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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包含第一至四编所有知识点和章节,需要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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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的划分
1.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地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 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1. 古希腊的习惯法
2. 罗马法
3. 中世纪(独立的法学消失)
4. 中世纪后期复兴罗马法,注释法学派(又称博洛尼亚学派)出现
5. 13、14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 17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7. 18世纪末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8. 20世纪初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社会法学派适时问世
9.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各大法学派出现,法学振兴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1. 夏、商、周时期,出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
2.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法、墨、道作出贡献
3. 汉-清,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唐律疏议》
4. 清末-民国,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戊戌变法,民主共和制
5.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三、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
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
1. 概念: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 内容
a. 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b. 各种法学方法 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二、阶级分析方法
概念: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概念: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概念: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五种方法
1. 社会调查方法(最基本方法)
2. 历史研究方法
3. 比较研究方法
4. 逻辑分析方法
5. 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简况
1. 出现:中国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是清末民初出现的
a. 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设立法律学门
b. 1906年建立北洋法政学堂
c. 引进初创(1949-1957)
d. 遭受挫折(1958-1966)
e. 恢复重建(1978-1991)
f. 改革发展(1992 - 至今 )
2. 从形式上分类
a. 普通法学教育
b. 成人法学教育
3. 从层次上分类
a. 中等专科教育
b. 高等专科教育
c. 本科教育
d. 研究生教育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公民人格和公民能力)
1. 主体意识
2. 权利意识
3. 参与意识
4. 平等意识
5. 宽容态度
6. 法治观念
7. 义务(责任)观念
8. 理性精神
9. 人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 思想素质
a.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
b. 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c.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d. 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 文化素质
a. 广阔的知识背景
b. 工具性技能
c. 人际沟通能力
3. 身体心理素质
a. 正当的动机和兴趣
b. 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
c. 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
d. 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法律职业素质)
1. 法律思维能力(核心)
a. 准备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b. 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c. 法律推理的能力(最能体现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
d. 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2. 法律表达能力
a. 口头表达能力
b. 书面表达能力
3. 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分析、选择、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 法理学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2. 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1. 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1. 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2. 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1. 法是什么
2. 法应当是什么
3. 法为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4. 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5. 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1. 科学形象的确立
2. 实践指向的增强
3. 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 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 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
6. 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二)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 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2. 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3. 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4. 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通过联系和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
5. 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6. 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 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a. 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b. 法律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2. 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 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 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
2. 叙述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1. 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
2. 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3. 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
1. 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
2. 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3. 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
1. 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 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 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1.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2. 依法执政观
3. 和谐法治观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1. 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
2. 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
3. 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 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5. 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而且看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6. 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7. 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一、古今汉语中的“法”、“法律”
1.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2.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二、法的阶级本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的本质
1. 法是“意志”的体现
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特殊规范性)
1.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3.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4.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性)
1.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2.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a. 从法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b. 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普遍适用性)
1.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1.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2.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四节: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的原理
1. 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作用的实质)
2.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3. 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一)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二)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三)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四)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五)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六)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三、法的局限性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 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4. 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1.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2. 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3.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5.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渊源
6.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 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2. 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1. 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2. 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
3. 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4. 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 规范性法律文件
a. 定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种总称,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b. 特征:①规范性;②强制性;③公开性;④一般性
2.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a. 定义: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b. 特点
①是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即不是针对一般事物
②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③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c. 分类
①是指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具体案件所作的司法解释等
②是指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③是法律主体为了依法实现某种法律的结果,而一方、双方或多方就特定事项共同作出的书面记载或达成的特定协议
3.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 习惯法
2. 判例法
3. 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 宪法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 地方性法规
按宪法规定的权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 自治法规
6.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 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 习惯
2. 政策
3. 判例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1.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是法律法规的总称
二、公法与私法
1.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
2. 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法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1.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根本法与普通法
1.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2. 普通法:是相对宪法而言,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
六、一般法与特别法
1.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定义: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区别
1. 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2. 法的效力重点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范畴; 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三、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时间效力
1. 生效时间
a.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b. 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或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c. 到达期限生效
2. 终止生效
a. 明示终止
b. 默示终止
3. 溯及力
a. 定义: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b. 我国基本上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从新法
(二)法的空间效力
1. 域内
a.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
b. 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
c.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和澳门分别有效
2. 域外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 属人主义原则
含义: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
2. 属地主义原则
含义: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3. 保护主义原则
含义: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4. 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综合主义原则” 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行为效力
a. 对我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内在内、内在外)
b. 我国法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外在内、外在外)
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一)法的效力冲突: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1. 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其创制的法律文件的等级就高
2. 制定的程序严格,其法律的效力等级在多数情况下就高
(二)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适用原则
1. 根本法优于一般法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条件:同一位阶)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条件: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三)特殊方法
1. 依法裁决
2. 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3. 进行备案与审查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一、法的要素的定义
(一)定义: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二)特征
1. 个别性和局部性。 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2. 多样性和差别性 组成法律的要素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要素具有差别性
a. 法律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
b. 相同种类的法律要素又可以有多重不同的个性
3.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法律要素质量的优劣通常是衡量法律合理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法的要素的分类
1. “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2. 规则模式,即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一)定义: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法律概念的三大功能
1. 表达功能
2. 认识功能
3. 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一)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
1. 涉人概念
2. 涉事概念
3. 涉物概念
(二)按法律概念的功能来分
1. 描述性概念
2. 规范性概念
(三)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来分
1. 确定性法律概念
2.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四)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来分
1. 一般法律概念
2. 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定义: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1.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3. 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1. 规范性规则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2.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四)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1. 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2.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
第四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一)定义: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二)作用
1.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对事及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二)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三)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 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 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 严格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释义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特点
1.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
(一)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1.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2. 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1.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2. 联系
a. 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b. 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c. 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三)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1. 区别
a. 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b. 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所依据的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c. 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2. 联系
a. 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b.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大体一致的
(四)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点
1. 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2. 某一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即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 整体性原则
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2. 均衡原则
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使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
3. 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释义
1.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
1. 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2. 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3. 法定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4. 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
1. 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 普通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1. 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2. 特殊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四、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
1.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
2.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五、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
1.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2.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
1. 个体权利和义务
2. 集体权利和义务
3. 国家权利和义务
4. 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1.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 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以权利为本位
1.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所以,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4.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第九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2.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 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一)动机
所谓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二)目的
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三)认知能力
1. 认知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2. 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一)行为
1. 行为是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2. 行为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法律行为主体作用于对象(包括其他主体、动物、物体、权利、关系、利益、秩序、整个社会)的中介及方式。没有任何外在行动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人的意志或意思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之世界(对象)产生影响,它才能成为法律调整(指引、评价、约束或保护)的对象
(二)手段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三)结果
1.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
2. 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责任的界限和范围
3.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的标准
a. 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b. 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分类
1.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a. 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 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c. 国家行为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a. 单方行为,又称作“一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b. 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a. 自主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b. 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的分类
1.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a. 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b.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2.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a. 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
b. 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进行的分类
1.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a.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主行为与从行为
a. 主行为是指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b.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的分类
1.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a.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 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a.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b.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 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a. 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b.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释义
1. 定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征
a.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b.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c.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2. 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1.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
2.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1. 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1.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2.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二)组织
组织是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被称为法人
(三)国家
国家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一)权利能力
1.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2.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3.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二)行为能力
1.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a. 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 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3. 公民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不同
a.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b.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1. 定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2. 特性
(一)客观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二)有用性
只有对人有价值的事物,即能够满足人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事物
(三)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四)法律性
a. 通常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b. 法律的变动会引起法律关系客体的变动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二)人身、人格
(三)智力成果
(四)行为
(五)信息
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a. 法律规范
b. 法律事实
2.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1.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二)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作的分类
1. 肯定式法律事实
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2. 否定式法律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三)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
一、法律责任的语义
(一)责任的语义
(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1.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2.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3.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1.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3. 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
(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三)损害结果
1.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2. 损害结果具有侵害性,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
3. 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三)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四)违宪责任
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3.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 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 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不仅要确认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且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且要确认这一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其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 基本含义: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2. 内容
a.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b.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c. 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
1.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3.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惩罚
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1. 民事制裁
2. 行政制裁
3. 刑事制裁
4. 违宪制裁
(二)补偿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1. 民事补偿
2. 国家赔偿
(三)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1.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2.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a. 时效免责
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b. 不诉免责
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c. 自首、立功免责
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d. 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e.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f. 自助免责
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g. 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1. 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最主要的是“关系”,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2. 要点
a.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b.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c.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d.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e.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f.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 分工
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
2. 抑制
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3. 导向
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
4. 缓解
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5. 感染
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发展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一)程序的分化
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
(二)对立面的设置
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三)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
1. 程序的预设性
2. 程序设置的中立性
3. 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四)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五)理性对话和交涉
(六)信息充分和对等
(七)公开
(八)及时和终结性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一)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1. 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
2. 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
3. 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
(二)增进效益和福利
1. 效益和福利的增进应当也是程序要促进的实体目标之一,只是这种目标更多具有功利性
2. 效益和福利的增进不能成为凌驾于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正义价值之上的价值
(三)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
(四)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做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
(五)对尊严的尊重
1. 是正当程序内在的独立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
2. 正当程序对尊严的尊重是正当程序内在道德性的根据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1.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a. 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b. 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c. 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 立法体制的分类
a. 单一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
b. 复合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c. 制衡立法体制
制衡立法体制则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1.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2.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3. 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4. 多类结合,指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立法是动态的和有序的事物,是具有阶段性、关联性、完整性的活动过程
(一)立法准备
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二)由法案到法
1. 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这一系列正式的立法活动所构成的立法阶段
2. 主要内容
a. 提出法案
b. 审议法案
c. 表决法案
d. 公布法
(三)立法完善
1. 一般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的和适合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的立法阶段
2. 主要内容
a. 立法解释
b. 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
c. 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四)公布法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概述
(一)立法原则的含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提现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1. 就国家或中央立法而言
a. 最高立法原则
b. 统揽大局原则
c. 模范立法原则
2. 就地方立法而言
a. 需要实行地方立法和可能实行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
b. 本地立法特色和国家立法大局相结合原则
c. 自主立法和执行立法、补充立法和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原则
1.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 从《立法法》的规定看,中国立法应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则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法治原则
1. 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 《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今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也突出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特色
(三)民主原则
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原则
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要素
1. 守法的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a.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c.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 守法的范围
a. 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
b.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等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条件
(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
第二节: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一)执法的含义
1.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 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
(二)执法的特征
1.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2. 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
4. 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5. 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二、执法类别
(一)行政机关的执法
1. 政府的执法
2. 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1. 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
2. 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3. 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三)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三、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三)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第三节: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司法的特征
1. 专属性
这项权利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
在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程序性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类法定诉讼程序,这些诉讼程序法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3. 专业性
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4. 权威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一)人民法院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
2. 专门人民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业法院、海事法院等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 专门人民检察院
3. 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三、司法的原则
(一)司法法治原则
1. 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司法平等原则
1. 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1. 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司法责任原则
1.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2.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司法公正原则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第十八章:法律职业
第一节:法律职业概述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二)特征
a. 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b.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c.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d. 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
二、法律职业的形成
第二节:法律职业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
1. 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
2. 法律语言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
a. 所谓交流功能,是指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同行之间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交流,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烦琐与不一致性
b. 所谓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二、法律职业的思维
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的自然理性,而是一种经过专门训练而得到的“人为理性”
三、法律职业的知识
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四、法律职业的技术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五、法律职业伦理
1.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2.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第三节:法律职业制度
一、法律教育制度
1. 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形成是以法律教育的出现为前提的
2. 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
3. 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引导法律教育的方向
4. 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五、法律职业机构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一)概念: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二)特征
1. 专业性
2. 法律性
3. 实践性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1.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2. 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 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第二节: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二、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一)演绎推理
1.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 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三、辩证推理
(一)概念: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二)辩证推理产生于下列具体情况
1.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2. 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
3. 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
4. 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三)优劣
1. 长处: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
2. 短处: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
(四)需要说明的是,辩证推理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必然的、必须的。因此,这是一个无从选择的问题。所需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对司法活动中的辩证推理加强监督,以防司法权的滥用
第三节: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2.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3.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 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b.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c.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a.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a. 审判解释
b. 检察解释
c. 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
(二)合理性原则
1. 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2. 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3. 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4. 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一般解释方法
一般解式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
(二)特殊解释方法
1. 依据解释尺度所作的划分
a. 字面解释
b. 扩充解释
c. 限制解释
2. 依据解释的自由度所作的划分
a. 狭义解释
b. 广义解释
第四节: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二、法律论证的方法
(一)“正确”的标准
(二)达致“正确”的方式
(三)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1. 一般规则: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规则
2. 特殊规则:法律论证的特殊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活动各自应该遵循的规则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2.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
3. 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相互融合再逐渐分离的过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1. 产生方式不同
a. 原始习惯是自发形成
b. 法是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 体现本质不同
a. 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b. 法体现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
3. 适用范围不同
a. 原始习惯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员,遵循“属人主义”原则
b. 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4. 调整内容不同
a. 原始习惯调整习惯
b. 法调整权利和义务
5. 实施方式不同
a. 原始习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b.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
6. 历史使命不同
a. 原始习惯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
b. 法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政治倾向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 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
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1. 共同特征: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确立封建等级关系,维护专制王权,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刑法残酷野蛮
2. 中西差别
a. 中国封建制法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伦理性;西欧封建制法一般以基督教神学为指导,具有宗教性
b. 中国封建制法从一开始就以统一的成文法典形式出现,具有封闭性;而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
c. 中国封建制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在西欧,君主的权力只是到封建社会末期才处于最高地位
d. 中国封建制法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西方封建制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e. 中西封建社会在司法体制上也存在着不同
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 契约自由原则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1. 法系的概念
a. 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
b. 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c. 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a. 判例地位的差别
b. 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c. 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
d. 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
四、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 孕育阶段
2. 确立阶段
3. 初期发展阶段
4. 新时期发展阶段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1. 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 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经由民主立法程序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 从生产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 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 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 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 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十四章:法律演进
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
一、法律演进的内涵
1. 法律演进意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2. “法律发展”也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法律演进的类型
1. 模式上:进化论和建构论
2. 道路上:本土化和国际化
3. 动力来源上:内源型和外源型
三、法律演进的基本规律
1. 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它们是决定和推动法律演进的最终力量
2.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律演进体现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适用程序与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质(实体)公正到特别追求形式(程序)公正,这样一个长期的、缓慢的发展过程
3. 从法律内容及其价值蕴涵来看,法律演进体现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与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转型过程
4. 综合来看,法律在演进过程中,其根本的动力的确在于一个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进化和发展,但也离不开外部环境因素的推动
5. 在形式上,法律演进体现为独立法律体系从自我确证的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的多元法律体系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演进、发展过程
6. 在具体途径上,法律演进体现为对于历时性的由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的自觉与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现存法律的借鉴或者移植以及立足于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7. 在法律演进的推动力方面,宗教是一个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1.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2. 法律继承的特点
a. 在法律演进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演进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b. 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继承的原因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1. 法律技术、概念
法律技术是指制定、执行、解释、适用法律规范的各种方法
2. 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1.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 法律移植的范围
a. 外国的法律
b. 国际法律和惯例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
(一)法律移植否定论
(二)法律移植肯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1. 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 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 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1. 法律移植的类别或主要形式
a. 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b. 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c. 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2. 法律移植需要注意
a. 要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要对受体进行必要的机理调适,以防止移植之后出现被移植的“组织”或“器官”变异
b. 要注意外来法律的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
c. 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d. 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即移植国外法,无论是某一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都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前瞻世界法律演进和发展的趋势
第四节:法制改革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1.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2. 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 法律继承是“古为今用”,法律移植是“洋为中用”,它们都以法律的既有存在为前提
2. 法律继承可以使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制文明的历史连续性,使新的法律制度在既往法制文明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
3. 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两种基本模式,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由一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所决定的新的法律上层建筑取代旧的法律上层建筑,属于质变;法律的继承、移植和改革则属于量变
4. 法制改革也是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前提
5. 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法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和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 中国的法制建设尚未完成
2. 法制改革是使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必要的制度创新机制
3. 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尚未完成,这需要法制改革的支持
4. 法制改革与法制现代化是等值的概念,要建立现代化的国家,也必须进行法制改革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政法体制的改革
1. 核心在于真正全面确立法律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与最高权威,整个社会一体遵循“法律的统治”
2. 要真正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3. 要真正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和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和机构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
4. 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其核心内容乃是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司法权统一但各级司法机构彼此相互独立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司法官员彼此平等独立
(二)法律体系的重构
1. 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2. 要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三)法律精神的转换
1. 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
2. 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
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全球化概论
一、全球化释义
全球化就是世界上各个民族的相互联系与彼此依赖不断增长的历史过程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和推动力
全球化趋势在经济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正在推动一个全新的全球社会的形成
二、全球化理论
(一)西方的全球化理论
(二)中国的全球化理论
1. 全球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2. 全球化既给各国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 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全球化的理想图景
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一、法律现代化
(一)法律变得更加密集
(二)法律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三)权利话语成为主流法律话语
二、法律国际化
(一)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二)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三、法律全球化
(一)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二)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三)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四、法律区域化
(一)区域化释义
区域化运动表现为位于特定地区内的若干国家为了追求共同的经济、政治、军事利益而建立起或松散或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或组织的国际势力
(二)法律区域化的基本特征
1. 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
2. 区域共同体政治法律机构的建立
五、法律本土化
(一)本土化释义
(二)法律本土化的基本表现
1. 复兴传统法律文化
2. 利用本土资源
3. 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