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再审程序2021.04.01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主要司法解释梳理,基本整理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知识点。
编辑于2021-04-01 14:42:47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法院启动再审
启动标准
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JD21)
启动机构
本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F198.1)
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F198.2)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ZL2.3)。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提出主体
当事人(F199)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JS375.1)
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的受让人(JS375.2)
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当事人(JS422)
提出对象(F199)
向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JD1)
例外: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JS376.1)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JS376.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JS379)
期限6个月(F205)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当事人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JS422)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作为案外人走执行异议程序且不服裁定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JS384)
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JD2)
申请材料要求
一般要求(F203)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具体要求(JS377)
(一)再审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必要记载事项(JS378.1)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其他要求(JS378.2)
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法院审查程序(F203)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JD4)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JS385)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审查组织(JD7)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调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JS397)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JS399)
再审审查的办理期限及处理结果 (F20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F199第二句)
程序干涉情形
再审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JS398)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JD17)
撤回申请或视为撤回(JS400)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JS401)
例外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仍应受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终结审查情形(JS402)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审查标准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F200)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JS387.1)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理由成立(JS388)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JS389)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里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JD9)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JS390)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按该条(JS422.1)
提出时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作为案外人走执行异议程序且不服裁定的,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S391)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JS392)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JD10)属于该情形
法律文书包括(JS393)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JS394)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F20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F202)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JS38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JS380)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JS381)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JS386)
对重复申请不予受理(JS383)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审查结果(JD11、16)
一般规定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JS395.1)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JD18第一句)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JD18第二句)
不符合规定
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
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
其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JS395.2)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审理法院的确定
一般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JD2.1)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F204.2)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F204.2)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可以指定原审法院再审情形(JD2.1)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基层法院审理(F204.2)
检察院监督启动再审
启动方式:上抗下,同级发建议(F208)
启动主体
按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级别区分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抗诉
同级检察院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中,法院应当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启动条件
发现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受理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JS413)
提出抗诉的
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JS414)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 (JS415)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JS417)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对抗诉的处理(F211)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确定再审审理法院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已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不得交其办理。
法院对检察建议处理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JS419)
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
即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抗诉活动中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F212)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F213)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JS421.1)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F210)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JS421.2)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F209)
适用情形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就此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JS418)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提出抗诉
提出检察建议
不予提出检察建议
不予提出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法院的确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审理法院的确定
一般规则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JD19.1)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
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ZL2.1第一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ZL2.1第二句):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ZL2.2)
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JD20)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ZL2.3)
必须提审的情形(无论是当事人申请、抗诉还是法院启动)(ZL3)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再审与执行的关系(F206)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F199第二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F206)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JS396)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F227))
时间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JS
裁定再审后
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JS424.1)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JS424.1)
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再审案件审理
审理程序
一般规定(F207.1)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并启动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其他小额诉讼再审判决不得上诉。(JS426)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F207.2)
开庭
一般应开庭审理(JS402)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JS403.1)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JS403.2)
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要追加。(JS422.2)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JS340)
再审的审理范围(JS405)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JS411)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ZL7第一句)
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ZL7第二句)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ZL7第三句)
终结审理(JS406)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诉(JS410))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可以裁定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JD24)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中的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的(JD25)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的(JS412)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
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审理结果
判决、裁定(JS407)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JS408)
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
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JD27第一句)
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ZL4第一句)
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ZL4第二句)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ZL4第三句)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JD27第一句)
可以
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
应当(JD27第一句)
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JD27第一句):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调解书(JS409)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JS420)
再审发回重审的处理(ZL8)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浮动主题
F=民事诉讼法(2012); JS=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 JD=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制定,2020年修正); ZL=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