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二十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 罪侵犯财产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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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下)
敲诈勒索罪
基本结构
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客观表现
方法行为:威胁、要挟(没有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内容不具有当场实施性,以事后付诸实施为必要
内容不一定针对其本身,包括亲属、朋友等第三者,以至实现恶害内容
内容不要求是具体的事情,包括虚假的事实
内容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内容必须由行为人本人或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第三人实现
目的行为:非法索要财物
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有无正当理由索要财物
方式方法正当的,即使索要过多,也不成立本罪
索要的数额合理,方式方法违法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行为人因其行为触犯其他罪名
明显超过维权事由范围的,以暴力或毁损他人名誉相威胁的,索要巨额财物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抢劫罪
本罪与绑架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通说:抢劫罪和绑架罪是对立的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单位财产
职务:管理性工作、劳务性工作
单位财产:单位所有财物,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物
限制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只有行为人对所掌握的财物,具有实际支配权时,才宜认定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仅仅是“经手”,没有实际掌握、支配财物,不能认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人员除外)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含义
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
丧失或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
“非法占有”与“毁坏目的”的区分
非法占有: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物理上的实际控制、行为人遵从财物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后予以毁损或消灭
挪用资金罪
表现形式
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包括筹建公司的资金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
行为方式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挪用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出借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从宽处罚事由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资金退回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含义
挪作他用
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国家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入罪标准(同时符合)
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从宽处罚事由(同时符合)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主体: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即便其他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
总结: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是100%,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反抗无用,必须交付财产。要求暴力和当场
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不到100%,被害人不是必须交付财产,可以反抗、救济自己的权利。不要求暴力和当场
盗窃与诈骗
盗窃的实质,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
诈骗的实质,被害人知道自己处分了财产
盗窃与抢夺
盗窃,相对于被害人来说是秘密的,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知晓
抢夺,相对于被害人来说是公开的,行为人不畏惧被害人
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
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无人占有的财物,即财物并不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
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276条
刑法273条
刑法272条
刑法275条
刑法271条
刑法2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