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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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概念
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
人对物:原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人对人:救济权,受侵害时的请求权(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特征
全面性
整体性
弹力性(出租房屋时所有权依然存在)
排他性
恒久性(补充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分类
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原始取得仅适用于动产
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仅涉及不动产
单一所有与多数人所有权
独有
共有(夫妻财产)
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
自然资源为主(城市土地、矿藏)
农村宅基地
除国有、集体外
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
绿色原则
征收(公共利益:不动产)征用(紧急需要:不动产、动产)
第二节 所有权取得
所有权取得概述
原始取得(非他人既存)
生产
先占
以所有的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无主物
动产
主观占有
添附
归属
有约定,按约定
没约定,按法律
没法律规定,按充分发挥物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
有损害,要赔偿、补偿
附合
不动产(他家砖自家地)
动产(他家漆自家车)
混合
动产(风混两家谷)
加工
动产(他家木自家雕)
继受取得(他人既存)
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
非法律行为(继承)
拾得遗失物
义务
无所有权
妥善保管
权利
无法定报酬请求权
必要费用有权要
悬赏金额有权要
期限1年内,归国有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无所有权)
善意取得
含义
构成要件
无权处分(占有委托物)
受让人是善意(不知道无权,且无重大过失)
不动产交易
有效异议登记
有效预告登记
动产交易
交易对象、场所、时机不符合交易习惯
合理价格有偿转让(约定即可,无需实际支付全额)
法律效力
符合善意取得
所有权归善意人
原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不符合
追回原物
受向无权通过违约责任解决
遗失物善意取得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通过转让
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向受让人:自知道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而构成的所有权的复合形态
复合性
专有权的主导性
客体的多元性
主体:业主
依法登记
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生效文书
买卖合同,未登记
专有权与专有部分
客体
一般要件:房屋、车位、摊位
约定的(规划上、例如买卖合同):露台
行驶限制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掏壁橱)
不得住宅商用(如用经营性的要一致同意)
共有权与共有部分
特殊性
不得放弃权力和义务
费用分摊:有约按约;无约按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比例
法定共有范围
维修资金、车位
共同管理权
组织机构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常设)
管理机构决定
参与表决:2/3
同意业主
绝对多数:参与表决数3/4
筹集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从事经营活动
相对多数:超过参与表决半数
修议事、规约
更换、选聘成员
使用维修资金
紧急使用
法定效力
集体决议
受侵害,撤销权(知道且应当知道决定作出日1年内)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不动产
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房权利扩张一方受到限制
不动产毗邻
处理原则和依据
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依据
法律+习惯
具体类型
相邻用水、排水
自然流水,低处有承水义务
人工流水,无义务
道路;通风、采光和日照;污染物
法定限制
损害最小原则
造成损害立即停止
第五节 共有
概述
对不动产和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主体:两人以上
客体:同一财产
内容: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
基于民事主体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类型
按分共有
按其分额,共有人之间没有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
共同享有,具有家庭关系
含义特征
应有分额确定
有约按约
没约按出资额
不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
处分权
转让
限制:优先购买权
适用范围:对外转让
“同等条件”认定:提出减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期间:合理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竞存
协商不成:转让时各自分额比例
管理、处分与分割
管理
按分按分额分担
共有共同负担
处分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用途
按分:2/3
共同:全体
夫妻共同财产
日常需要:一方
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
内部:按分、共同
分割
一般情况不分割,重大理由可分割
按份共有随时;共同共有请求分割
分割方式:协商+实物+价款
分割有瑕疵:其他共有人共同分担(遗嘱分得除外)
子主题
遗弃物并非无主物
加工人有恶意(偷盗)无所有权
侵占两无
通过拍卖、有经营资格者购得,向受让人支付、向无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