构 一律改称 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各级法院设 审判委员会
法院隶属于同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