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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物权法-担保物权(抵押权为单独一张)。担保物权指在民事活动中,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 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
编辑于2021-03-24 19:17:55担保物权
概述
概念:指在民事活动中,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 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
使用权:使用价值:必须以占有为前提。
担保物权
价值权:交换价值:值多少钱。
特点/属性
从属性
成立上
内容,范围上
效力上
消灭上
转让上
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优先受偿权。
债权是否被分割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被部分履行,对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如果担保物发生部分灭失,则未灭失的担保物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
物上代为性
债权到期:优先受偿
债权未到期:提存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
设立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担保合同自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合意之时成立并生效。
物权效力自完成公示方法而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因法律规定
因继承
因取得时效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
混合担保: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的情形。
混合担保时的债权实现顺序:约定优先! ①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第一优先级) ② 第三人的物保与保证平等实现:连带担保责任(第二优先级) ③ 物保人与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但保证有权向其他的担保人追偿
流质契约的禁止
概念: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抵债。
特点:① 流质契约的约定时间点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② 约定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不经清算程序以物抵债。
例外:当铺质权(营业质权)
抵押权
单独
质权(质押权)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动产质押 + 权利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转移质物占有(现实占有)
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转移占有:① 占有改定不产生质权设立的效果② 权利质押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未背书“质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类
动产质权
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质权合同应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使不存在质押合同,如确已发生质物的占有移转,亦可认定质押合同成立。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1.时效取得。2.继承取得。3.法定取得
效力
质权人权利
(1)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
(2)优先受偿的权利。
(3)收取孳息的权利。
(4)保全质物的权利。
条件:①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②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 人。
符合上述条件,则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替代担保。②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5)物上代位权
(6)转质权(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
(7)处分权 A.转让质权。与主债权结合。 B.随同主债权一并质押。成立债权质。 C.抛弃质权。
(8)保护质权的权利 ①物权请求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
(9)费用偿还请求权 就保管质押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出质人请求偿还。
质权人义务
不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
保管质押财产
返还质押财产
出质人权利
(1)质物的收益权。出质人可以依与质权人的特别约定,而享有对孳息的收取权。
(2)质物的处分权。限于法律处分且只能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
(3)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
出质人义务
损害赔偿
偿还必要费用
出质人在特定情况下负有增加担保义务
权利质权
概念: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性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特殊的公示方式: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
概念: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 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① 产生的法定性② 内容的法定性③ 适用范围的法定性④ 效力的法定性
成立要件
①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例外:紧急留置权)
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③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商事留置权)
分类
紧急留置权: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的履行尚未届至,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皆为企业,且债权人在营业活动中占有债务人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被担保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符合其他成立要件,则可设立留置权。
效力
留置人权利
① 占有留置动产(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② 法定宽限期届满后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宽限期);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③ 收取留置孳息的权利
④ 为保管之目的使用留置物
留置人义务
① 妥善保管留置物
②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③ 经债务人请求及时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