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文的固定组成部分如下:
1、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构成。也可直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一份公文只有一个代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构成。
(1)机关代字是机关全称的简缩语,能够明确指代该机关。
(2)年份即发文的年度,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并置于六角形括号〔〕中,位于机关代字和序号之间。
(3)序号用于标注该年份内发布公文的序数:
①不加“第”,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②同一地区(县、市)不能有重复的发文字号
如“国发〔2010〕9号”,代表国务院2010年第9号发文。
3、公文标题: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个要素构成应简洁、明确,使人一目了然。
事由部分要能够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前面通常要加事由语“关于”。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任何情况下不得省略文种。
4、主送机关:也称受文对象,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
①下行文除批复外,一般有多个受文对象。
②上行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应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5、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承载公文的具体内容,体现发文的根本意图,是公文的核心所在。
其基本结构为:导语—主体—结语。
导语部分:简要说明制文的根据、目的或者原由。
主体:是公文正文最重要部分,是公文所要表达的主要问题及主张。
结语:是正文的结尾,应言尽意止,自然结篇。
6、成文日期:是公文形成的时间,即公文由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阿拉伯数字,不编虚位)
7、发文机关署名及印章,发文机关应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要求与署名机关相符。
8、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的上一行,二者间不加分隔线。
9、印发机关:
是负责公文印制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
印发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例如:2019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