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律逻辑学》:第三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法律逻辑学》 第三讲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内容包括:孟德斯鸠的理想、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可推导性。在最后整理了对于课程内容的相关思考,仅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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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孟德斯鸠的理想
有一天法律会非常完美,法官只要用眼睛看一眼就够了
法律的不确定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把法律原则视如毕达哥拉斯定理 那样无可争议与不可改变的观念是荒谬的。
英国丹宁法官感慨成文法变多
美国卡多佐“幸运或不幸的是,不确定性无可避免地存在于法律和宪法中,同样地存在于判例法中。”
体现
第一,法无明确之文。
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虽有规定但文本含义抽象笼统、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具有不明确性。
英国法学家哈特指出:法律有一个“阴影地带”或“开放的结构”
美国Nix v. Hedden案
第二,法律冲突。
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规定之间相互抵触、相互冲突;或者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之间存在冲突;或者将法律规定适用于个别具体案件将导致显示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
北京“开瓶费”案
第三,法无明文规定。
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没有提供直接的明示的规则;或者“立法机关对之完全没有概念”,实在法“有需要填补的空白”。
“非完全协议”
法律规则或规范因其内在的一般性或概括性,而无法涵盖行为和现象的个别性或特殊性,无法涵盖生活事实的具体性或复杂性,不能完全决定具体的案件,是非完全文本或协议。
“概称句”
从逻辑上说,法律规则或规范由于具有概括性或一般性,因而属于概称句而不属于全称句范畴。
概称句最重要的特点容忍反例。
德国法学家赫克指出: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法律始终是一般性的陈述
香港特别行政区马维昆案
法律的可推导性
王洪:法的不确定性,是法的本性使然,非立法之过,也非立法之所愿,也不是立法所能够彻底解决的。这种法的不确定性必然和法官联系在一起,所以期待立法机关为法官都准备好一个现成的答案是不可能的。
运用推理规则
指引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获取确定的裁决理由
思考
1、法律的不确定性为何不可避免
2、如何理解法的可推导性
教学重难点
重点
法的不确定性
难点
所立之法的不确定性为何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