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二十五 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021法考 徐光华精讲卷 刑法关于侵犯社会法益之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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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与非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销售金额
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不扣除成本以及各种费用)
其他表现形式
生产、销售食品的包装、生产工具、设备等,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本罪论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
犯罪标准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即应定罪
生产
一切制造、加工、配置、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销售
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假药的认定
效用上的假药:害人的药
程序上未经批准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药品管理法》之规定为依据,可追究行政责任
故意使用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文件生产、销售药品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罪
规范对象
在药品生产、销售、审批等环节中,程序不规范的行为
危险性
妨害了药品管理秩序,进而可能危害病患用药安全
性质
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入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行为方式
主动在食品中掺毒
在加工、运输、销售、贮存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农产品种植、运输、销售、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在保健食品或其他视频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足以引起)
在生产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前者超标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不符合标准,后者明知有毒有害物质而主动掺毒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在食品中超量加入了可加的物质,或食品本身长出了毒
本节犯罪的其他问题
定罪标准
行为犯
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售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条件标准的化妆品罪
法条竞合
重法优先
罪数
以一重罪处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犯本类罪的,为其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刑罚适用
一般不适用缓刑、免于处罚
适用缓刑的,应当宣告禁制令
指导案例要旨
地沟油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地沟油供饲料或药品生产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与其他特殊走私犯罪的区别
本罪走私的对象是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罪
原则上双向禁止走私
例外
贵重金属,仅禁止出口走私,进口的成立本罪
走私废物罪,禁止出口进口走私,出口的成立本罪
以走私论处的形式
变相走私
将没有交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
走私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或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间接走私
向走私的人买东西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推定走私
在危险区域买东西又没有证明
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假借捐赠走私
以捐赠为名,实则逃税走私的
主观罪过
故意
逃避海关监管
用特制设备或运输工具走私的
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收购、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给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给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并非故意的除外
本罪与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放纵走私过程中积极行为配合走私,并在事后分得赃款的,以走私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既遂标准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后又非法出售的,数罪并罚
弹壳、弹头的定性
走私各种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或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仿真枪的定性
达到枪支标准的,以本罪处罚
没有达到枪支标准的,以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
一般均认定为走私武器罪,我国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较低
关于走私犯罪的其他问题
故意内容及定罪
概括的故意,以结果定罪
行为人对走私货物的内容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以实际走私的对象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的故意,遵循主客统一
行为人具有犯轻罪的故意,实际造成了重罪,成立轻罪
行为人具有犯重罪的故意,实际造成了轻罪,成立轻罪
罪数问题
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以走私罪从重处罚
淫秽物品问题
需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走私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法条竞合,特别条款优先适用原则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中,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理解
职务本身不能被利用,职务赋予的职权才能被利用
包括承诺、正在实施、已经实现的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公务这一职务收受他人财物的,也仅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主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实体上不正当or程序上不正当都可
减免处罚规定
行为人在被追诉前(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行贿罪的区别
相对于直接的利益输送,行贿罪中还包括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行贿罪中,行贿人主动交代的从宽力度有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成立条件
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151条
刑法153条
刑法143条
刑法144条
刑法142条
刑法141条
刑法140条
刑法163条
刑法164条
刑法167条
刑法165条、166条