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婚姻家庭法-家庭制度思维导图
婚姻家庭法关于家庭制度思维导图,包含父母子女的权力义务、生父母与婚生子女、收养登记与收养效力等。
编辑于2023-11-04 11:06:36家庭制度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
概念:指父母对子女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不因离婚而消除
教育
保护
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内容: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具体包括: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父母所有。
成年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年老父母赡养费请求权行使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只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条件。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
注意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禁止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父母。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
基于分娩的事实:分娩之母为母亲;分娩之母的丈夫是父亲
婚生子女的否认
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制度
存在推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
否认的原因
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否认的主体
各国民法规定不一致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子女无权否认亲子关系)
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
各国法律有时效限制。德国为2年
时效起算点
各国也不一致
我国法律未规定
受欺诈人抚养费的返还(我国法律未规定)
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欺诈人返还抚养子女费用
人工生育的子女
概念: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将精子和卵子培育成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人工生育方式
同质人工授精:精子和卵子来自夫妻双方
异质人工授精:精子、卵子中,有一种来源于第三方,或者均来源于第三方
代理母亲,又称借腹生子。我国法律禁止代孕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视为婚生子女
亲子关系认定:“夫妻一致同意”原则
收养概述和收养成立实质要件
概述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送养人并非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
被收养人是指通过收养与收养人建立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
收养特点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能创设特定身份关系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收养行为创设的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最重要的区别)
成立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前,公告查找,公告之日起满60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包括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的兄姐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出外勤。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关于收养条件的放宽限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可以为送养人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40周岁以上年差的限制。
收养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其他收养条件与国内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相同。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无生育数量的限制
也没有收养数量的限制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限制。
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登记与收养效力
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对收养关系的作用
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程序
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亲子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消效力
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姓氏的更改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特殊情形下,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被收养人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自行恢复
对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是否恢复,协商确定
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和抚养费义务
成年养子女应对“两无”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养子女应补偿抚养费
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
非婚生子女:指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
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历史演变
中国封建时期:奸生子、婢生子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儿子的一半
近代社会: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但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如英国普通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亲不负有抚养义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有了很大改善。但就世界范围来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改善的时间先后与程度,各国情况很不相同
我国: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民法典未规定)
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者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方式
婚姻准正
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法院强制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方式
自愿认领/任意认领
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大陆法系)
强制认领(我国民法典)
原因
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与其有血缘关系
已婚所生子女,生母指认该子女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认领
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同等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利益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人:生父母双方
生活方式:与因父母离异而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方式相同
申请主体: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母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
申请理由:正当,有必要证据加以证明
继父母与继子女
概念
继子女: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继父母: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
情形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法律地位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
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者生母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与收养自己的养父或者养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继父母子女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形成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条件
生父或者生母再婚事实
继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教育。
继母或者继父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义务事实的标准
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一般采用第1种观点)
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的抚养费
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不要求负担抚养费用。
只要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即可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终止而自然解除
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终止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此时是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
继母或者继父对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除例外的解除情形
继子女未成年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继子女已经成年
协议或者诉讼解除的情形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
继父或者继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人身安全保护令
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子主题
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强制性手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也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的关系的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谁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与特定情形下的代为申请人
具体而言
当事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哪里申请
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作出时间: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
作出方式:裁定
不服裁定的救济手段: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5日内)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鉴定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过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受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信号。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措施有哪些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信息。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子主题
不离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当事人可以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直接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期限
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交钱吗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免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构成犯罪: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制度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
概念:指父母对子女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子女抚养费请求权
不因离婚而消除
教育
保护
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内容: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照料,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具体包括: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父母所有。
成年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年老父母赡养费请求权行使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只以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条件。
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
注意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禁止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父母。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
基于分娩的事实:分娩之母为母亲;分娩之母的丈夫是父亲
婚生子女的否认
指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否认推定的婚生子女为自己子女的制度
存在推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可能
否认的原因
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
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
否认的主体
各国民法规定不一致
我国民法典规定: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子女无权否认亲子关系)
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
各国法律有时效限制。德国为2年
时效起算点
各国也不一致
我国法律未规定
受欺诈人抚养费的返还(我国法律未规定)
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欺诈人返还抚养子女费用
人工生育的子女
概念: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将精子和卵子培育成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人工生育方式
同质人工授精:精子和卵子来自夫妻双方
异质人工授精:精子、卵子中,有一种来源于第三方,或者均来源于第三方
代理母亲,又称借腹生子。我国法律禁止代孕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视为婚生子女
亲子关系认定:“夫妻一致同意”原则
收养概述和收养成立实质要件
概述
概念: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送养人并非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
被收养人是指通过收养与收养人建立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是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人
收养特点
收养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能创设特定身份关系
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收养行为创设的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最重要的区别)
成立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前,公告查找,公告之日起满60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包括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的兄姐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出外勤。
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30周岁
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关于收养条件的放宽限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为被收养人。
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可以为送养人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有40周岁以上年差的限制。
收养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其他收养条件与国内公民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相同。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无生育数量的限制
也没有收养数量的限制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限制。
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登记与收养效力
收养登记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对收养关系的作用
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程序
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亲子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消效力
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子女姓氏的更改
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特殊情形下,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被收养人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对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自行恢复
对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是否恢复,协商确定
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和抚养费义务
成年养子女应对“两无”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养子女应补偿抚养费
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演变
非婚生子女:指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
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历史演变
中国封建时期:奸生子、婢生子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儿子的一半
近代社会: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但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如英国普通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亲不负有抚养义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有了很大改善。但就世界范围来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改善的时间先后与程度,各国情况很不相同
我国:与婚生子女有同等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我国民法典未规定)
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者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方式
婚姻准正
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法院强制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方式
自愿认领/任意认领
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
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大陆法系)
强制认领(我国民法典)
原因
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与其有血缘关系
已婚所生子女,生母指认该子女生父为其丈夫以外第三人而遭否认时,生母可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认领
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同等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利益保护原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人:生父母双方
生活方式:与因父母离异而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方式相同
申请主体: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母亲、成年的非婚生子女
申请理由:正当,有必要证据加以证明
继父母与继子女
概念
继子女: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继父母: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
情形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法律地位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
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者生母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消灭,与收养自己的养父或者养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继父母子女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形成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条件
生父或者生母再婚事实
继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教育。
继母或者继父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义务事实的标准
理论上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一般采用第1种观点)
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的抚养费
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不要求负担抚养费用。
只要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即可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婚姻终止而自然解除
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婚姻终止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此时是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
继母或者继父对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或者继母履行赡养义务
除例外的解除情形
继子女未成年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继子女已经成年
协议或者诉讼解除的情形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
继父或者继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人身安全保护令
概念: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子主题
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强制性手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质是施暴人对受害人的控制。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也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的关系的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谁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与特定情形下的代为申请人
具体而言
当事人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哪里申请
管辖法院: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作出时间: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
作出方式:裁定
不服裁定的救济手段: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5日内)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有哪些
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鉴定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过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受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信号。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措施有哪些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信息。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子主题
不离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当事人可以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直接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期限
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交钱吗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免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构成犯罪: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