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秦朝法律思想与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史》整理各个时期中国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内容,以古鉴今,领略中国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一章一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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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秦代法律 思想与制度
立法背景与法律思想
立法背景
政治
皇帝制度确立
中央集权行政体制确立
经济
土地私有
车同轨、统一度量衡
思想文化
以“秦小篆”为统一书体
文化思想专制(焚书坑儒)
军事
北却匈奴,收复河套以南,修建长城
南开桂林、南海、象三郡
法律思想
法令由一统
全国实行统一法律令
皇帝拥有最高立法权
事皆决于法
凡事皆有法可依
以刑杀为威
法网严密
严刑重罚
重刑主义
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立法概况
《秦律》共18种
《秦律杂抄》共11种
《法律问答》以问答的形式对条文、术语及律文作解释
《封诊式》对审判原则及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法律形式
制、诏
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律
律是指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性文件
商鞅改法为律
课、程、式
课是指对官吏考核、检验方面的专门法规
程是指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式是指关于国家机关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及公文程式的法规
法律问答
秦代的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标志着中国古代律学萌芽
廷行事
司法审判成例(即判例)
法律文告
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其管辖区域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秦代法律制度
行政法律制度
睡虎地秦简中约18种行政法律规范
吏治
任用条件
五善
行政责任
谇(斥责)、赀(罚款)、免(除官)、废(永不叙用)
刑事责任
贪污(与盗同法)、骗赏(耐刑)、玩忽职守(迁刑)
荐官责任
保任连坐,“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考核
上计法
年度考核
考课法
定期考核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责任能力
以身高为标准(以六尺为界限)
刑法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为“端”,从重处罚;过失为“不端”,从轻处罚;主观上无故意,但控告不实的为“告不审”,从轻处罚
自首从轻
累犯、共犯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集团犯罪为五人以上的合伙犯罪
并合论罪
数罪合并于一起论处
诬告反坐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规定刑罚时效
犯罪者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株连其家眷
赦令颁布前所犯不予追究
主要罪名
危害政权、破坏社会秩序罪
谋反罪
群盗罪
包括农民起义在内的反抗
贼杀伤罪
故意杀人罪
匿奸罪
窝藏罪犯
妄言罪
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侵犯皇权罪
不行君令罪
违反法令
对诏令阳奉阴违
诽谤、妖言罪
诽谤即讥评皇帝过失的言论
妖言即以自然现象制造谣言祸乱人心
偶语诗书罪
以古非今罪
非所宜言罪
思想专制罪名
投书罪
投递匿名信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盗徙封罪
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逃避赋税和徭役罪
匿户
隐瞒户口不到官府登记
弗傅
满17岁不向国家登记以备服役
匿田
基层官吏征收田租隐瞒不报
逋事
接到征发命令逃走不报到
乏徭
到达服役地点后逃走
失期
服役的士兵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地点
官吏渎职罪
不直
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纵囚
审判官故意让罪犯逍遥法外
失刑
过失判决量刑不当
不胜任与不廉
“不胜任”是指对辖区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不廉”是指发现犯罪而不敢伸张
吏见不知举
见到犯罪而不予追究
破坏婚姻家庭罪
重婚罪
夫殴伤妻罪
刑罚体系
死刑
具五刑
族株
定杀
投水淹死
阬
活埋
磔、车裂、戮、腰斩、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等
肉刑
墨、劓、剕、宫、笞
作刑(徒刑/劳役刑)
城旦、城旦舂
诸城(男)/舂米(女)
鬼薪、白粲
砍柴(男)/择米(女)以供宗庙祭祀
隶臣、隶妾
官奴
司寇、作如司寇
边远地区服劳役(男)/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女)
候
边地充当奸细
迁刑和谪戍刑
“迁刑”是指罪犯全家搬至指定地方
“谪戍刑”是指被贬官员发往边地守卫
耻辱刑
髡、耐
“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鬓毛
“耐”是指剃去胡须和鬓毛
株连刑
夷三族
父、母、妻三族
连坐
收孥
将罪犯家属罚为奴隶
财产刑
赀、赎
身份刑
夺爵、废
民事法律制度
所有权
不动产(土地、房屋)
动产(其他财物、奴隶)
契约
包括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租赁契约
从质不能作为债务担保
欠官服债务可以劳役抵
婚姻
允许良贱通婚
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成婚
赘婿地位低下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为朝廷最高司法机关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难以断绝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
郡县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
诉讼制度
诉讼形式
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即公诉人)
平民提起诉讼(即自诉人)
案件受理
“公室告”案件官府应予受理
“非公室告”即家罪,不予受理
审判程序
询问与刑讯
听取口供后依据矛盾与不清晰之处反复诘问,多次改变口供的施加刑讯
“上”根据口供查清犯罪事实 “下”审讯时动用刑具才弄清案件 “败”采取恐吓手段屈打成招
调查与勘验
收集人证物证,对犯罪现场进行调查与勘验,做出笔录,即“爰书”
读鞫与乞鞫
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事人服罪的按判决执行
乞鞫即请求再审,可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
复审与改判
复审时,由乞鞫人和当事人、原审判官、证人分别陈述案情,由复审判官判决
原审判决有误的,原审判官要承担“失刑”或“不直”罪责
秦代行政架构
皇帝
太尉
丞相
奉常
郎中令
卫尉
太仆
廷尉
典客
宗正
治粟内史
少府
御史大夫
中央
乡/里
三老(教化)
有秩、啬夫(司法赋税)
游徼(治安)
县
县令(最高长官)
县丞(行政、刑狱)
县尉(军事、治安)
郡
郡守(最高长官)
郡丞(行政、刑狱)
郡尉(军事、治安)
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