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规-第1章:基本法律知识思维导图
基本法律知识思维导图包含法人制度,法律体系,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二级建造师法规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1-02 20:49:26基本法律知识
法人制度
法人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人及其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名称、住所、财产和经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利性法人
登记之日生效
机关、行政、非营利性法人
登记之日生效
社会团体、特别法人
登记之日、依法成立生效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人关系
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效力等级
宪法-基石
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效力
法律
国家主权的事项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制度
犯罪和刑法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等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其他事务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
公布后30天报有关机关
地方政府的规章
国际条约
建筑工程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的种类特征
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冤假错案)
特征
1、违约
2、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构与程序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保障
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可单独使用或并用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对企业、对外)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赞扣押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对内,员工、领导)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规定、降低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法安全管理规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工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之间,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利益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相关法
选举法
国籍法
组织法
区域自治法
民、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代理制度
法律特征
代理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
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制度
涉及三方
种类
委托代理
例:委托买东西
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
例:三岁小孩要买房
指定代理
例:无亲无故植物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设立
不得委托代理
1、结婚2、法律禁止(违反转包)
取得法定资质
1、招标代理、2、委托监理
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例,买饭:口头; 监理:签合同,书面
终止
委托代理1、代理完成或届满2、取消或辞去委托3、死亡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终止
法定、指定代理
例,1、3岁孩子成人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
监护关系消失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
转托他人代理
复代理: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形式
1、始未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
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不追认,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
表见代理
与善意第三人无关,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当、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主要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1、委托书不明确
代理人主要责任,第三人和被代理人连带责任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第三人和行为人连带责任3、第三人故意行为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连带责任4、违法代理
知识产权
常见的权利
专利权
发明
20年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10年
申请日起算
商标法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使用权和禁止权
经过国家核准注册的
10年,核准之日(可以续展,提前6个月,有6个月的宽限期)
著作(版权)权
不保护想法和思路
文字作品
图形作品
建筑作品
作品
1、单位作品
法人和组织所有
招标文件
一般职务作品
单位优先使用2年,著作权为作者
特殊职务作品
1利用单位条件,由单位承担2、法定或者约定由单位享有
作品有署名权,其他由单位享有
委托作品
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
受委托创作的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
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 终生+死后50年
单位作品,为50年,50年内为发表的不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参考上方
发现权
发明权
其他科技成果权
保护途径
民法保护
行政法保护
刑法保护
担保制度
担保的基本概念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保证
人的担保(保证)
银行为保函、其他人为保证
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人不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1、书面合同、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期限3、保证方式4、担保范围5、保证期间其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为连带责任)
保证人承担相关所有的保证责任
债务转让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没有责任
债权转让
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没有真
1、保证期限6月(无约定)2、有约从约
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除法人授权外
担保类型
物的担保
抵押(不动产,特殊动产)
例:购房贷款(车、房、机器等)
1、债务人或第三人
2、不转移占有抵押物
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等公益设施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
抵押登记,自登记日设立的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质押(动产)
1、债务人或第三人
2、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动产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
其他权利
必须转移给债权人
留置(动产)
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履行可优先受偿
仅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需妥善保管债务人留置动产
子主题
钱的担保
定金(双倍)(不同于订金)
定金合同(实践合同):书面合同。实际交付之日生效
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20%
定金和违约金只选择其中一项
违约金法则:违约金+返还定金
定金法则:20%内的定金*2倍
保险制度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合同:一般以保单的形式订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索赔:需要提供证明、及时提出。计算损失大小
主要险种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发包人
被保人: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范围(不可抗力、不可预料、无法控制):自然实际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10条。重点为1、设计错误引起损失2、自然磨损或材料缺陷等3、价值无法确认的4、其他保险已经包含
第三者责任险: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等所有费用
保险期限: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
(就短原则)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生效日和终止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
责任除外:1、设计错误...2、违规操作,超负荷、超电压等3、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
试车考核期,考核期不超过3个月,安装工程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施工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鼓励缴纳意外险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子主题
合同法
物权法
物权(土地有关)
同一物上,可以存在几个物权
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所有(30年)
城市市区属于国家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
用途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所有权
主体为自己财产1、使用
2、收益
3、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所拥有的权利,来自所有权
用益物权
主体为他人的财产1、占有、使用、收益
建筑用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
2、登记机关进行变更
3、附着其上建筑物一并处理
4、和出让(收钱)或划拨(不收钱)两种
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有权进行出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合同生效成立
土地承包权
担保物权
主体自己和他人均可
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保护
变更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主义
保护方法: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维修、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侵权责任法
债权制度
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责任)物权是绝对的
合作之债
侵权之债
大街上一巴掌
无因管理
活雷锋
不当得利
天上掉馅饼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工程债
施工合同债
买卖合同债
侵权合同债
规定
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1、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
建设方、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
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 3、高空抛物
冤有头,债有主,找不到人找管理,找可能
公司法
法人制度
招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评价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三行两城一环一建筑
经济法
标准化法
节约能源法
政府采购法
反垄断法
土地管理法
统计法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预算法
审计法
社会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生
行政
刑事
仲裁法
浮动主题
1、书面订立合同,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注: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矛盾时,由制定单位决定或共同上级单位决定;交互提出意见再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级、设区、经济特区等人民政府
“XX省(市)办法”、“XX省(市)”规定
国务院各部
“XX办法”、“XX”规定
省级、设区、经济特区等人大及其常委会
“XX省(市)条例”
国务院
“XX条例”:国务院总理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法”,特殊: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