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构清晰,可快速查找要对应情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图掌握2021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一图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框架,方便查询和指引。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本)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
处分原则
1.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2.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 实事求是
4. 民主集中制
5.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适用范围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纪律与纪律处分
处分对象
党员个人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党组织
改组
解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从轻处分
减轻处分
从重处分
加重处分
合并处理
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的处分规定
共同违纪处理
集体违纪处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
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
浪费国家资财等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概要
违法但不犯罪的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
先作党纪政务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2.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的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
纪法衔接条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处理规定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处理规定
违纪党员死亡的处理规定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其他概念解释
主动交代
直接经济损失
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分则(六大纪律)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I. 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第44条)
II.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第45条、46条、47条)
III.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第48、49、50、53条)
IV. 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第51、52、55、56条)
V. 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等行为(第57、58条)
VI. 利用民族、宗族、宗教等搞分裂对抗行为(第59、60、61、64条)
VII. 不坚定理想信仰等行为(第62、63条)
VIII. 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第65、66条)
IX. 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行为(第67、68、69条)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I. 违反“四个服从”原则等问题(第70、71、72条)
II.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行为(第73条)
III. 搞非组织活动行为(第74、75条)
IV. 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行为(第76、77、80条)
V. 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第78、79条)
VI.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第81、82、83、84条)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I. 以权谋私行为(第85、86、87条)
II.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第88、89、90、91、92、93条)
III. 违规从事营业活动行为(第94、95、96、97、98条)
IV. 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第99、100条)
V. 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第101、102、103、104条)
VI.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第105、106、107、108、109条)
VII. 权色交易等行为(第110、111条)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I.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12条)
II.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第113)
III. 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第114条)
IV.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第115条)
V.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116条)
VI. 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第117条)
VII. 危而不救行为(第118条)
VIII.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第119条)
IX. 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第120条)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I. 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121条)
II.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第122条)
III. 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123条)
IV. 不负责任致使管理人员叛逃、出走行为(第124条)
V. 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第125条)
VI.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第126条)
VII.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插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活动行为(第127条)
VIII.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应当保密的内容以及私自留存涉密资料行为(第128条)
IX. 违反考试、录用工作规定行为(第129条)
X.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第130条)
XI.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和擅自变更路线行为(第131条)
XII.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以及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行为(第132条)
XIII.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第133条)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I.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第134条)
II.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第135条)
III. 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第136条)
IV.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第137条)
附则
解释权归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旧兼从新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