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二十四 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1法考 徐光华精讲卷 刑法关于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编辑于2021-04-07 09:02:29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保护法益:公共安全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方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可能既触犯了放火罪,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既遂标准
多数观点:独立燃烧说
少数观点:造成严重后果
罪数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证据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已经超出了毁灭证据的范畴,实行数罪并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象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性质
危害了公共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毒危害公共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毒较小
生产、销售毒性较强的食品,是两罪的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进行缩小解释、体系解释,只有危险性与放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
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
无故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的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的
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主观方面: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正在使用中:不需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扩大)
汽车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拖拉机,也有学者认为属于类推解释
破坏:通常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重要部件的破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实行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即既遂
罪数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又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立法修改
《修正案九》中对该罪增加了财产刑
劫持航空器罪
航空器范围
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
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地面人员为起飞做准备开始,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认定为正在使用中
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至打开一扇门,开始卸载,属于正在飞行中
飞机迫降,主管当局接管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属于正在飞行中
罪数
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伤害视为劫持航空器的手段
国际性犯罪
我国有权行使普遍管辖权
我国境内,以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既遂标准
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既遂
本罪与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本罪是改变航向
后罪是在飞机上实施暴力,危害了飞行安全,并没有改变航向的意思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主观: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系
行为人在窃取或夺取的普通财产中发现了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的,则在盗窃罪、抢夺罪之外,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的目的就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的,盗窃、抢夺行为可以吸收持有
交通肇事罪
刑罚适用情况
责任认定: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不能等同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不应将行政法上的责任直接认定到刑事案件上来
构成要件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纵容他人违章驾驶的,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司机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保护法益
交通运输安全
其他问题
结果加重犯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客观上: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是否需要逃逸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
观点1:应符合交通肇事的基本罪
观点2:不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罪(最高院支持)
交通肇事后,积极移置被害人,加剧风险的,成立新罪
当场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误以为没死亡,将尸体转移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当场没有死亡,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予以遗弃,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进行藏匿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引起
公交车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
危险驾驶罪
行为方式
追逐竞速驾驶的,要求情节恶劣
醉酒驾车的,不要求情节恶劣,要求酒精含量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额载客的,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范围
各类汽车(拖拉机)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妨害公共交通驾驶罪
主体
一般主体
驾驶员、乘客及其他妨害驾驶安全的人
性质
针对公共交通工具,没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定刑较低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大小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
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罪
《修正案(六)》把强令违章冒险罪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瞎指挥的人员作为强令违章冒险罪论处
《修正案(十一)》前期不规范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的罪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其他特别的责任事故型犯罪
一般性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特殊性罪名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主体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领导者)
不包括直接从事安全生产作业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与贻误事故抢救必须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贻误导致了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
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罪数
已造成安全事故,后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应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行为理解
非法储存的,定非法储存枪支罪
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持有
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即从始至终都不合法
私藏
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认识错误的处理
为盗窃一般财物而盗窃到了枪支,并继续持有。成立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主观上偷枪,实际上只偷得一般财物
少数观点:盗窃枪支罪未遂
多数观点:盗窃罪既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两类主体的定罪条件不同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行为犯)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后,向对方使用该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结果犯)
配置:公务以外的用枪,包括体委的射击运动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枪支等非军用非制式枪支
本质
有持枪资格的人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无持枪资格的人
将公务用枪作为抵押物,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论处,接受质押的人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将枪支无偿赠与他人,相当于无限期的借给他人,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
主体
有持枪资格的人
不包括非法持有者
罪数
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他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丢失:遗失或被盗窃、抢劫等非正常原因脱离持枪人控制的情况
定罪条件
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因为行为人的丢枪不及时上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客观:造成后续的严重后果(危险面向未来)
主观: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有认知
刑法129条
刑法128条
刑法139条
刑法134条
刑法133条
刑法133条
刑法127条
刑法121条
刑法120条
刑法116条
刑法114、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