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八节:时效
梳理《民法学》马工程版教材内容,细节完全版,以节为单位,一节一张;便于体系记忆,复习整理。时效制度即时间的法律效力,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1-02-25 14:19:41第八节:时效
时效制度概述:
概念:
即时间的法律效力,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分类: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我国未规定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特征:
时效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持续为前提。
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在取得实效中一定时间的经过,将使无权占有人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
时效为法律事实。
是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功能: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一定的事实状态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秩序,若经过相当长时间权利人行使权利,将推翻既定的社会秩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民事案件证据收集较复杂,年代越久,诉累越重,如无时间限制,会使原权利人举证负担沉重。
诉讼时效:
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特点:
诉讼时效是期限的一种类型,与其他期限比较,诉讼时效具有如下
法定性:
诉讼时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强制性: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
否则实际上等同于约定延长或缩短。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出约定。
其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
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 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就失去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时效利益债务人既可以抛弃,也可以行使。但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概念:
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概念:
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特别法规定优先普通法。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20年。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特点:
固定性:不中止,不中断。
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采用主观主义计算方法。
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适用范围:
概念:
诉讼时效的客体。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侵害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这三种情形属于绝对权受侵害
绝对权保护不能用时效。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簿本身产生一定公信力,当事人在交易时负有查询登记簿的义务。对其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登记的动产物权。
同上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此三项权利关系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此三项权利的维护,不涉及维持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合理信赖的问题。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
概念:
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权力在客观上遭到侵害。
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主观主义计算方法:以一个合理的人的标准来判断。
还要知道具体的义务人,即不仅要知道权利的存在,还要知道何人侵害权利。
都满足才能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成年前难以判断其受损害的程度,甚至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
成年前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请求权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处理不满意,可再次主张其请求权。
保护其利益
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应当导致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称认诺,可明示/默示。指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存在,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积极行使权利,打断时效。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积极行使权利,打断时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纠纷的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
中断后效果:
原有的已经过的时效归无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因中断事由而失去效力。
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适用原来的时效期间计算。
特殊按特殊、普通按普通。
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与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中断:时效进行的任何一个阶段。
中止:时效届满前6个月。
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断:其法定事由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左右。
中止:其法定事由,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如不可抗力。
法律效果不同: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过的时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期限。
中止:只使终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限小于6个月。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战争地震。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止后产生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有效,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
即不论中止前,时效期间还剩余多少,事由消除后,满6个月才届满。
利于简化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减少纷争。
诉讼时效的延长:
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
最长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对义务人的后果:
届满后,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辩理由; 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若债务人自愿给付,债权人仍有权保有该给付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对权利人:
只要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利益将难以实现。
但其仍有起诉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还应当受理,不可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对法院:
时效抗辩权纯属义务人的利益。依意思自治的原则,其行使完全由义务人决断,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就有义务审查时效届满的情况。
除斥期间:
概念:
也称不变期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点:
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指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解除权:指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等权利”指形成权。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对象为形成权
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法律规定:
如《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当事人约定:
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该期间经过则解除权消灭。
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知道:只由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
应当知道:只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推定当事人知悉或当事人有义务知悉。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与诉讼时效的异同:
同:
都是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 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 这两者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因时间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异:
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除斥期间,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
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除斥期间不可变动。
诉讼时效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届满。相关请求权并不消灭,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抗辩权。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处置期间届满,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失不得再使用。所以法院有权依职权审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抗辩权,是否主张行使该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审查。
可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更将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产生某种时效利益,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