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初级会计职称必备,经济法基础第一章。基础课程每本书开篇都有总论,总论无论长短都是对这门学科最高度的概括和总结。一般会提出若干规律性的论断。总论指导各论,各论又丰富总论,这样,你背书就有了头绪,也就能做到纲举目张,执简御繁。
编辑于2021-03-30 18:27:34总论
法律关系
总述
法律关系
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事实
主体
组织
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国家
自然人(公民)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对精神状态异常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客体
物
人身,人格
非物质财富
行为
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和基础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本质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的形式
种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 判例不属于法的形式
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法的适用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裁决(采用部门规章由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 根据授权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常委会
法的分类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当事人主动承担
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 税务处罚的具体形式,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分
警告,记大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 最严厉的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延缓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横向关系经济纠纷,民事争议纠纷 民告民
民事诉讼
公开审理
适用范围
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不适用,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特别程序或公民失踪、死亡
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制
独任制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过程公开
审判结果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不公开情形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
一般情况
不服第一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超过期限没有上诉的,发生效力 二审是终极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一审终审
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发现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再审程序
调解制度
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调解书
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就原告
不在国内 对失踪的人 对监禁的人
专属管辖
不共产引起的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因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法院 因继承遗产,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协议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原告可选择一个
选两个,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
时效期满,丧失胜诉权
由义务人主动提出抗辩
期间以及计算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确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受到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最后六个月内 效果: 期间暂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发生时间:诉讼时效进行中 效果: 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清零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
不公开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机构
1,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 2、独立于行政机关, 3、仲裁委员会相互独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内容
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
合同的变化,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异议
自由选择,不一致,选人民法院 首次开庭前
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的回避
开庭
不公开
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裁决作出
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途径选择
横向或纵向
或裁或审
申请仲裁前提
存在有效协议
仲裁自愿原则
首次开庭前
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一裁终局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途径
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纠纷 民告官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
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权利
管辖
两个上级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的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
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再向他们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特殊规则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
所属税务局
申请
时间
60日
形式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费用
不收
行政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
审查
对申请人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不开庭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两名以上
听证程序
审查范围
申请的退回
在复议决定之前撤回,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
决定期限:60日+30日
决定类型
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有权处理,30日
无权处理,7日内逐级转送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
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法院不受理公民……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最终裁决具体行政行为
附带审查
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程序
起诉和受理
法定复议期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期限
议后再诉
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起诉形式
起诉状
困难的,口头起诉
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可调解,例外: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审理依据
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第一审裁,10日内
途径选择
选择
行政复议
大官关小管
行政诉讼
法院来管官
一般案件
或议或诉 议中不诉,诉中不议 议后可诉,诉后不可议
征税行为
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征税行为
对征税行为不服
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还不服,向人民法院
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