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思维导图
关于法理学思维导图,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包含法的要素、法的效力等。
编辑于2023-11-08 15:08:06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理三言
XX受XX的影响
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仅仅、只
一、法的概念
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阶级性(物质性、阶级性)
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识和共同意识,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个成员意志的简单想加
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个人)
指引作用
自己
评价作用
他人
法官判案
教育作用
大家
预测作用
对方
强制作用
违法者
社会作用
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
法的局限性
“以法律为中心”
“法律万能论”“法律无用论”
四、法与道德的区别
五、法的价值
优点
主要价值
自由
最本质的价值,最高的价值目标;同时是限度的、范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正义
平等对待、保护弱者,司法裁判
秩序
基础价值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基本价值(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和利益)
个案平衡原则
保护弱者,特事特办
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要追责
法的价值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好不好,对不对,有评价
事实判断
有没有,是不是,有描述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由法律概念组成
法的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概念和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概念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在XX条件下
行为模式
干XX事;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
被动承担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三者组成,缺一不可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划分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
①命令式规则:必须干
②禁止性规则:不能干
权义复合规则
都有
按照规则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确定性规则“99%的法律文件”
委任性规则:主体
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能不能商量)
强制性规则(不能)
任意性规则(能)
二、法律原则(宏观的,抽象的)
概念
种类
公理性原则: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
政策性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才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满足起一即可使用原则
三、法律概念
有特有的,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也有日常的“自然人”“婚姻”
法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
没有明定法效力,但有法律说服力;可作参考。如裁判文书
正式渊源
具有明定的法效力,可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
宪法:最高法、根本法、母法
不是基本法也不是非基本法
法律
法律
广义
一切规范性法文件
狭义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发文件
区分是否为基本法:看制定主体
基本法:全国人大
立法法新增:可以授权全人常制定基本法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织法、诉讼法
非基本法:全人常
修改主体
基本法:闭会期间全人常,原则不能相抵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全国人大修改
非基本法:全人常
监察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不得相抵触。全人常有权撤销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
30日全人常备案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行政规章
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州、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市受限,省不限
规章:规定、办法
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务委员会
报全人常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受限
须报省、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一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领导:常委二选一,政府当头领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制定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变通,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
事前审查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
二批准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人常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
正式渊源位阶冲突的解决
上位优于下位
特别优于一般
新法由于旧法
同一位阶
根本优于普通
法律解释
种类
正式解释
①立法解释
全人常(无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③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地方政府作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解释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结论不一定对
设证推理
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
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对事效力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什么事都有效
空间效力
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特殊情况包括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符合一定条件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时效: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新法与旧法冲突
法的溯及力
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刑罚》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关系(难点)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条件
①法律规范:提供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①社会事件:革命、战争
②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
人做的事
法律+事实
种类
基于合法行为产生
调整性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实体调整一主
基于违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
程序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程序保护二从
根据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平等
横向法律关系
民法(私主体)
不平等
纵向法律关系
行政法
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核心
具有合法性
社会关系包含法律关系
体现国家意志
判断是否是法律关系
①有无法律依据
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法的实施
①法的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法的适用
③法的遵守
一切主体
法文件
非规范性法文件
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比如判决书,只是个案效力
规范性法文件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
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理三言
XX受XX的影响
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仅仅、只
一、法的概念
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
阶级性(物质性、阶级性)
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识和共同意识,而不是其内部各派别、个成员意志的简单想加
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针对个人)
指引作用
自己
评价作用
他人
法官判案
教育作用
大家
预测作用
对方
强制作用
违法者
社会作用
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
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
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
法的局限性
“以法律为中心”
“法律万能论”“法律无用论”
四、法与道德的区别
五、法的价值
优点
主要价值
自由
最本质的价值,最高的价值目标;同时是限度的、范围的,法无禁止即自由
正义
平等对待、保护弱者,司法裁判
秩序
基础价值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基本价值(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高于非基本价值(效率和利益)
个案平衡原则
保护弱者,特事特办
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要追责
法的价值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
好不好,对不对,有评价
事实判断
有没有,是不是,有描述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被区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由法律概念组成
法的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概念和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概念
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相应后果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在XX条件下
行为模式
干XX事;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
被动承担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三者组成,缺一不可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划分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
①命令式规则:必须干
②禁止性规则:不能干
权义复合规则
都有
按照规则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
确定性规则“99%的法律文件”
委任性规则:主体
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能不能商量)
强制性规则(不能)
任意性规则(能)
二、法律原则(宏观的,抽象的)
概念
种类
公理性原则: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
政策性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穷尽法律规则,才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满足起一即可使用原则
三、法律概念
有特有的,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紧急避险”也有日常的“自然人”“婚姻”
法的渊源
非正式渊源
没有明定法效力,但有法律说服力;可作参考。如裁判文书
正式渊源
具有明定的法效力,可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
宪法:最高法、根本法、母法
不是基本法也不是非基本法
法律
法律
广义
一切规范性法文件
狭义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发文件
区分是否为基本法:看制定主体
基本法:全国人大
立法法新增:可以授权全人常制定基本法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组织法、诉讼法
非基本法:全人常
修改主体
基本法:闭会期间全人常,原则不能相抵触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全国人大修改
非基本法:全人常
监察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不得相抵触。全人常有权撤销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
30日全人常备案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行政规章
制定主体
部门规章(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州、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市受限,省不限
规章:规定、办法
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务委员会
报全人常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受限
须报省、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一批准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领导:常委二选一,政府当头领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制定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变通,但不得违背基本原则
事前审查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人常批准后生效
二批准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人常批准后生效
三批准
正式渊源位阶冲突的解决
上位优于下位
特别优于一般
新法由于旧法
同一位阶
根本优于普通
法律解释
种类
正式解释
①立法解释
全人常(无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③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地方政府作出解释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解释
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任意解释
方法
文义解释
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结论不一定对
设证推理
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
效力范围
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对事效力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什么事都有效
空间效力
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特殊情况包括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符合一定条件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时效: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失效:新法与旧法冲突
法的溯及力
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刑罚》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关系(难点)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条件
①法律规范:提供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
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①社会事件:革命、战争
②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
人做的事
法律+事实
种类
基于合法行为产生
调整性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实体调整一主
基于违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法律关系
程序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程序保护二从
根据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平等
横向法律关系
民法(私主体)
不平等
纵向法律关系
行政法
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核心
具有合法性
社会关系包含法律关系
体现国家意志
判断是否是法律关系
①有无法律依据
②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法的实施
①法的执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法的适用
③法的遵守
一切主体
法文件
非规范性法文件
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比如判决书,只是个案效力
规范性法文件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